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應當說,“終身追責”意味著無論當事人是否在職、是否轉任,都要為自己的“重大決策”負責,這為在任的、對重大決策負有責任的領導者來說,無疑又增加了一道“緊箍咒”,促使其在行使權力時有了更多的“謹慎”。
其實,“終身追責”與“巨額虧損”之間從邏輯上并不具備完全的“因果關系”,因為巨額虧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也就不存在因“終身追責”就會堵住“巨額虧損”的問題。反之,是不是“巨額盈利”就可以“一白遮百丑”了呢?《意見》也明確指出:“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和“重大決策”進行終身追責。所以,巨額虧損只是這些情況中的一種。
首先,在經濟下行壓力下,雖然國企虧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決策失誤是重要原因之一。決策不可能不失誤,孔明也有斬馬謖的時候,但從近期反腐行動中可以看到,許多發生在國有企業的腐敗問題是與“主要決策者”的個人行為有關的。這也反映了對國有資產監管方面的制度漏洞。
第二,從根本上講,“追責”是“事后諸葛亮”。巨額虧損已經造成,作為“個人”能夠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所以,從制度上堵住“不科學、不合規”的決策才是“釜底抽薪”之舉。這個制度就是現代企業制度和真正的法人治理結構。國資委曾經進行過董事會改革試點,即“增加外部獨立董事”,在重大決策上杜絕“一把手說了算”的情況。
第三,在某種意義上,經營決策失誤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是一種不可避免的情況,“股神巴菲特”也有“失算而資產巨額縮水”的情況。除了“公益類”國有企業要根據其定位確定“盈利目標”外,“商業類”國有企業如果與非公企業一視同仁的話,那么從企業層面的“重大決策失誤”就“無可厚非”。問題是“甘蔗沒有兩頭甜”,國有企業在中國具有與非公企業不同的性質,“利用國家力量”與“日不落的跨國公司”競爭是發展中國家的一個重大戰略。如何“既發揮‘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集中力量干大事’,又能夠按照市場規律,培育‘真正的企業家精神’”對于國企改革來說,還有很多沒有解決的難題。有些“板子”不是簡單找到“一只替罪羊”,問題就解決了。
第四,在深化國企國資改革的關鍵時期,中央印發了《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和《關于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這兩份重要文件是新時期加強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的指導性文件。為做好國有企業的改革指明了方向,也為做好“重大決策”的監督作出了部署。
第五,借鑒國際經驗,可以看到,發達國家在做好國有資產監管方面積累了豐富經驗。日本、美國、新加坡、法國等都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是強化政府監管,有的是重在董事會、股東會和監事會的權力制衡等。新加坡淡馬錫是國有企業,但它的經營效益和監管都獨具特色,既沒有“一管就死,一放就亂”,也沒有因國有企業的性質而產生“重大決策失誤”,實現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增長。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終身追責”不僅是對“決策失誤”的追究,更要對“不作為”的責任進行追究,“不作為”也是一種腐敗而且影響同樣嚴重。
國有企業經營者也有自身的煩惱,多重角色讓他們難以適從,幾乎是要他們做“完人”。如果不從根本上解決“國有企業性質和定位”,從國家和地方政府層面上處理好“計劃與市場”的關系,國有企業巨額虧損、國有資產不能發揮應該發揮的作用以及 “重大決策失誤”就是難以避免的。
(作者為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企業人事管理研究室主任、研究員)
責編/高驪 美編/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