【摘要】公車私用、濫發福利、報銷侵占等問題,相較于治理一方而言,都是職權之內的“小事”,也是絆倒很多干部的普遍之事。“小事弄權”之所以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與環境因素潛移默化、認知因素偏離正軌、制度因素相對乏力等緊密相關。管小、管細,抓小、抓細,不是對干部的極端苛刻,而是“嚴中有愛”的規制。
【關鍵詞】“小事弄權” 環境 認知 制度 【中圖分類號】D602 【文獻標識碼】A
在一些不起眼的領域、容易被忽視的地方,權力的使用還留有縫隙,存在著“小事弄權”的現象。這些小事雖然不構成犯罪,但是卻違反了法律或公務人員廉潔自律的規定,往往表現為公車私用、濫發福利、報銷侵占等。“小事弄權”現象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平正義、影響了執政黨形象、削弱了政府行政能力,并侵害了群眾利益,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環境因素潛移默化
等級權力觀念作用。即使在政治文明已經高度發達的今天,不少人仍然沒有擺脫封建政治思想影響,仍舊受到等級權力觀念影響。等級權力觀念在本質上是一種單向權力觀念,認為權力所有者可依照其意志作出行為選擇,具有絕對的行為權威。他們主要發揮權力的統治功能,而非服務于社會成員。在這種權力觀念影響下,普通公民固守嚴格的尊卑和等級觀念,下級對上級保持絕對服從。這就使得掌權者產生了使用權力的恣意性,行為初衷往往以獲得自身利益為導向。他們肆意使用手中權力,不斷滿足自身利益需求。
熟人社會感染。中國長久以來形成了以人情關系為基礎的熟人社會,作為社會中的個體,人們總是試圖織就各種網絡來盡可能拉近不同個體之間的距離,形成利益集團。這種觀念營造了一種難以接受約束和控制的私人關系,在公共場域便具有了無視規則意識的可能。在這樣的環境、在如此特性支配的行為選擇中,具體行為人往往依靠“人情”所建立的非正式路徑來解決問題,行為內含“為己”私念。因此,在行為選擇上形成了過于自私的弊病,導致行為方式以一己私利為主要導向,制度與規則由此被束之高閣。
規則意識較差。在一些腐敗官員看來,制度、法律、規范、指令、條例等都是軟約束,可以討價還價,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有好處時執行,沒有好處時不執行。他們不愿遵從約束他們的規章與指令,并利用這些規則和權力來謀取個人利益。這一定程度上惡化了政治生態,導致制定法律制度,也不被遵守、不易實施,使腐敗得以滋生和蔓延。
潛規則體系影響。在潛規則流行的社會,公民將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和正常權利的行使寄期望于非正式規則體系,往往忽視法律所具有的作用。在這種特殊情況下,這些規則和活動甚至比法律的約束性更強。擁有權力的官員依靠非正式的表達渠道,以默認秩序加載行為選擇,不可避免地需要回饋裹挾著利益因素的個體或集體。長此以往,他們往往利用手中的權力攫取一己私利,而不愿破壞約定俗成的規則體系。
認知因素偏離正軌
第一,求償心理。一些人將“公權力”等同于滿足“私權利”的工具,認為擁有權力之后就需要補償自己曾經在取得權力過程中的辛勤付出。在這樣的情境下,掌權者在觀念上不是敬畏權力而是利用權力,他們對權力的態度保持很大程度的松弛性與隨意性。
第二,從眾心理。“小事弄權”的人看到其他人能夠通過使用手中權力滿足個體私利實現,進而受到這種行為影響,而在自己的知覺、判斷、認識上表現出效仿他人的行為選擇。
第三,僥幸心理。僥幸心理是人的本能意識,通常并不足以支配人的行為選擇,只是作為潛意識的表現。但是當個體自控能力差,這種潛意識得到膨脹之后,就會引發行為沖動。一些掌權者利用所掌握的權力偶然或意外獲取利益之后,卻沒有因此得到懲罰,從而導致貪求不止,走向違法犯罪的深淵。
第四,貪利心理。對于利益的期待與攫取是人永恒不變的行為動機,這直接決定了個體的行為選擇。一些手握權力者往往抱有“不占便宜就感覺自己吃虧了” 的心理,他們往往抱著“大事不敢犯,小事無所謂”的心態,利用手中的權力盡可能地滿足自己私欲。基于此,“小事弄權”的動機主要基于精神需求和物質利益。
制度因素相對乏力
監督機制相對乏力。對于小事監督問題,從權力配置角度而言,由于在權力結構層面缺少上下級權力分配,監督權就成為了上級權力在下級權力中的延伸,上下級分權與橫向分權不同步,監督權與其它權力主體之間難以達到均衡狀態,這就導致了監督者與其他權力主體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監督死角。從權力運行角度而言,當前監督制度多是針對掌權者而非權力本身,從而使得監督權存在較大自主性,往往根據監督者的主觀意志發揮作用,而個體主觀意志的可選擇性就為監督“小事弄權”的遺漏性提供了可能,導致忽視“小事弄權”。
懲戒機制略微滯后。對于“小事弄權”問題,我國目前法律、規章等制度規范并未形成統一界定,對于體現在小事上的權力腐敗,也沒有一套完整、科學、有效的懲戒機制。這就為掌權者提供了制度漏洞。懲戒機制不健全,無法對“小事弄權”現象產生震懾,也就無法遏制此類現象的頻繁發生。
