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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亟待完善貿易投資便利化機制

【摘要】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之間頻繁的貿易合作活動,一方面推動了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進程,另一方面也對貿易投資便利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形勢下,要想進一步深化成員國之間的貿易聯系,加強貿易紐帶,需要及時有效地構建貿易投資便利化機制,從而在高效激活區域經濟活力的基礎上,真正實現上海合作組織各成員國在區域內的共同發展。

【關鍵詞】上海合作組織  貿易投資便利化  機制構建    【中圖分類號】F7    【文獻標識碼】A      

上海合作組織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可行性

上海合作組織貿易投資便利化的法律基礎。上海合作組織歷來強調自身的法治化建設進程,尤其在貿易投資便利化這一問題上,只有基于一定的法律基礎,才能使得各實際情況不同的國家與地區能夠共同面對貿易障礙,并及時消除貿易壁壘,從而實現共同發展。為此,上海合作組織在完善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道路上做了以下法律工作:

一是簽署推動貿易投資便利化的憲法性法律文件。上海合作組織于2001年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隨后在2002年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憲章》,《宣言》和《憲章》從整體上對上海合作組織的相關問題提出了綱領性的規范和要求。在上述文件中,針對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問題,均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和條約。

二是加快貿易投資便利化的法治進程。上海合作組織始終在不斷加快貿易投資便利化進程。從初期(2001-2004)相關文件的簽署明確推動貿易投資便利化,到完善時期(2005-2010)對貿易投資便利化問題予以細化規定,再到近期(2011-目前)要求進一步拓寬法律基礎,可以明顯看到,關于貿易投資便利化問題,上海合作組織一直在法治建設的道路上不斷探索。

上海合作組織貿易投資便利化的機制化建設進程。上海合作組織在貿易投資便利化的機制構建上,主要做了以下探索:

一是,上海合作組織積極構建機制化組織架構。早在《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中,對于機制化建設這一問題,已經明確了元首會議與總理會議這兩大機制之間的聯系與區別。隨著上海合作組織在機制上的完善成熟,目前已經明確了協調員會議機制是其日常協調和管理模式。

二是,上海合作組織一直通過多種方式推動官方性機制化建設進程,不斷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發展進程。上海合作組織成立以來,相繼構建了包括總理會晤機制、經貿部長會議機制等在內的多種官方性機制。這些官方性機制化建設,為貿易投資便利化相關標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基礎。

上海合作組織貿易投資便利化的現狀

上海合作組織貿易投資便利化的探索成效。上海合作組織自成立以來,致力于區域間經濟交流與貿易合作。目前在貿易投資便利化的發展進程上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具體有:首先,成員國貨物貿易規模不斷擴大,貿易投資便利化程度不斷加強。2008年金融危機之前,上海合作組織各成員國貿易規模不斷擴大。國際金融危機之后,雖然世界經濟遭受到重創,但近年來各國基本恢復到危機前水平,尤其是上海合作組織各成員國之間的貿易交流更為密切,互補性日益加強。其次,各成員國在多領域的合作日益密切,成效顯著。各成員國不斷加強彼此間在海關、質檢、電子商務、交通運輸、人力資源等多領域的貿易合作,貿易投資便利化程度加深。

同時,上海合作組織貿易投資便利化存在一系列的阻礙因素。一是上海合作組織各成員國發展差異問題。由于各成員國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經濟競爭力不同。因此,實際上各成員國在開展經濟交流和貿易合作活動時,會出現經濟目標、貿易要求上的差異,從而對貿易投資便利化進程產生一定消極影響。而在能源上存在競爭關系的成員國之間,由于貿易競爭的問題,很容易造成區域內的經濟結構差異性,從而影響深層合作的進一步開展。

二是上海合作組織各成員國經濟利益影響貿易投資便利化進程。由于各成員國在經濟利益上具有不均衡性,因此,在上海合作組織的發展過程中,常常出現由于各國主張差異不同所造成的對合作組織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反向拉動問題。這提示我們,如何繼續弘揚和發展“上海精神”,繼續推動貿易投資便利化發展進程,是當前急需解決的主要問題。

三是上海合作組織各成員國在貿易投資上的力度還有待強化。一般來說,經濟較為發達的成員國在貿易投資上的力度較大,其中以中國、俄羅斯為代表。因此,在某種程度上,中俄在貿易投資上的力度決定了上海合作組織貿易投資便利化的程度,然而當前中俄間的貿易合作依然處于初始起步階段,還需要繼續開展進一步的合作,這就從總體上限制了上海合作組織各成員國之間的貿易投資規模,對區域經濟合作發展造成阻礙。

上海合作組織貿易投資便利化機制的構建

積極構建并完善貿易投資便利化法律法規。首先,要不斷完善貿易投資便利化憲法性文件。《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與《上海合作組織憲章》作為憲法性法律文件,雖然對上合組織予以了整體指導,然而對于目前貿易投資便利化的諸多細化要求、相關規則依然有無法觸及的部分。針對這一情況,只有積極制定貿易投資便利化法律文件,才能真正實現各成員國之間的多元化合作與發展。上述兩部憲法性文件應當依據當前貿易投資的具體發展情況,針對具體問題制定出相應的規范與標準,實施共同發展的計劃方案,從而不斷擴大經濟合作領域。

其次,要不斷加快貿易投資便利化的相關法律建設進程。近年來,上海合作組織為推動貿易投資便利化,通過多種途徑和會議,簽署了關于強化貿易投資便利化的法律文件,包括《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間關于開展區域經濟合作的基本目標和方向及啟動貿易和投資便利化進程的備忘錄》《關于技術性啟動上海合作組織常設機構的備忘錄》等。這些法律文件為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2010年上海合作組織批準了《上海合作組織程序規則》,主要針對上海合作組織的工作程序進行了細化規定。《規則》的出臺,一方面有效地保障和提高了組織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為貿易投資便利化的發展提供了指導方向。

有效實現機制化建設的組織架構。早在《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中,對于不同的組織框架機構已經予以明確。《宣言》不僅對各組織機構的具體職能予以了明確,還確立了元首會議和總理會議這兩大會議的地位和作用。這實際上已經形成了上海合作組織早期的機制化建設組織架構。隨著上海合作組織近年來的發展,機制化建設進程不斷加快,上海合作組織相繼成立了一系列的部長級會議機制,確立了協調員會議機制。這顯示出上海合作組織在機制化架構的探索過程中不斷彰顯出多元化、全面化、深入性的發展趨勢,對于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具有深遠影響。

各成員國繼續強化海關現代化建設,深入交流合作。上海合作組織各成員國在海關領域的經濟交流與貿易合作較為頻繁,海關合作內容廣泛。因此,如何進一步強化海關現代化建設,是加速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重要舉措。這提示我們,各成員國在積極開展雙邊、多邊合作關系時,還應當將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上。只有不斷簡化貿易手續、提高貿易效率,積極簽訂雙邊海關協定,高效推動海關合作事務,才能真正加強彼此之間的信任與合作,才能真正對海關違法行為予以有效查處、控制。當前,我國的進出關境管理水平和通關效率非常高,這實際上與我國交通及通信基礎設施的發展完善密不可分。其他成員國可借鑒中國的發展經驗,通過強化自身的硬件建設,進一步完善自身貿易政策措施,從而為積極參與成員國間貿易活動打下堅實的基礎。

(作者為內蒙古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一帶一路’戰略下民族地區開發開放實驗區建設對策研究”(項目編號:15XMZ081)階段性成果】

責編/王坤娜    美編/楊玲玲

[責任編輯:張蕾]
標簽: 便利化   上海   機制   合作   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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