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開放以來,逐步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給經濟發展帶來了相對寬松的市場環境,同時也讓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部分違法犯罪分子通過集資詐騙等方式,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對此,必須通過廣泛宣傳教育,提升廣大人民群眾的防范意識,才能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關鍵詞】集資詐騙 社會危害 偵查力度 【中圖分類號】D924.3 【文獻標識碼】A
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監管環境相對寬松,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特別是近年來,以集資名義進行詐騙的案件呈現出多發態勢,給廣大人民群眾造成巨大財產損失的同時也給社會帶來了諸多不穩定因素。
集資詐騙犯罪的社會危害嚴重
集資詐騙是非法運用詐騙手段進行集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且涉案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非法集資犯罪認定的關鍵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占有為目的。集資詐騙是對投資者財產所有權的侵犯,也給社會帶來嚴重危害。因此,我國對集資詐騙罪始終保持高壓態勢,通過各種途徑進行嚴厲打擊。
集資詐騙犯罪往往呈現三個方面特點。其一,案件潛伏期較長。集資犯罪開始階段,犯罪分子往往以小額資金聚攏方式實施騙局,并采取兌付回報方式來迷惑投資者,以期招攬更多的受害者。正是基于這一特點,多數集資詐騙案件往往潛伏期較長,短則2至3年,長則可達10多年之久。由于案件時間跨度較長,也加大了公安機關的偵查難度。其二,作案手段不斷翻新。借助網絡信息技術手段,集資詐騙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且具有非常強的迷惑性。面對犯罪分子宣揚的高額回報,不明真相的投資者基于趨利心理不斷加大投入,直至被套牢。公眾由于缺乏對集資詐騙等的了解,一時間很難辨別。其三,高回報的虛假許諾。為引誘更多的人上當,詐騙分子往往會向投資者許諾高額的投資回報,并會在事情敗露之前定期返給受害人一定的資金。當有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加入時,收集的資金也具有了一定的規模,犯罪分子便會選準時機攜款潛逃。
集資詐騙帶來了嚴重的社會危害。集資詐騙的社會危害主要表現為三方面:第一,集資詐騙案件中,受害者多為普通百姓,案發后,由于受騙款很難被追回,給受害人帶來嚴重經濟損失,同時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甚至會引發消極報復、無奈自殺等行為,嚴重危害了公眾的身心健康。第二,集資詐騙嚴重影響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集資的初期以高額回報吸引公眾,導致公眾的資金不能流入正規金融機構,進而影響銀行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開展。第三,集資詐騙通常涉案金額較大,且受害者人數眾多,犯罪分子潛逃之后,受害者無法追責,只能以極端的方式解決問題,如通過上訪、靜坐等過激行為給政府壓力,如果有關部門處置不當,則可能會引發群體性事件,危及社會的和諧穩定。
打擊集資詐騙案件應加大偵查力度
集資詐騙案件的社會危害性極大,經濟體制、社會結構的變化,個人價值觀的缺陷,以及公眾的趨利心理是集資詐騙得以存活的重要原因,同時由于當前集資詐騙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不夠完善,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政府對民間融資的監管不充分等,諸多原因導致集資詐騙案件屢見不鮮。為此,必須加大打擊力度,而首要的,就是要做好對集資詐騙案件的偵破工作。在集資詐騙偵查工作開展之前應該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明確集資詐騙偵查方向,集中優勢兵力和資源迅速打開案件突破口,避免案件陷入僵局。偵查人員在確定方向之后,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掌握犯罪分子的痕跡、物證、贓物、犯罪分子的具體動態。
