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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為何屢禁不止,如何根治

核心提示: 電信詐騙案的騙局有其獨特的內容,這表現為加害方以電信技術為載體和“管道”進行行騙,出現高科技化、隱蔽化的新特點。有鑒于此,電信詐騙犯罪的防治策略應該從加害方、被害人和電信部門等角度有針對性地切入。

【摘要】電信詐騙案的騙局有其獨特的內容,這表現為加害方以電信技術為載體和“管道”進行行騙,出現高科技化、隱蔽化的新特點。有鑒于此,電信詐騙犯罪的防治策略應該從加害方、被害人和電信部門等角度有針對性地切入。

【關鍵詞】電信詐騙    防治策略   打擊犯罪       【中圖分類號】D914       【文獻標識碼】A

電信詐騙犯罪步步設套,層層推進

騙局是電信詐騙案的基本表現形式,每一起電信詐騙案都以騙局的產生為起點,也往往以騙局的結束為終點。從多個環節和角度來透析電信騙局,有利于識別和防范電信詐騙犯罪。

第一,任何騙局都離不開加害方和受害方。騙局的主體(加害方)是詐騙者,客體即被害人(受害方)。他們是詐騙案中相對的雙方,各自的地位不一樣,但又相互依存。騙局由詐騙者所設置,在騙局中處于主動地位,左右著騙局的發展,故謂之主體。被害人對騙局的內情,一般處于迷茫狀態,聽任罪犯的“調動”,不明真相地陷入騙局,屬于被動的一方。當然,有的被害人警覺性較高,也可能及時發覺,掌握主動而識別騙局,變被動為主動。

第二,在詐騙過程中,無論詐騙犯冒充何種身份,都以一定的“原型”為模特,即假冒社會上實際存在的某種身份,施行騙術。隱瞞真相、虛構事實是詐騙行為的客觀特征,但“真相”和“事實”也是有一定的內容,也有一定的“原型”。同時也可能有“非原型”騙局,即編造社會上不存在的某種身份或虛構不存在的事實,糊弄一些無知者,使對方上當受騙。目前,電信詐騙常見的手法有:冒充公檢法、電信、銀聯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實施詐騙;以熟人出事急需用錢等為名進行詐騙;虛構信用卡被冒用、透支等進行詐騙;利用短信通知劃賬的方式進行詐騙等。同時,犯罪分子竊取公民信息是精準詐騙的第一步,接下來甚至有專門的點子公司精心策劃設計,針對不同受害群體量身定做,步步設套,層層推進。

第三,演員在演戲、扮演某一特定角色時,不能缺少與其角色相適應的一些服飾、道具、化裝品等“行頭”。若沒有這些,表演就不會生動、逼真。詐騙行為猶如演戲,同樣需要“行頭”。電信詐騙犯深知這一點,他們往往針對行騙所需的角色,選擇逼真的“行頭”,強化其身份的“真實性”,促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最終被騙。

第四,誘餌是詐騙犯將被害人引入圈套的誘發劑,是構成騙局的必要條件,沒有誘餌形成不了騙局。誘餌有無形的,也有有形的;或是精神上的,或是物質上的。在電信詐騙中,詐騙犯投放誘餌的內容、數量是以被害人的需求以及時間、地點、條件為轉移的,總的原則是投其所好,“對癥下藥”。

要嚴厲懲治詐騙者,引導廣大公民提高甄別能力

犯罪原因論中的互動中心論認為,正是由于在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著一種互動,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犯罪的發生、發展和結束,這是一切詐騙犯罪的共性。電信詐騙案的騙局還有著其獨特的內容,這表現為加害方以電信技術為載體和“管道”進行行騙,出現高科技化、隱蔽化的新特點,例如利用手機短信群發器、網絡服務器、虛擬運營商等現代電信手段,而且操作的服務器和IP地址大多在境外。有鑒于此,電信詐騙犯罪的防治策略應該從加害方、被害人和電信部門等角度有針對性地切入。

