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權是人類社會的永恒權利
張永和
有人認為,發展權因不具有可訴性而難以稱之為人權。這一說法實際上顛倒了人權保障的基本邏輯。人權是一種關系到人之成為人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因此問題的關鍵除去能否救濟,更在于如何救濟。發展權作為一項權利存在,同樣具有可訴的性質。在發展權的權利和義務范疇中,個人或集體是權利方,國家是作為義務方存在的。所以,發展權的提出不再是一個空泛的口號,而是人民在社會生活中可以主張的權利,同時國家則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
發展權的訴求表現在消除存在于人民中的饑餓與貧困,要求國家保證充分的就業,為所有人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要求提供充分的醫療資源,保障民眾較高的健康水平,保證民眾受教育權,等等。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也提出,要讓所有人平等和有尊嚴地在一個健康的環境中充分發揮自己的潛能。人的能力并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存在一個從低到高、從小到大的不斷發展過程。這種能力的不斷開拓和發展,便構成人的發展的一個重要內容。通過積極地消除貧困,可以提升民眾的健康水平與選擇自由;通過對受教育權的保障,可以提升民眾的認知能力與勞動能力。發展權的落實有利于人的各方面能力的發展,尤其是社會弱勢群體的能力發展。
發展權的終極追求是人的自由發展。人的自由發展是指人自由地實現或滿足自身各方面的需要,按照自身所固有的內在本性要求去支配自身的發展。發展權理念要求國家為個人自由發展提供充分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資源,更為重要的是,發展權理念要求保障個體機會均等地參與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生活,獲得充分發展并平等地享受發展成果。亦如阿馬蒂亞·森指出的那樣,發展的過程是能力拓展的過程,發展必須更加關心提高生活質量和加強自由的能力。在現實生活中,人的自由發展受到物質文化條件和社會關系體系的制約,而發展權的實現有助于消解人發展的外在限制因素與束縛,讓人的個性得到自由發展。
發展權的終極追求還是人的全面發展。完整意義上的人是作為私生活、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主體的三重角色的統一體,喪失了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權中的任一方面,人都是不完整的。所以,國家促進發展的義務并不僅僅停留于促進經濟的發展。比如,在政治發展方面,應當完善相關制度設計,讓民眾有效地參與國家決策,保障人民享有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在社會發展方面,應當不斷提高全體人民的福利和社會保障水平,保證人民享有充分的教育、醫療、住房、就業;在文化發展方面,國家有權利和義務制定適當的國內發展政策,為人的全面發展提供充分的文化資源。
發展權還超越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以及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何者優先的紛爭,認為兩種權利的最終目的都在于實現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發展權并非是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簡單統合,而是強調各項權利之間的協調。人的各方面能力的全面提升是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的重要內容。因為只有在至少一項權利改善的同時而又沒有其他權利被侵犯的情況下,發展權才能得以實現。發展權中任何一項權利遭到侵害都是對整體發展權的踐踏,如果在實現某項權利的同時,沒能很好地保護和促進其他權利的實現,那么此權利的實現則是不可能的,不能體現發展權的整體性。
我們還應該注意到的是,發展權不僅存在于國家與個人之間,國家同樣可以作為發展權的權利方存在,其權利的相對方就是國際社會。而國家發展權的訴求就是要求國際社會提供安全、和平、公正、公平的發展空間。
(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