其一,從集資詐騙的犯罪嫌疑人入手進行偵查。集資詐騙主要目的是為了非法占有其他人的錢財,在詐騙過程中可能會披著合法的外衣,通過合法經營方式來達到其“集資”的目的,因此整個案件發生時間較長,行為較為隱蔽,甚至案件爆發之前就已經潛逃出國,這會給整個偵查工作帶來一定難度。同時,由于犯罪分子與受害人接觸較多,受害人能夠對犯罪分子的個人特征掌握得比較詳細,因此可以從這方面入手,收集線索資料,爭取盡快將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
其二,從贓物入手進行偵查。集資詐騙主要是為了非法占有受害人的錢財,追繳贓物不僅是案件破獲的關鍵,同時也是集資詐騙案處理的關鍵。偵查機關一方面要投入一定的優勢兵力,爭取盡快抓捕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要對涉案贓物及時進行控制,及時封存相關賬目,厘清案件涉及的每筆款項的來龍去脈,為追贓取證創造有利條件。對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各類家庭財產也應該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查封和扣押,最大限度的減小受害人的損失。
杜絕集資詐騙案件應注重防患于未然
由于我國金融體系還不夠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也相對滯后,這在一定程度上讓犯罪分子的集資詐騙有了可乘之機。因此,我們除了在對集資詐騙違法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度之外,還應做到防患于未然。通過制定相關的法律制度規范金融行為,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讓集資詐騙分子無可乘之機;同時,還應該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進一步提升投資人的法律意識和金融知識,增強群眾對集資詐騙案件的防范能力。
首先,加強對民間融資的監管力度。政府應該充分發揮自身的監管職能,通過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進一步規范民間融資,設立專門的民間融資機構和管理平臺,加強對民間融資市場的監管,將民間融資的風險降低到可控范圍之內。同時,加強對融資中介機構的監管,具體可以通過年審和抽查的方式來監管,一旦發現問題必須嚴肅處理,不斷提升監管的威懾力。此外,還應該將網絡融資平臺納入到監管范圍之內,支付平臺應該在金融部門備案。限制大額轉賬,借助大數據平臺進行監管,發現轉賬數據異常行為要嚴格進行審核,此外,相關支付部門還應接受監管部門的年底審查,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其次,加強對集資詐騙特征的宣傳介紹。在宣傳過程中要結合詐騙犯罪的具體案例,以更為直觀的形式讓公眾了解集資詐騙,增強公眾對于集資詐騙的預防意識和區分能力。采取多樣化的宣傳形式,除了書面形式,還可借助視頻、動畫、案件公開審理等形式,讓公眾參與并認識到集資詐騙的危害。此外,還應強化公眾的法治意識,及時將最新形式的集資詐騙案例傳達給公眾,提醒公眾面對誘惑時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上當受騙。
再次,擴大集資詐騙案件警示教育的范圍。在警示教育方式選擇上,可以通過微博、微信等新興媒體對集資詐騙的危害性進行宣傳,也可以通過電視、報紙等傳統媒體對典型案例和相關法律常識進行宣傳報道。法律部門應當成為開展警示教育工作的主體,司法部門應該通過上門走訪、深入社區等多種形式向極易受騙的下崗職工、農民和退休工人進行宣傳教育,提醒這些群眾在投資過程中一定要謹慎,要通過正規途徑進行投資,避免上當受騙。學校也應作為警示教育的重要陣地,將防范集資詐騙教育與中小學教育緊密結合,進一步增強青年群體防范集資詐騙的意識。此外,還應該在公眾經常接觸的銀行場所等設置公告警示牌,提醒公眾不要上當受騙。
網絡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為民間融資領域創造了平臺和空間,以集資的形式詐騙危害了公眾的切身利益,不利于金融行業秩序的維護和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基于集資詐騙嚴重的危害性及成因的復雜性,公安機關應加大對集資詐騙的偵破力度,提升集資詐騙案件偵破效率。同時,政府相關部門也要對集資詐騙犯罪發展趨勢進行預判,加大對民間融資的監管力度,以社會教育和宣傳的方式,多措并舉,防患于未然。
(作者為廣西警察學院偵查系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胡彥濤、劉莉:《非法集資行為的“國家規定”與司法判斷標準——以行政犯相關理論為視角》,《東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4期。
②趙新宇:《農村非法集資類犯罪問題研究》,《農業經濟》,2018年第4期。
責編/張蕾 美編/史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