首先,嚴厲懲治加害方。在電信詐騙中,不法分子進行詐騙時往往只需要電腦、手機、短信群發器、號碼任意顯軟件等作案工具,作案成本極低。此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成本較低。針對這種加害方的特點,司法機關應對電信詐騙案件快速進行立案、偵查、公訴和審判,準確、有力地運用刑罰手段懲罰電信犯罪分子,從而產生震懾效應。具體而言,公安機關應當快速立案和破案,確保一旦發生電信網絡詐騙案件能夠快速響應、聯動處置,最大限度避免和挽回群眾財產損失。《關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指出,要健全涉電信詐騙犯罪偵查工作機制。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郭聲琨強調,要有效整合各部門力量資源,充分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切實強化事前預警、事中勸阻,努力減少案件發生。法院在正確定罪的同時,可以根據案件的情節,運用從重處罰的手段實現所判刑罰與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的統一,而且加大罰金刑的處罰力度,剝奪犯罪人的經濟驅動力。

其次,減少被害方的弱點。被害人本身存在的一些弱點或局限主要表現在:第一,被害人出于自己不慎才會被騙的,例如輕信犯罪分子謊稱的情況;第二,被害人出于趨利避害的心理“自愿”受騙,如自身存在違法行為,通過疏通來擺平;第三,被害人基于人性弱點而上當受騙,如因貪圖小利。因此,要預防電信詐騙犯罪,應注重減少被害人的自身弱點或局限等因素,建立多方位的被害預防體系,這也是最有效、最現實和最有針對性的犯罪預防。具體而言,廣大公民應提高甄別能力,在遇到陌生人的異常來電時進行“有害推定”,切實提升防范能力。而且,公民可自學相關的反詐騙知識,做到“不聽、不信、不轉賬、不匯款”。在社會方面,電信、銀行等中介部門要及時揭露不法分子的犯罪伎倆,并對新的典型案例進行廣泛地宣傳,切實提高群眾的防范意識和能力。

電信部門要謹防“不自覺”地成為電信詐騙的媒介

在電信詐騙犯罪過程中,電信部門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往往“不自覺”地成為加害與被害之間的互動得逞的重要媒介,這突出地反映在:其一,貫徹電話卡實名制不力,虛擬運營商運營的170、171號段已成為詐騙重災區;其二,監控檢測不力,這里的監控檢測分為各類違規服務的監測、話務、流量異常波動的監測、對超頻次呼叫等異常號碼的監測以及在使用VOIP 撥號的落地監測等;其三,對公安機關的配合不力。有鑒于此,“技術的問題,應從技術治理”。

第一,嚴格落實電話卡實名制,增加詐騙活動的風險和難度,尤其要切實整治虛擬運營商不按照手機實名制規定來運營的情況,切實從源頭上防治詐騙行為。

第二,加強行業監管。工信部應嚴格規范各電話線路的運營,嚴禁線路寬帶流量外包,并要求運營商必須記錄所有呼叫內容及VOIP服務器呼叫數據。通信部門內部應當對各類違規服務、話務、流量異常波動、對超頻次呼叫等異常號碼等活動嚴格監控。

第三,與公安機關建立信息共享平臺。電信部門、銀行部門雖然都存在自己內部的監測系統,但并沒有與公安機關實現充分共享,因而在接下來的防衛戰中,這三家重要的反電信詐騙部門要組建統一的信息共享平臺,充分運用新型技術手段。

第四,強化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綜觀諸多電信詐騙案件,個人信息的“裸奔”成為詐騙案件的起點。因此,對于故意或者過失泄露他人信息的公司、企業,相關主管部門應該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在刑事責任方面,為了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經過《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的完善,刑法第253條之一設立了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同時,為了打擊信息網絡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作為刑法第287條之二,在相關中介部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

【參考文獻】

①《電信詐騙為何猖獗》,《法制日報》,2015年11月16日。

責編/宋睿宸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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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宋睿宸]
標簽: 詐騙   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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