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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公車禁令為何淪為一紙空文

【摘要】在中國古代,公車作為官員的代步工具,也是一種地位的象征。明太祖朱元璋曾對公車腐敗公開宣戰,對各級官員的公車配備、使用制定了嚴格制度,嚴令官員多乘馬、車,且切實執行。但是,明代中期以后,各級官員日益逾越禮制,普遍使用轎,且儀仗、裝飾競相奢華,公車腐敗現象越發嚴重,積重難返。

【關鍵詞】明代  公車腐敗  制度建設    【中圖分類號】K248    【文獻標識碼】A

從古至今,公車雖只不過是官員的代步工具,但更是一種地位的象征,只要頭戴烏紗以后,就沒法排除對于座駕的情結。盡管歷代王朝規定為官員配備公車,但為了防止官員超標準、公車私用等公車腐敗,各朝都會對什么級別的官員享受什么等級的座駕制定出詳細的制度。明太祖朱元璋曾對公車腐敗公開宣戰,對各級官員的公車配備、使用制定了嚴格的制度,嚴令官員多乘馬、車,且切實執行。但是,明代中期以后,各級官員日益逾越禮制,普遍使用轎,且儀仗、裝飾競相奢華,公車腐敗現象越發嚴重,積重難返。

明太祖朱元璋制定公車配備、使用制度,維護王朝統治

明太祖朱元璋建國后,為了“辨貴賤,明等威”,滿足官員的公務需要,維護明王朝的統治,繼續維持各級官員的公車。同時,鑒于歷代的公車腐敗經驗教訓,他也擔心官員逾越禮制,養尊處優,導致吏治敗壞,沖擊明王朝統治秩序,因此他法體漢唐,參之宋典,陸續頒布法令,制定出一套公車配備、使用制度。

明代的公車,主要包括馬、車、轎等類。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詔定各級官員乘坐車、轎的級別及其檔次,規定凡官員所乘車不得雕飾龍鳳紋,飾物、材質皆因品第不同而區隔,文官一品至三品用間金飾銀螭繡帶,四品、五品用素獅頭繡帶,六品至九品用素云頭青帶,俱用青縵,“轎同車制”。洪武六年(1373),明太祖又下令,凡舟車坐轎禁用紅漆,五品以上車可以使用青幔。明太祖生怕官員養尊處優,嚴格限制轎子的使用,規定“婦女許坐轎,官民老疾者亦得乘之”。對于武官,明太祖規定,“雖極品,必乘馬”。

明太祖還訂立鞍轡之制,對于馬鞍、鞍下所墊之?及纓轡等件亦作了細致的規定。洪武二十六年(1393),規定公、侯、一品、二品馬鞍用銀、鐵,?用描銀;三品至五品,鞍亦用銀、鐵,?用油畫;六品至九品,鞍用擺錫、鐵,?用油畫。建文四年(1402),明朝又規定,官民人等馬頷下纓并秋轡俱用黑色,不許紅纓及描金、嵌金、天青、朱紅裝飾。

明朝中期以后,對官員使用車、轎等禁令多次重申和補充

明朝中期以后,歷朝又不斷頒布法令,對官員使用車、轎等禁令作出重申和補充。

景泰四年(1453),詔令在京三品以上文官許乘轎,其余不許違例,在外各衙門俱不許乘轎。弘治七年(1494),孝宗下令,“除奉有旨及文武例應乘轎者,止許四人扛抬。其兩京五府管事,并內外鎮守、守備等項,公、侯、伯、都督等官,不分老少,皆不許乘轎。違例乘轎及擅用八人者,指實奏聞”。這些詔令,允許三品以上文臣有乘轎資格,且規格止于四人所抬,“庶官亦乘馬”,武臣仍在禁止乘轎之列。

正德元年(1506),武宗下詔,重申兩京文職四品以下及武臣皆不許乘轎。正德四年(1509),禮部侍郎劉機言,“《大明集禮》公卿大臣得乘安車,因請定轎扇、傘蓋品級等差”,明武宗“以京城內安車傘蓋久不行,卻其請,而命轎扇俱如例行”。嘉靖五年(1526),世宗敕令,“兩京五府及在外鎮守公侯伯都督等官、皇親駙馬、在京四品以下文職,在外自三司以下官有乘轎,軍職有上馬用杌、輿乘小轎出入者,參問降調如例”。嘉靖十五年(1536),再次重申,四品以下不得用帷轎。隆慶二年(1568),穆宗諭令“兩京武職非奉特恩,不許乘轎。文官四品以下用帷轎者,禁如例”。萬歷三年(1575),神宗亦下令,“武臣勛戚等官,俱不得僭用四人帷轎”。天啟五年(1625),明廷又詔令,官員三品以下禁止乘輿。

以上這些詔令的頒布,是對明初公車法令制度的不斷重申和補充,實際上也是當時各級官員競相逾越禮制、肆行公車腐敗的反證。事實上,明朝中期以后,各級官員逐漸逾越禮制,違規使用公車,乘轎者日漸增多,且競相奢華。明朝政府遂不斷重申禁令,力圖堵住公車腐敗的口子。

