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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泛化思潮的危害及防范

【摘要】近年來,一股以絕對平等、“弱者正義”為主要內容的社會思潮逐漸顯現,即權利泛化思潮,其已在網絡空間產生了較大影響力并波及現實社會。權利泛化思潮會對我國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社會秩序以及個人生活產生危害,需要高度重視、有效防范。

【關鍵詞】權利泛化  社會思潮  “弱者正義”    【中圖分類號】D669    【文獻標識碼】A

權利泛化思潮已經出現在多個領域,成為一股不可小覷的社會思潮

權利泛化思潮并不存在一種獨立的理論體系或思想體系。包容于權利泛化思潮中的思想觀念,如“絕對平等”“眾生平等”“弱者正義”等,都具有把社會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在主體、內容、實現方式等方面無限放大的傾向。權利泛化思潮早期興起于西方社會爭取性別平等、種族平等以及環境保護的社會運動中。在這些社會運動中,部分群體的訴求逐漸激進化、極端化,用自我意識取代社會意識,從而在權利保障層面出現了權利泛化思潮。權利泛化思潮通過網絡空間影響我國社會,與部分群體的利益訴求相結合,從而成為一股不可小覷的社會思潮。

權利泛化思潮已經出現在多個領域,在部分地區部分行業也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具體而言,權利泛化思潮的表現形式有:

第一,權利類型的“自我化”。根據權利保障的一般理論,權利是由憲法和法律所明確規定的。憲法和法律創設或認可一項權利需要經過謹慎立憲或立法考量,考慮到權利主體本身的特性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承受能力。但有的社會群體的賦權過程有著極大的自我性,不論憲法或法律有無規定或是否作出相反規定,根據自我觀念進行自行賦權,并以此作為權利行使的依據。還有的社會群體把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范和司法案例作為自我賦權的依據,據此要求我國立法機關進行立法或修法活動。

第二,權利主體的“擴大化”。權利主體的范圍、資格以及認定,均應當依據憲法和法律。有些權利的主體除法定性外,還具有特向性的特點,即只有具備特定身份、特定資格或者參與特定法律關系的主體才能夠成為權利主體。然而,有的社會群體無論是否具備法定情形,也無論是否具體事件的利益相關方,即以“公共利益”等抽象的觀念作為主體資格的認定依據,參與具體事件或維護所謂“權利”。特別是在一些具有社會影響力的事件中,一些社會群體動輒以“公共利益”或某一方面利益的代言人自居,隨意以維權名義干涉個案,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第三,權利內容的“神圣化”。權利的本質是權利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如財產權、婚姻自由、環境權等,都反映了一定的社會利益關系。根據基本權利的原理,所有權利都不得侵犯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也都可以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予以限制。因此,本不存在所謂“神圣的權利”。權利泛化思潮把特定社會群體所主張的權利視為“神圣不可侵犯”“不可褻瀆”的存在,對于其所主張權利的任何批評、任何評論乃至于任何關注都被視為對權利的侵犯或不尊重。但是,在對自己主張權利“神圣化”的同時,往往伴隨著對于其他權利的貶斥和壓制。

第四,權利實現方式的“隨意化”。常見的權利實現方式,如排除妨礙、請求給付、賠償(補償)損失等,都需要為憲法和法律所規定或認可,且均應當滿足法律規定的實體性和程序性要求。總之,權利需要通過合乎法律的方式獲得實現,也需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與此相比,部分群體對于權利實現方式的態度則相當隨意,完全依循自己的意愿為之。在其所謂“權利”的實現過程中,往往伴隨著對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利的減損和侵害,也往往伴隨著對正常社會秩序、市場秩序和生活秩序的擾亂,從而造成嚴重社會問題。

第五,權利傳播場域的“網絡化”。在傳播場域上,權利泛化思潮的傳播主要在網絡空間。隨著互聯網的傳播和網絡社交媒體的流行,權利泛化思潮已經借助互聯網的傳播力和影響力,成為一股不可小覷的社會思潮。部分群體常常通過互聯網開展討論、溝通和聯系,并把所謂“維權”和權利傳播的活動范圍從線上擴展至線下,在環境保護事件、傳統民俗活動等表現出較強的社會動員能力和影響能力。同時,網絡也打破了國家間的時空限制,我國部分群體和國外類似群體產生密切互動,在重要時刻或國外出現類似事件時產生聯動效應。

權利泛化思潮對我國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社會秩序以及個人生活的危害已經產生,需要加以高度重視

第一,權利泛化思潮是西方所謂“政治正確”思潮在我國的體現,侵害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和我國制度形象。西方所謂“政治正確”思潮產生于西方資產階級對既往種族歧視、性別歧視、宗教歧視以及環境破壞等歷史的贖罪補償心理以及意志完全自由的價值觀之上,已經對西方社會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權利泛化思潮在思想源流上來自于西方所謂“政治正確”思潮,把西方所謂“政治正確”思潮中的“權利絕對平等”“弱者正義”“意志完全自由”等觀念帶入我國。同時,把黨和政府采取的合理措施和制度安排視為違背了西方所謂“普世價值”。在海外出現相關事件和案例時,常常把我國法律規定和文化傳統與之簡單對比,得出“中不如外”“土不如洋”的武斷結論,歪曲、貶抑黨和政府形象,進而否定我國政治制度和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這類事例在環境保護、動物保護、婚姻制度等領域已經出現多起。

