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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制要求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環境保護法》中按日計罰規定的出臺,使環保部門獲得了處罰企業最有利的手段。在此前提下,應當轉變固定源環境管理思路,從環保部門大包大攬的誤區中走出來,強調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由企業主動實行環境管理并上報監管部門,推動實施固定源精細化管理。排污許可證正是固定源實施精細化管理的基礎,是企業的守法文書。
在排污許可制度體系中,企業的環境主體責任主要體現在承諾守法、自主申報、自行舉證、按證排污。建立企業承諾守法制,即以默認企業遵紀守法為管理前提,一旦發現企業有違法違規行為,則通過從重處罰予以威懾。在此框架下,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主要采取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四大手段。
一是自行監測。監督性監測對企業排污行為的覆蓋力有限,從承諾守法的角度,應當要求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自行監測的規范和排污許可證的要求,編制自行監測計劃,確定監測點位,明確監測指標、頻次以及采樣監測方法、質量控制要求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定期開展監測工作。政府在排污許可證管理過程中可采信自行監測數據,企業與第三方共同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一旦發現偽造數據的情況,即可按照《環境保護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從嚴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臺賬記錄。企業應當建立完備的環境管理臺賬制度。在國外,環境管理臺賬是企業自證達標、追溯超標或故障起始時間點的重要證據,因此國外的企業從明晰責任、自行舉證的角度便會提出很高的規范化要求。國內已經實施多年的污染減排工作對臺賬也有具體的規定,諸如火電、造紙等重點行業已有相對規范的臺賬報表檔案記錄。例如,按日記錄污水處理設施進出水量、水質、污泥產生量與處置情況、用電量、藥劑消耗量、環保設備運行及維修記錄,按月記錄產品產量、原料用量、工業產值等。這些規定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予以固定。企業應當配備專人專職進行臺賬記錄、整理和維護,并保存臺賬以備檢查。
三是執行報告。報告是企業向環保部門履行告知義務的主要形式,分為異常報告與年度執行報告。企業有責任向環保部門報告異常、突發或變更情況,包括故障報告、超標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報告、變更報告、停產整治報告等。企業有責任按年度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編制許可證執行報告,說明企業履行排污許可證要求的情況,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對于重點監控的企業,提交執行報告的周期應當縮短。
四是信息公開。信息公開應當是企業的基本義務,在多部法律文件中都有規定,但目前履行情況并不理想。筆者認為原因主要包括:缺乏信息公開管理的具體實施規范與要求,企業未明確應當公開哪些信息;由于信息不對稱及環保宣教不足,公眾未明確需要公開哪些信息;由于監管不到位,環保部門未明確如何公開信息以及平臺渠道。在排污許可證核發管理的頂層設計過程中,需要明確持證單位應以怎樣的頻率通過哪些渠道公開哪些信息,使公眾掌握排污許可證申請、審核、發放、實施等過程的關鍵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