明朝中期以后,為官者以轎代步風氣形成,公車腐敗日盛

明初,太祖嚴格限制轎子的使用。其時,法制嚴苛,對違反公車制度者嚴加懲罰。但是,隨著時代變遷,轎代馬、車,舊有車制久廢而無所適用,明朝中期以后,歷朝雖屢有申令,輿制漸備,卻并未阻擋為官者以轎代步風氣的形成,且競相日益奢華,公車腐敗之風越發盛行。

乘轎者的范圍由三品以上文職大臣擴展到整個文武官僚群體。依制,普通文官與武官俱在禁轎之列。明朝中期以后,庶官乘轎出行者日漸增多。這一現象,起先在南方尤為普遍。轎子雖然舒適,但是官員所乘多為官轎,所需轎夫少則兩人,多則四人,且多為力役,勞民甚苦,大大增加了民眾的負擔。明初嚴格限定乘轎群體,轎夫數量亦有嚴格規定。明朝中期,開始時執行尚嚴。如天順六年(1462),監察御史李杰因乘“八抬大轎”巡按直隸而遭彈劾,被下詔獄。英宗以其乖張跋扈,而降為典史,由正七品降為小吏。其后,違例乘轎者現象越發普遍,處罰卻相應減輕。如正德十三年(1518),陜西布政使李承勛及按察使楊惟康違規乘肩輿,僅遭罰俸四個月處分。萬歷三年(1575),右僉都御史陳省因乘轎被揭發,僅罰俸三月。

武官僭越乘轎的情況遠逾于文官。如成化年間,南京給事中王讓奏稱,南京守備武官“多不乘馬,私役京操軍士,肩輿出入,呵從實繁,將驕卒惰”。弘治九年(1496),兵科都給事中楊渶奏言:“舊例,將臣在病,得請方許乘轎,止可于暫時行之。今京營將官,多有久離鞍馬,以坐轎為常者,非惟不能制御急變,恐無以表率六軍。”正德年間,總兵劉暉因違制乘轎而遭彈劾。嘉靖十一年(1532),南京都督同知楊宏擅乘肩輿而遭劾。……明政府對于武臣乘轎的容忍程度顯然低于對于文臣的要求。

官員公車不僅僭越使用,而且越發追求奢華排場。正統年間,南京守備及五府六部等衙門“官守者不能彌盜,及以虐民又違理肆情,擅作威福,挾制諸司,或出入多用騎從,清肅道路,甚至乘轎”。官員在享受違規的舒適車轎的同時,常常伴有大量的隨從人員,靡費豈止于一轎。如嘉靖時,左都御史潘恩指控南京“巡城御史乘轎,多役官夫,設酒科及樂戶,耳聞目見,殊失官常”。左都御使鄢懋卿,依附于權相嚴嵩,得以總理四鹽運司鹽政,盡握天下利柄。他“性奢侈,至以文錦被廁床,白金飾溺器。歲時饋遺嚴氏及諸權貴,不可勝紀。其按部,常與妻偕行,制五彩輿,令十二女子舁之,道路傾駭”。鄢懋卿的官轎不但遠逾四人抬轎的規制,而且以十二女子抬之,招搖過市。

官員前往外地巡視或赴任他地、卸任等皆會使用官方的驛站系統,按規定,驛站多提供馬匹,南方則提供舟船。明朝中期以后,常有官員越制索要。如宣德四年(1429)五月,明宣宗即指斥,陜西、河南“諸處驛路,朝廷差遣之人,所過往往多索供給,甚者十倍常數,迫取丁夫馬驢車牛之類,百姓猝不能給,輒加考掠,得財乃免”;福建等處“差遣者不乘,應給舡馬,皆欲乘轎,亦多違例強索,百姓苦之”。除驛站外,官員每至一處,下級地方官都要裹糧迎候,供其住、行、食、用所需,官轎夫役則是重要一項。明代中后期,官員濫用官轎、役夫的情況不絕如縷,使相關“有司、驛遞、衙門,疲困已甚”。公車腐敗日盛一日,積重難返。

明代實行人治,加之制度、監督、官員思想等問題,導致公車腐敗盛行

明代的官員乘用公車制度,在明初由太祖確立,此后又為歷代所不斷完善和重申,日漸完備。但是,為何到了明朝中期以后,官員們卻能夠不斷逾禮越制,肆行公車腐敗?

首先,皇帝帶頭破壞公車制度。作為王朝的最高統治者,皇帝之言即為法旨。歷朝皇帝不斷重申官員車轎禁制,但是常常賦予寵臣“破格殊典”,成為制度的破壞者。宣德年間,少保黃淮陪游西苑,得到宣宗恩準,“乘肩輿入禁中”。弘治八年(1495),南京監察御史王存忠彈劾南京勛貴成國公朱儀、魏國公徐俌、武靖伯趙承慶、南京錦衣衛帶指揮使王銳等乘轎出入,儀、俌、承慶乘八人轎,奢侈尤甚,卻得到孝宗寬宥。嘉靖間,“嚴嵩奉詔苑直,年及八旬,出入得乘肩輿。武臣郭勛、朱希忠特命乘肩輿扈南巡蹕,后遂賜常乘焉。皆非制也”。泰昌、天啟間,皇帝登基及皇子誕辰,下旨凡五軍都督府及宗人府之武職有功者,俱加官一級并賜肩輿。武人不得乘轎的祖制,就這樣被朱元璋自己的子孫打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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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蕾]
標簽: 禁令   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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