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人為本更需要維護弱勢群體的基本權益,但就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而言,仍然存在著法制層面的可操作性低、社會保障體系有待完善等各種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通過強化政府的主導作用,建設強大的資金保障體系以及增強弱勢群體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等方式以提升法律援助的實效。
【關鍵詞】以人為本 弱勢群體 權益保護 法律援助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隨著社會經濟政治等各方面的全面發展,以人為本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使得人民群眾的基本權益獲得了更好的保障。在這樣的背景下,弱勢群體的權益及其法律援助日益成為更加突出的問題。
以人為本首先需要保障弱勢群體的權益
以人為本思想的核心就是維護一個人起碼的尊嚴。其基本特征就是公平性和平等性,對于弱勢群體的權益保護就是對以人為本價值尊重的必然結果。如何實現以人為本視角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首要的目標就是將對其的權益保護賦予法律意義。所以完善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建立司法保障體制是我們現階段的發展目標。
雖然弱勢群體的界定,許多學者都有著不一樣的標準,但無論是就普遍意義上所謂由于力量、權利和能力較弱,而導致的在社會分配中獲得的社會財富相對較少,還是根據其對象的社會地位、生活現狀、生理條件和體能特征來劃分,弱勢群體主要是那些生活條件差,生存能力弱或是被社會邊緣化的人群,他們顯然需要獲得更多的保護和援助。在這個意義上,強調以人為本,顯然就必須更多地考慮弱勢群體的權益,對于弱勢群體給予更多更好的援助。在各種援助中,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自然具有不同尋常的社會意義。
我國的弱勢群體具有社會屬性,他們多是下崗的職工、或者是農民工及孤寡老人。其基本特點就是生活困難,收入低,主要體現在:第一,身體素質偏差,年齡偏高。弱勢群體中存在著“兩高”,即年齡普遍偏高和婦女所占比例偏高,很多人都是上有老,下有小,是全家的生活重心。第二,文化水平低,不論是綜合知識還是專業技能都比較差,文化水平偏低直接導致其維權意識相對薄弱,受到侵害后,無法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尋求幫助。第三,社會地位低。社會性的弱勢群體一般集中性比較強,救助能力偏低,這也使得他們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因而,在這樣的背景下,有必要更好地對弱勢群體進行法律援助。
我國弱勢群體權益保護和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現代社會的發展使得法治建設不斷進步,改革開放之后,在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上,我們的立法取得了很多的成績。未成年人的保護法、殘疾人、老年人的保護法以及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等等,這些都體現了司法在弱勢群體保障領域的重要作用。盡管如此,我們對弱勢群體的權益保護還需要不斷的完善。
法制層面的可操作性低,救濟途徑明顯缺失。目前我國對于弱勢群體的立法都是以憲法為基礎,其他單行法作為分支對其進行權益保障。這些法律看似完善,但其實對權益的保護趨于籠統,注重的是實體法角度的權利,對于具體實施辦法,如何借助這些法律法規進行合法權益的維護,針對弱勢群體有沒有什么特殊的救濟途徑等都缺乏具體的說明,所以就會使得這些法律所強調的社會公平等最后流于形式。
社會保障體系還有待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沒有發揮其在整個弱勢群體權益保護和法律援助中應有的作用,保障體系還不完善。首先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需求沒有得到充分的保證,例如社會保險的覆蓋是對公民勞動權益、生命健康以及退休保障的基本權益的維護。
法律援助所需資金的短缺。根據法律援助的相應條款,政府的財政撥款和社會募捐所籌集的資金都可以作為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政府機構不僅需要對弱勢群體制定相應的法律援助制度,還需要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來保障這一工作的順利開展。但是目前單獨依靠政府承擔法律援助的資金會出現部分縣、鎮、村等地區法律援助資金難的問題。而社會捐贈方面,則由于捐贈機制還不健全,使得這種方式沒有達到預期效果。
對于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宣傳力度需要加大。法律援助體系是弱勢群體保障其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弱勢群體只有對這一制度進行詳細了解之后才能懂得如何運用,從而保障自身的利益。但是,目前我國的大部分弱勢群體法律意識淡薄,法律援助的制度對其無法有效發揮作用。同時,對應部門的法律宣傳人員對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力度不夠,也是這一制度無法順利推行的關鍵因素。弱勢群體法律援助觀念的淡漠直接導致了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時很少運用法律進行援助。雖然部分群眾在權益受損會提起訴訟,但是司法的處理并不能使矛盾真正得到解決,也無法平息由此所引發的紛爭。
如何強化弱勢群體權益保護與法律援助
如何在以人為本的前提下更好地解決弱勢群體權益保護的法律援助,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強化政府的主導作用。第一,加強對弱勢群體的立法保護,消除差異,實行多層次針對不同類別的弱勢群體的立法。第二,完善這部分法律的可操作性,司法部門也要堅持整個執法活動的公開性,使得弱勢群體能夠感受到有法可依。第三,社會保障體系的健全,完善弱勢群體的公共生活保障和醫療健康保障,推動貧困地區的最低保障和保險制度。在外部環境上給予支持,例如就業環境和教育問題的解決,這也是對弱勢群體權益保護的必要因素。
建設強大的資金保障體系。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的順利實施離不開足夠的資金支持。我國在法律援助中現有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財政補貼,同時也在努力吸引其他資金籌集渠道的幫扶。通過構建一個完善的資金保障制度,來保障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首先,政府要承擔主導作用,在構建法律援助制度的同時,要根據各地具體的條件將所需經費預算納入保障體系中。其次,實現系統的捐贈體系,擴大籌集渠道,例如建設基金會,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進來,實現政府、企業和個人之間的聯合,推動法律援助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另外,在法律援助具體實施時,要合理控制資金的使用,制定嚴格的使用標準。并且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避免法律援助資金的濫用和浪費。
加大對弱勢群體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增強他們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人們對維權手段的了解。只有弱勢群體具備了一定的法律意識后,這一維護權益的工具才能真正實現其價值。因此,必須通過各種渠道對法律援助進行宣傳,將法律援助制度融入到我們的實際生活中。比如,可以開展一些宣講活動,現場互動,答疑解惑,促進對法律援助的宣傳。此外,我們也可以借助于現代網絡技術來實現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同時結合具體的案例,更加生動形象地讓群眾了解。對于弱勢群體而言,無論是政府還是社會組織等外界的幫助雖然重要,但是真正能夠實現弱勢群體的成長主要是依靠他們自身的力量。提高自我保護的意識,可以組建互相扶持的團體,例如農民工的權益保護協會等。
總之,對弱勢群體的權益保護和法律援助的支持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普遍性和平等性。若要真正實現以人為本的這兩個方面,使全體公民都享有實質上的以人為本,必須完善我國的現有制度,健全針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
(作者為中共衡水市委黨校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鄭功成:《如何更好地保護弱勢群體的權利》,《中國人大》,2016年第14期。
責編/孫垚 美編/楊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