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談到西方政治的時候,選舉往往被認為是具有民主性質的平等權利,而且其本身也是重要的民主形式。這種情況已經成為學術界頑固的集體無意識,但從西方的歷史看,民主以及平等權利從來就不是選舉出來的,各種選舉和票決多數也不能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更不能監督政黨政治。對此,需要澄清認識上常見的幾個基本誤區。
民主選舉體現了人權和平等原則嗎?
民主有多種,早在古希臘、羅馬就有奴隸主的民主。我們今天所謂現代民主的肇始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國的大憲章,其主要的民主成果就是規定以后國王征稅要和貴族、僧侶以及商人商量,不得自己決定。作為常設的政治制度和法律程序,這種做法就形成了后來的議會,而選舉的作用就在于服從平等權利的票決多數。但是,這里的投票資格和票決權利既不是天生就有的,也不是人人平等的。國王、貴族、僧侶可以根據他們在封建制度中的世襲和政治地位獲得相應的投票資格和票決權利,而商人(稍后還有工場主)就只能用錢來買了,因為他們是新生的階級,也就是后來所謂的資本家階級。
資本家先是用錢從國王(也從貴族、大莊園主、僧侶)那里買來各種經營權,比如運輸安全、減免稅收、成立行會、自行定價等,直到成立自治政府,叫做“城市”。這種經營權利的運作就是后來所謂的市場經濟,而保護市場經濟的制度就是民主政治。不過,在城市里面,只有那些參與了購買自治權并且證明有能力繼續支持這種權利運作的人才具有相應的投票資格和票決權利。這種人叫做“市民”,也就是后來所謂的公民,所以公民權也是買來的。換句話說,民主選舉從一開始就是為了保護以占有剩余價值為目的的資本主義私有制的,而民主制度(嚴格說也包括民主的價值觀)也從一開始就是用錢買來的,或者說是由等價貨幣換算(或衡量)的權力和利益交換的結果。
從大憲章算起,用了近六百年時間,作為資本主義私有制上層建筑的民主選舉形式大體形成。為了給這個上層建筑提供合理性,在17、18、19世紀的三百年間,西方編造出一整套縝密系統的相應理論。根據這套理論,民主選舉不僅是根據抽象的人權和平等原則設置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態,而且是對全人類普遍適用的價值觀。但是,這種人權和平等避而不談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剩余價值剝削、農民和農村的破產以及全球范圍的殖民擴張,就連婦女的選舉權也是直到二戰之后才逐步得到承認。
概括說來,民主是出于維護私有制的需要而產生的相應制度體系,并且一直就是這種維護的手段;為了給這種維護提供合理性,西方民主就用人權來做根據,從而認為私有制就是政治經濟學意義上的平等權利。但是,人權只在反對神權的歷史意義上是真實的,而不僅不存在抽象的人權,也從來不存在事實上的平等。于是,資本家階級和學者思想家合謀,故意掩去歷史的真實含義和學說的邏輯前提,用把作為結果的人權和平等(姑且不談能否實現)當成原因的辦法,為自己的做法和說法提供道義支撐。一旦沒有了前提,結果就成了原因,也就自欺欺人地好像民主本來就是很應該、很合乎道德的價值理念和政治制度。時間久了,不僅對此信以為真,而且還自恃高人一等,搞西方中心主義,所以約翰·羅爾斯說他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羅伯特·達爾說他的“理想的民主”都只是針對西方而言的,因為非西方國家還不具備相應的資格和條件。
民主選舉為的是人民當家作主嗎?
導致這一誤解的最主要原因,在于把民主政權看成是被統治者的同意,把民主選舉看成是公意的體現。但是,從性質上講,西方民主的核心內容是一份權利一份義務的交易,而不是人民當家作主,更不在于選舉的方法和程序合理與否。
按照西方民主理論的說法,共同體(國家、社會、地區、組織等)達到一定規模就不可能所有人都來執掌政權,所以無論出于人權、公正還是平等、自由的目的,少數人掌權的合理性都只能是被掌權的人的同意,而這種同意的達成就是選舉。相應的做法就是代議制,也就是以讓渡部分權利的利益交易方式由少數來為多數(即選民)服務,或者說由這個少數代理多數來執政。但是,這種同意并不等于公意,票決的多數也不表示代表了人民或多數人的意愿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