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分享經濟”不僅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抓手,而且也能助力社會治理的供給側改革,推動實現社會治理創新的“三降一去一補一改”。這種助推作用主要表現在四個維度:分享經濟彌補社會制度供給短板、剩余分享提升社會產品供給質量、新型社群增加社會主體供給種類、多元角色改善社會關系供給彈性。
【關鍵詞】分享經濟 供給側改革 社會治理 【中圖分類號】F04 【文獻標識碼】A
“分享經濟”對于經濟發展、個體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分享經濟”也是眾創經濟,正如李克強總理指出:“它可以讓人人參與、人人受益”??梢哉f,分享經濟已經逐步從經濟運行新理念向社會生活新模式演變。
“三降”:剩余分享提升社會服務供給質量
美國《連線》雜志創始主編凱文·凱利說:“我們剛剛開始分享,可以分享的東西太多了。”社會產品進入分享領域本就是分享經濟的應有之意。社會產品是具象化的社會服務,按內容可劃分為物質產品與精神產品。按需求層次供給則可以分為基本型社會產品與改善型社會產品。基本型社會產品以基本公共服務為主體,具有必須性與普惠性的特點,主要類型有基礎醫療、義務教育、就業保障等“保底線”物質供給;改善型社會產品則呈現選擇性與多樣性的特點,不僅有物質產品,更有精神產品,社會成員出于自身高質化、多樣性的需求按需通過市場獲得,屬于“提上限”供給。
分享經濟的運行則基于四個前提:以個人為主的公眾、閑置(剩余)資源、社會化平臺(網絡)、獲得收入(經濟收益)。分享經濟的興起,尤其是社會剩余的出現為提升社會產品供給質量提供了必要條件。通常觀點認為,閑置(剩余)資源分享有兩種類型:“實物資源分享與認識盈余分享的隱性資源分享。”筆者認為社會剩余有以下五種主要形式:使用權剩余、所有權剩余、時間剩余、認知剩余、資本剩余。使用權剩余分享主要形式有閑置房屋、車輛的出租或使用;時間剩余分享,指個人在碎片化時間中從事多種職業,獲取勞動收入;所有權分享,主要有閑置物品進入再循環市場,從而節約社會資源,消化過剩社會產能。認知剩余分享,指個體具有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能或獨到認知,在自愿的前提下進行分享,并形成凝聚社會力量的線下線上社會平臺。資本剩余分享,主要指將個人或機構擁有的閑置資金通過互聯網或圈層進行分享利用,針對創意項目開展投資。分享經濟助力社會治理供給側改革的邏輯起點在于社會資源(產品)的供需錯配,而社會剩余的形成與分享為糾正錯配找到了突破口。當社會剩余資源通過平臺與網絡進行分享,其便具備了社會性,促使分享實現從“行為”到“經濟”的跨越。在此過程中,社會多元主體既是需求者也是供給者,社會供給主體與社會服務產品的多樣性大幅提升,社會主體的交易活動邊界得以擴展,同時,社會資源加速流動,社會資本也得以培育。
“一去”:新型社群補充社會力量供給種類
2015年,我國宏觀經濟數據中出現了兩個具有歷史意義的“過半”:服務業總產值在GDP中占比達到50.5%,社會互聯網滲透率也達到50.3%。“分享經濟”改變的不僅是傳統的商業模式與企業終端,還改變了社會力量的運作模式與供給格局,新型社群的崛起補充社會治理力量的供給種類,促進了社會產品供給的去中心化。
截至2016年第一季度,我國在民政系統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數量已超過了66.48萬個。在傳統社會管理視角下,政府與社會組織(依規登記的三大類社會組織)是社會產品與服務供給的絕對主體。社會組織是社會領域的主要主體,是社會個體獲取社會產品,參與社會建設的傳統途徑。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召開,實現了社會建設理念由管理向治理的提升,也提出了“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的相關要求。隨著社會治理精細化的推進,社會組織建設法制化、制度化的需求日益凸顯,但社會組織數量眾多、情況復雜,通過統一正式制度供給來推進改革必定相對滯后,從三大條例修改稿與社會組織法仍未能出臺便可知其難度。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目標提出后,各地政府大力推動孵化社會組織和志愿型組織,但大量新生的社會組織多半面臨自身缺乏造血能力的共性問題,高度依賴政府扶持資金,當政府購買需求下降或資金不足,很容易出現難以維系的局面。這種問題的實質是典型的社會資源供需錯配:很多孵化的社會組織的服務供給更多出于政府需求,而非社會需求。
