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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時代刑法如何調適

【摘要】時代的進步與發展帶給人們日新月異的生活體驗,借助迅猛發展的高科技,新的犯罪方式和手段也層出不窮。刑事法的使命在于維護社會秩序,保護社會成員的權利、利益不被其他成員所侵害。面對著這股改變人們生活的科技潮流,法律必須從預見性的角度,及時從理論到實踐進行調整和改變,以更好地完成自己的使命。

【關鍵字】刑法輕刑化 人格刑法 網絡空間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識碼】A

自進入21世紀的第二個十年以來,計算機信息技術發展明顯加速,各種新技術、新產品、新商業模式涌現。以智能手機為代表的智能終端幾乎成為人人隨身攜帶的設備,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更前沿的計算機信息技術也在加速取得突破。萬物互聯和底層技術的發展讓人類在記錄、存儲、處理更多數據方面正在取得革命性的進展。這些科技與人類活動的改變反映到刑法和犯罪層面,則表現為犯罪空間、犯罪形式、犯罪防治方式的變化,刑事法需持續調整以適應時代的變革。

互聯網時代犯罪將更易被發現并向輕刑化發展

人們網絡活動的增多與徹底的網絡實名制將結合,必然會導致犯罪將更加容易被發現。而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的進步,會進一步提升犯罪發現的效率。

從短期來看,大多數網絡犯罪的主要目的仍是為了獲得金錢利益。如網絡詐騙、聚眾賭博等。電子支付的普及也確實為這些網絡犯罪提供了便利,在網絡實名制不嚴格的情況下,這些電子支付賬戶的資金很容易被轉移走,進入犯罪者的腰包。但是一旦網絡實名制被嚴格落實,資金環節將成為網絡犯罪難以脫離的“緊箍咒”,甚至讓犯罪分子放棄通過網絡犯罪獲得經濟利益的打算。從長期來看,人們生活中越來越多的工具、設施都將實現智能化并聯網,現金將在可預見的范圍內被取締,所有的支付都必須使用電子貨幣在線完成,現實生活中的經濟類犯罪也將大大受到遏制。人們所穿戴的衣物、乘坐的交通工具都將聯網,能夠定位并記錄人的地理位置和活動軌跡,一旦被鎖定為犯罪嫌疑人,將很難徹底隱藏自己。事實上,當前智能手機的定位功能已經在案件偵破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刑法對犯罪的預防是通過兩個方面發揮作用的,一是發現犯罪,二是懲罰犯罪。任何一個方面的弱化都會降低預防效果,任何一方面的強化都會提升預防效果,同時任何一方面的強化都會降低另一方面的必要性。無論是發現犯罪還是懲罰犯罪,都是存在社會成本的,而懲罰犯罪帶來的成本讓人更加難以接受。同時懲罰犯罪的程度是存在上限的——死刑,即使是死刑,其對犯罪預防的效果也受到質疑。

因此,提升犯罪發現的概率與效率是降低刑罰的最佳手段。若計算機信息技術發展與實名制的強化能顯著提升發現犯罪概率與效率,必定會大幅提升預防犯罪的效果,進而推動刑罰向輕刑化發展。

人格刑法將獲得新的支持

自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開始,刑法學者對人格與行為關系的討論和爭議就沒停止過,并由此誕生了刑事古典學派和刑事實證學派兩大學派。整體上看,古典學派的行為刑法理論以客觀的行為事實作為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據,減少了定罪過程中的推論因素,更加符合罪行法定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仍然是當前刑事法理論的主導。盡管人格刑法的社會危險性理論被吸納入主流刑法學說,但判斷社會危險性的依據仍然主要是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本身,而非實證學派最初的通過對犯罪人的心理、遺傳、慣常行為模式去判斷。

長期以來,限制人格刑法與人身危險性理論在刑事法實踐中深入應用的主要原因,在于對危險人格的認定缺乏足夠且有力的根據。無論是依據心理學、精神病學還是基因遺傳學去分析一個人的人格,都難以讓立法、司法以及社會大眾認可其判斷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近年來,移動互聯網、大數據等計算機信息技術的應用與發展使得個人活動更多地被信息網絡記錄和存儲起來,為行為人的行為預測與人格分析提供了更有力的方法和更多的客觀依據。一方面,個人更多的活動被以更容易處理且更集中的方式記錄和存儲起來,能夠為行為人人格認定以及行為預測提供更多依據。另一方面,人類活動被廣泛記錄下來,輔之以大數據技術與計算能力的提升,能夠為心理學等人格分析學科提供更多的經驗材料,提高研究精確度,加速學科發展,反過來應用于犯罪人人格的分析。

