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英國是以默許的方式重新接納猶太人,這對以后猶太人在英國的生存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在宗教多元化下猶太人與非國教徒享有基本相同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待遇優厚,但也受到許多限制。隨著其他宗教少數派相繼獲得完全的公民權利,猶太人政治上的無資格刺激了猶太領導階層,成為英國猶太人解放的觸發點。
【關鍵詞】重新接納 英國猶太人 權利限制 【中圖分類號】K561.8 【文獻標識碼】A
默許進入
猶太人是在1066年諾曼征服后大批進入英國的,十字軍東征又促使許多歐洲大陸猶太人移居至此。在中世紀以土地為經濟基礎的社會里,人們的社會關系和政治權利在各個方面都取決于其與土地的關系。猶太人不允許擁有土地,從而被排除在社會關系之外,他們在英國主要依靠國王的庇護。12世紀是猶太人的“黃金時代”,但也受盡了歧視、壓榨和迫害,在改宗無望,尤其是資財榨盡后,于1290年被全部驅逐出英國。之后,雖然常有馬蘭諾(表面上皈依基督教但依然保持猶太信仰的猶太人)以商人、醫生身份前往英國甚至短暫居住,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猶太人在英國的連續性,但是他們的身份是非公開的。英國對猶太人的重新接納問題是在17世紀商業目標和問題成為歐洲統治們關注的首要問題背景下被提上日程的。荷蘭拉比馬納色前往英國,申請猶太人的居住權。克倫威爾為此召開了五次白廳會議予以商討,結果未達成任何明確的決定。唯一公開的主要從經濟方面討論的第五次會議,因商人和教士的反對而被解散。倫敦商人一致認為猶太人會使外國人變富、英國商人變窮,甚至親猶者們也認為既然猶太人主要從事國際貿易,猶太人的進入會使商人的所得有所減少。這就為重新接納后猶太人在商業和金融上受到限制埋下伏筆。少部分教士認為改宗猶太人比改宗基督徒更難,不允許做出任何鼓勵猶太人重回英國的事情。可以說,當時的環境是不允許英國重新接納猶太人的,然而英國卻最終做出了默許的舉措。
主政者克倫威爾更多從實用主義角度在猶太人的重新接納問題上起了關鍵作用,倫敦城內早已存在馬蘭諾群體,而且幾個猶太人為其主政提供了很大的幫助,如卡瓦加爾和卡塞雷斯。他們為克倫威爾提供軍火和大陸情報,后者還向其提供有關美洲殖民建議。猶太人在17世紀有“世界第一商人”的美譽,在歐洲和美洲殖民地貿易影響巨大。歐洲大陸的貿易中總有他們的身影,基本上控制西歐的所有商業活動;荷蘭的成功與猶太人的貢獻是分不開的;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貿易掌握在猶太人手中;黎凡特的貿易很大程度上也是如此。而且在美洲殖民地中對歐洲至關重要的制糖工藝最早由猶太人掌握著。猶太人顯然利于克倫威爾向歐洲和美洲擴張的帝國夢。1656年在他的默許下猶太人擁有自己的會堂和墓地。羅斯認為正是這種前后矛盾不合邏輯的英國式妥協才使猶太人在這塊土地上重新站穩了腳跟。然而,猶太人這種進入英國的方式,給重新接納后猶太人的生存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猶太人受到的權利限制
猶太人進入英國的非正式性導致他們在法律地位上的不確定性和模糊性,卻也因此為他們造就了寬容的環境。在英國出生的猶太人自動成為這個國家的公民,這在法國大革命之前的其他歐洲國家是不可能的。他們的居住地不受限制,不用繳納特別稅,經濟活動也不受限制,這是英國宗教多元化的結果。
然而,猶太人在一些領域還是受到了限制。在法律上,英國沒有直接廢除1290年的驅逐法令,直到1846年的《宗教自由法案》頒布,猶太人在英國的所有活動才有了法律依據。1689年的《寬容法》中猶太人仍需要交納不禮拜國教的罰金。在1702年議會通過法案中要求猶太父母還必須支付撫養他們改宗基督教的孩子的費用,直到1846年才廢除。對猶太人是否能擁有和購買土地的法律也是不明確的,直到1833年才得以解決。