第二,權利泛化思潮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傳統價值觀相違背,侵蝕我國社會制度和傳統文化的價值根基。由于權利泛化思潮來自于西方所謂“政治正確”思潮,因而主要體現西方的價值觀和文化傳統。我國社會沒有所謂贖罪補償心理存在的價值土壤和文化傳統,也沒有意志絕對自由的觀念根基。因此,權利泛化思潮所內蘊的價值觀念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傳統價值觀是相違背的。權利泛化思潮在我國社會的興起和泛濫,嚴重沖擊著在我國社會居于主流地位的平等觀、自由觀、秩序觀,也沖擊著主流社會的婚戀觀、家庭觀、生態觀,部分思潮已經潛移默化地演變為我國網絡空間的所謂“政治正確”,占據著輿論場的話語高地。權利泛化思潮已經嚴重侵蝕我國社會制度和傳統文化的價值根基,對黨和政府大力弘揚的正確價值觀已經產生了負面效應。尤其是權利泛化思潮通過網絡對青少年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產生負面影響,一些體現權利泛化思潮的文學作品或網絡短文以“勵志”“青春”為名在互聯網空間廣泛傳播,宣揚頹廢、消極、厭世的觀念,讓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尚未定型的青少年思想認識和是非觀念出現混亂。

第三,權利泛化思潮破壞正常社會秩序和個人生活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權利泛化思潮所主張的所謂“權利”在本質上和其他權利一樣,也體現了部分社會群體的利益需求。由于權利泛化思潮所主張的所謂“權利”在利益需求上往往與主流社會不兼容,因而導致兩者的利益沖突時有發生。這種沖突的發生場域可以說無處不在,小到個人家庭,中到社區學校,大到國家社會,每個場域都可能受到權利泛化思潮的影響。由于權利泛化思潮所主張的“權利”并未為憲法和法律所規定或認可,因而無法通過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程序和途徑實現其利益需求。同時,權利泛化思潮對權利內容“神圣化”的特點,決定了部分社會群體往往選擇較為過激的方式實現其利益需求。一些城市舉行的民俗活動和部分高校已經出現了類似的事件,一些群體以“維權”為名,強制要求懸掛標志、旗幟或者強行干預生產經營行為,給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教學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相關城市、高校的形象也遭受了損害。

以正確的價值觀構筑防范權利泛化思潮的基礎,以科學的理論、先進的思想揭示其邏輯謬誤

第一,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牢固樹立“文化自信”,以正確的價值觀構筑防范權利泛化思潮的基礎。發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引領作用,把中華傳統文化中的優秀成分融入其中,在全社會建立健康、向上、積極的價值觀,引導全黨全社會樹立堅定的“文化自信”,以正確的價值觀抵御權利泛化思潮的侵蝕和影響。在此方面,要著重做好青少年的價值觀塑造工作,幫助青少年建立正確的自由觀、平等觀、婚戀觀、生態觀,引導青少年建立自覺抵御權利泛化思潮的思想防線,用正確的價值觀引領青少年健康成長。

第二,針對權利泛化思潮中具有代表性的觀念,精準發力,以科學的理論、先進的思想揭示權利泛化思潮的邏輯謬誤。由于權利泛化思潮在構成上的多元性,進行理論爭辯時往往無法全面覆蓋。因此,可以選擇權利泛化思潮中具有代表性、危害面比較大的部分進行精準、細致地剖析,不僅用明確的政治立場駁斥其危害,而且以科學的論據辨明其謬誤,向全社會揭示其不合理、不科學以及與我國社會制度的不兼容之處。通過這樣一種以點帶面的方法,讓權利泛化思潮的謬誤獲得廣泛認知,從而消解權利泛化思潮存續的認識論基礎。

第三,凈化網絡環境,加大執法力度,對借“維權”為名的違法活動予以重點打擊,不姑息、不縱容,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和輿論氛圍。針對權利泛化思潮已經給社會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現實,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憲法和法律,嚴守法治底線,對相關違法行為給予重點打擊。不能因違法行為打著所謂“維權”旗號或者為輿論所關注就故息之、縱容之。通過社會綜合治理和加大執法力度,壓制權利泛化思潮的氣焰,用法治為弘揚社會正氣撐腰鼓勁。

第四,了解權利泛化思潮在部分群體中廣泛傳播的原因,切實解決其合理訴求,保障其合法權利,幫助其辨明“維權”和“權利泛化”的區別。在支持或者認同權利泛化思潮的群體中,有部分群眾參與其中的原因是其合理、正當的利益訴求未能實現,因而選擇過激的方式引起相關方面的關注和重視。因此,對于參與權利泛化思潮的群體,應當做好區分,對于其合理正當且于法有據的訴求,給予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并幫助其認清權利泛化思潮的本質和危害。同時,通過完善制度建設,解決好人民對實現權利的需求同權利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暢通憲法和法律框架內維護權利的路徑,讓人民群眾能夠通過制度路徑實現其權利,從而在根本上消除權利泛化思潮產生的社會基礎。

(作者為武漢大學黨內法規研究中心教授、博導)

責編/趙橙涔    美編/陳媛媛

[責任編輯:周小梨]
標簽: 思潮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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