杜絕小事弄權的具體路徑
構建防范機制。第一,力行“權力清單”制度。自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制定了“權力清單”制度。權力清單也即權力明細,這一制度本身旨在確定權力邊界,規范權力行使。掌權者要嚴格依據清單事項行使權力,明確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以及可以做到什么程度。可見,權力清單對于杜絕“小事弄權”意義重大。
第二,提高濫用權力成本。一要增加濫用權力的實際成本。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在推動權力公開與透明的情形下,有力降低權力濫用現象。完善權力制約機制,讓有權者難以實施腐敗行為。二要增加濫用權力的機會成本。形成合理的福利制度,讓有權者能夠在遵守法律、合理用權的過程中滿足合理利益期待,抑制弄權現象發生。三要增加濫用權力的懲罰成本,制定嚴格的懲罰措施。將濫用權力、“小事弄權”的行為納入考核、晉升等評價標準,并據此作出相應懲罰,增加其腐敗成本。
第三,培育權力制約觀念。權力制約觀念以節制權力濫用、有益公民發展的增量為本質特征,以帕累托改進為目標。在權力制約觀念影響下,公民會認可自己服從權力的義務,也會對權力保持警醒,進行監督。要加強正確權力觀教育,積極培育權力制約觀念。
形成保障機制。第一,堅持一體多面,加強官德建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官德,也就是從政道德,是為官當政者從政德行的綜合反映,包括思想政治和品德作風等方面的素養。”官德建設是一個具有深厚歷史積淀的課題,是一個國家政治健康發展的風向標,更是執政黨長盛不衰的重要保障。良好的官德能夠根本、全面、穩定和長期地規范、引領公共權力的運行。針對小事弄權,尤其要重視官德建設。加強官德建設,需要從多方面入手。需要不斷深化官德培育,以教育方式為主,促進官員道德修養提高。不斷完善官德制度,制度建設是官德建設的外在保障,完善的官德制度建設能夠約束官員自覺做到不弄權、不攬權、不越權。加強官德考核,考核的目的是通過不斷反思與審視官員的道德水準來提升官員道德水準。只有加強官德考核,才能夠不斷提升官員道德水平。官德建設需要將官德教育、官德制度和官德考核有機統一,各種方法相互配合。
第二,多管齊下,構建監督體系。系統構建自我監督、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以及同級相互監督方式的錐形立體監督網格,讓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捆綁集合式發揮效能,使各項監督在環節上保持緊扣、在功能上達到互補、在時間上保持同在、在空間上達到并存,充分發揮監督職能。督促掌權者嚴格按照規范行使權力,讓監督落到實處、見到實效,讓意圖弄權者時刻處于被監督狀態,無法濫用手中權力。
完善規范機制。第一,完善公務員相關法律體系,注重以法律規范權力。世界很多國家都非常注重通過健全的法律體系來規范公共權力運行。通過法律對公務員的行為作了嚴格的限定,有效地防止了公務員在公務活動中假公濟私,濫用職權。我國的《公務員法》雖然也對公務員的職業行為作出了規定,但是,仍舊缺乏系統化與細化規定。隨著社會形勢發展變化,《公務員法》與新實踐新要求不相適應的一些問題已經顯現出來。我們需要在總結其他國家以法律規范權力的經驗時,及時地補充、修正、完善我國相關公務員法律,從法律層面,有的放矢地作出對公務人員權力限制、義務要求和責任認定的規定。
第二,建立治理“小事弄權”的倒逼追責機制。倒逼追責機制是一種有效逆推的工作機制,其價值主要體現在解決問題的效率性和針對性上。針對小事弄權現象,建立倒逼追責機制的關鍵在于以下幾個方面:一要確定倒逼追責對象。將倒逼追責對象定位于對弄權行為的“行為控制”而非“結果控制”上,重點關注法律容易忽視的行為上;二要嚴格把握倒逼追責啟動程序。針對通過舉報、檢查、監督等渠道發現的公務人員濫用權力、“小事弄權”時,應及時啟動追責程序。三要實行倒逼追責評價機制。對于倒逼追責的工作成果,要進行評價和考核,以此不斷完善倒逼追責機制建設,不斷提升倒逼追責機制效果。
(作者分別為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教授、博導;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講師)
【參考文獻】
①習近平:《用權講官德,交往有原則》,《求是》,2004年第19期。
②《習近平談治國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
責編/溫祖俊 美編/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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