盡管計算機信息技術的發展為人格刑法學提供了更多的客觀根據,有望深化人身危險性在定罪量刑中的應用。但是在可預見的未來,危險人格仍難以脫離危害行為成為獨立的定罪條件。人格刑法與人身危險性理論應當是在量刑階段有更多更深入的應用,例如對于一個面臨誹謗罪起訴的被告人,其在網絡上多次對他人進行造謠辱罵、惡言相向的記錄足以認定其人格危險性較高,應在量刑階段予以考慮。

信息網絡成為刑法的獨立空間

自人們開始利用互聯網進行犯罪活動以來,刑事法一直是將信息網絡作為犯罪工具看待的,就像殺人的武器、盜竊開鎖的工具一樣。互聯網是行為人用來完成犯罪活動中某個步驟、推動犯罪行為實施的工具,本身并不具備像“住宅”、“公共場所”這類犯罪空間的意義。刑法第287條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主要規范的即是利用計算機在現實世界實施的犯罪行為,互聯網本身還不是獨立于現實世界的人類活動空間。頒布于2000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也是同樣的思路。這種將信息網絡作為主要犯罪工具的認識主要是基于當時互聯網的發展尚不充分的實際狀況,當時互聯網終端不普及、網絡活動的內容有限、人們的在線時間還不長,各種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犯罪活動最終仍需在現實世界才能完成。

從手機購物、手機社交到手機理財,以前只是通過PC實現互聯網化,現在互聯網的生活內容在更大范圍、更深層次上鏈接了互聯網。而犯罪活動作為人類活動的類型之一,也加速了在線化的進程,甚至出現了一批主要依存于網絡空間的危害行為。由于網絡空間的活動規律、特征與現實空間有著根本的差異,以現實空間為基礎制定的刑法在用詞語義、行為描述等方面難以很好地適用于網絡空間。如按照傳統刑法的語義解釋,“公共場所”,是指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等允許公開自由出入的物理空間。“聚眾”是指人員在地理位置上的集合。“公共秩序”是指公共場所人們活動的有序運轉。當將這些含義的語詞放到網絡空間時,需要將人們可以自由查看和發表信息的網絡平臺、軟件視為公共場所,將聚集他人虛擬目光、動作視為聚眾,將人們自由獲取真實信息的狀態視為公共秩序,便會出現“水土不服”,超出人們對語詞的合理解釋。

正如學者于志剛所指出的,面對技術普及和技術擴張日益產生的技術扭曲適用,傳統刑法的罪名體系在網絡空間中舉步維艱,根本原因是網絡犯罪的立案標準等問題幾乎完全不同于傳統社會。犯罪活動正在隨著人類活動向信息網絡遷移,并具備了屬于網絡空間的規律與特征。將信息網絡視為于現實世界同一層面的獨立空間加以規范、治理的必要性已經顯現。

從人類誕生開始,科技一直都是塑造人類社會最強大的力量之一。當前階段,計算機信息技術成為這股力量的主要內容,正在并將持續地改變著人類社會。包括刑事法在內的人類法律的使命在于維護社會秩序,保護社會成員的權利、利益不被其他成員所侵害。面對著這股改變人們生活的科技潮流,法律必須從預見性的角度,及時從理論到實踐調整和改變自己,以更好地完成自身的使命。不妨大膽暢想一下,在終極的未來,科技的發展或許會徹底消除犯罪,屆時刑法理論、刑法典、刑法學者也將成為歷史的名詞。

(作者單位:鄭州大學體育學院)

【參考文獻】

①于志剛:《網絡犯罪與中國刑法應對》,《中國社會科學》,2011年第1期。

責編/孫垚 美編/楊玲玲

[責任編輯:張蕾]
標簽: 刑法   互聯網   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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