而在“互聯網+”“分享經濟”的催化作用下,一種新型的社會力量日益崛起。即社會個體基于身份認同意識與資源分享目標而形成的自由聯合體——現實與虛擬聯動的新型社群。在分享經濟條件下,新型社群,尤其是品牌社群往往由一個魅力人格型的自由個體發起,通過高同質化群體的自由連接(主要是理念或身份),借助資源變現平臺(品牌社群)實現社群的自我造血與需求匹配。不同新型社群線上線下的聯動合作與資源互換增加了社會產品的供給途徑,豐富了社會個體的終端體驗,激發了社會個體與社會組織的活力。在現實意義上完成了分享從“行為分享”到“經濟分享”的進化。
但我們必須意識到,網絡社群,尤其是追隨者眾多的品牌社群雖然已經開始承擔越來越多的社會組織職能,事實上并非依歸登記的正式社會組織,因此目前在社會治理中發揮的作用主要體現在豐富社會產品與服務供給的多樣性上,但若想要在實現社會治理的一體兩翼(管理與服務)上進一步發揮積極作用仍需要進一步的實踐與觀察。尤其隨著《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等重要文件的出臺,可以預見我國將進入社會組織的快速發展時期,在社會力量集合方式、運行模式愈發去中心化的新階段,如何對基于群體身份認同而形成的網絡社群,尤其是具有網絡號召力及現實社會影響力的品牌社群進行管理,引導其健康發展是亟需思考的重要課題。
“一補”:分享經濟彌補社會制度供給短板
社會治理是社會多元主體綜合運用現代治理方式,協作為社會成員提供社會服務,協同管理公共事務,協調利益群體關系,化解社會矛盾的過程。社會治理的基本任務由此可以抽象為兩大類:社會服務(產品)供給+社會(公共)事務管理。
經濟供給側改革有“勞動力、土地、自然資源、創新”四大要素,筆者認為“社會治理供給側”也具備四大核心元素:以社會力量為代表的社會主體供給、以社會資源為依托的社會產品供給、以非公有制經濟為主體的社會資本供給、以正式制度為核心的社會制度供給。相應地,“社會治理供給側改革”應實現以下目標:促進社會力量協同參與社會供給,提升社會服務(產品)供給數量與質量,增加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機會,優化社會資源的配置結構,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繁榮。
分享經濟彌補社會制度供給短板主要有兩種方式:現實補充與制度促進。前者用非制度供給補充正式制度導致的社會有效供給不足。由于正式制度框架下的社會供給往往呈現出同質化、一體化的特點,難以滿足諸如出行、住宿、互聯網金融、慕課教育等多樣化需求。分享經濟針對社會資源供需錯配與時空錯位等結構性問題,通過非正式制度供給(如專車平臺對網約車合法化、制度化的促進),摸著石頭過河,整合碎片化社會力量,激活個體化的社會成員,促進社會資源進行點對點的按需匹配。后者則以探索實踐推動政府職能部門進行社會制度創新與改革。隨著共享經濟蓬勃發展,其對于正式制度的推陳出新、創新供給,彌補短板的作用也在不斷顯現。這對于共享經濟中跨領域、全行業逐步法制化、規范化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隨后,北上廣深、成都、寧波等也陸續出臺了關于網約車經營服務的相關細則,對網約車的準入條件與運營資質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分享經濟也開始了由粗放發展、野蠻生長的初級階段向有序發展、健康生長的高級階段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