生活在倫敦商業區的猶太人還要承受其他限制,以削弱他們可能帶來的經濟競爭。1697年,猶太經紀人的人數限制為12(總人數為124),直到1830年這項限制才被取消。猶太人因不愿意根據《新約》宣誓,無法獲得商業區的自由權,從而失去了從事零售貿易的權利,而且1785年參事議政廳禁止改宗的猶太人加入。一些壟斷性貿易公司如俄羅斯公司禁止猶太人加入;黎凡特公司禁止英國猶太商人在黎凡特雇傭猶太人。非英國出生的猶太人不能購置土地或者其他不動產;不能擁有或參股擁有英國船只;不能從事殖民地貿易;交納各種外國人稅,有些是本土商人的兩倍。而他們通過購買專利特許證成為自由外籍居民后,仍需要繳納僑民稅,處于不利的商業地位。
在特定的職業領域,猶太人不能成為出庭律師,直到1833年戈德斯米德宣誓一個修改過的誓言,才得以完全進入律師行業;猶太醫生很難出人頭地,因為榮譽通常授給牛津和劍橋的畢業生。非國教徒包括猶太人很難進入牛津和劍橋這兩所古老的學校。直到1854年《牛津大學改革法案》和1856年的《劍橋大學改革法案》通過后,猶太人才能獲得學位。猶太人不能在國教徒學校任教,許多的公立學校都不招收猶太人。在政治領域,他們不能擔任市政職務、沒有投票權、不能成為議員。
權利限制的影響
猶太人的不利地位是因為他們不是英國國教成員。他們所受到的限制幾乎都源自誓言的形式或宣誓它的方法。大部分前者通常是根據《新約》宣誓必要誓言慣例引起的;后者則是由議會制定的測試和誓言形式。他們與非國教徒所承受的不利條件基本相同,猶太人除了在擁有土地的合法性存在爭議和在商業區也無自由權。
大多數那些限制主要影響的對象是富裕猶太人。如前所述,倫敦商業區大商人借助猶太人的宗教身份打擊他們在商業區經濟和海外貿易的發展。然而,批發貿易是對猶太人開放的,而且重新定居以來幾個猶太人已在商業區地位顯赫。普通猶太人沒有實力進入皇家交易和貿易特許公司。不過,律師、教師等職業即使限制消失后,猶太人經濟活動仍集中在商業和金融領域,這主要是因為英國猶太人在這兩個行業中受到的排擠要比其他國家輕。
猶太人進入牛津、劍橋等大學的限制,對猶太人的智識有一定的影響。然而,這并非是造成19世紀猶太人很少接受大學教育的根本原因。學校里彌漫著的基督教環境使猶太人感覺不舒服,可能是一大阻礙。最主要的是上大學除了知識層面,沒有其他大的好處。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是培養牧師的搖籃,不是知識沃土的中心或職業流動的墊腳石。他們不提供培訓或專業職業的資格證,而這最吸引猶太人。英國大學學位不像德國或奧地利的學位有助于他們獲得公民身份和社會平等;對英國猶太人來說,倫敦商業區是被社會接納的道路而非大學。禮貌和錢比文化藝術更具有價值。至少在19世紀80、90年代之前,猶太人很少接受大學教育。在政治領域亦是如此,普通猶太人主要關注生存問題而對政治興趣不大。
寬容的環境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英國猶太人解放的獨特性。英國猶太人的解放起步晚于法國、德國。羅斯認為英國猶太人受到的限制相對比較輕可能滯后了他們解放的步伐。1828年《市政團體法》廢除以后,猶太人不能通過《豁免法》來擔任市政職務,因為新聲明中加入“以一個基督徒的真正信仰”字句。1829年天主教徒獲得解放,30年代貴格教徒、摩拉維亞教徒和索齊尼派教徒逐漸獲得解放。猶太人成為英國唯一一個未解放的宗教少數派。一些猶太解放主義者認為無資格的羞愧比實際限制更有害。這成為猶太精英階層(主要是富裕猶太人)開啟他們解放之路的觸發點。不過,在寬容和民主的環境下,英國猶太人在政治解放前已獲得了廣泛的社會權利。因而他們在政治解放的過程中是漸進式的,沒有那么迫切,也沒有因強烈的政治要求消解猶太特性。
(作者單位:天津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注:本文為天津師范大學博士研究生學術新人資助項目(項目編號:2015BSXR)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①王亞平:《西歐中世紀社會中的基督教教會》,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 2011年。
②[英]塞西爾·羅斯著:《簡明猶太民族史》,黃福武等譯,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1997年。
責編/王坤娜 美編/楊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