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司法實踐中,民情輿論與法官司法以公平正義為核心相互影響、相互博弈。兩者其根本目的都是為了實現公平正義,定紛止爭。同時,兩者存在相互制約和監督的關系,民情輿論對法官司法予以評價和監督,而民情輿論也需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因此,建立科學合理的制度并實施,使兩者在相互博弈中相互制約,相鋪相成,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促進法官司法的公開、公正、公平。
【關鍵詞】民情輿論 法官司法 公平正義 【中圖分類號】G206.3 【文獻標識碼】 A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民主和法治建設中主要內容,是法官在司法實踐中重要的手段,法官司法中能否做到公平正義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也是司法改革的重點。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全面公開新機制的建立,法官司法這塊神秘的面紗也逐漸被揭開。民情輿論走進了法官司法實踐中,人們不僅可以從不同渠道獲取關注的信息,還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不同的方式自由暢談自己的觀點,反映自己的意愿,對法官司法是否公平正義加以評判。這對法官司法提出了新的挑戰,使其不得不走出“孤芳自賞”相對封閉的法官司法模式,適應于在大眾和輿情的監督下公開公正執法,并要學會與大眾和輿情互動,正確引導輿情,取信于民,最終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民情輿論與法官司法同根同源,根本目的都是為了協調社會矛盾,實現公平正義
民情輿論和法官司法的源。法國思想家盧梭曾說:“明智的創造者并不從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著手,而是要事先考察一下,他要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適于接收那些法律。”法律源于生活服務于社會,具有調整社會關系和矛盾的特性,隨著社會關系和矛盾的不斷變化,法律也需要不斷進行改良和完善。民情輿論源于人民,反應的是人民的心聲,法律的改良和完善只有建立在與民意互動中,才能更具有活力和生命,才能被人們所接受和信仰。法官司法是法律實現的體現形式,因此法官司法也離不開與民情輿論的互動,才能具有權威和公信力。
法官司法雖然具有一定的國家強制力,但其權利的來源是人民,而民情輿論正是民意的一種體現形式。因此,民情輿論與法官司法的權利源泉和根本是來源于人民,就好比水源與河流的關系。沒有水源的支撐,河流必將干枯。法官司法的主要任務和目的就是匡扶正義、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促進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而民情輿論則是群眾的心聲,是以宣揚正義、抨擊罪惡為出發點的。通過民情輿論對法官司法進行監督,可以對法官司法形成有力的制約。但是,民情輿論評議的依據不僅僅是社會良知,同時也要以法律為依據,這與法官司法的依據是相同的,兩者殊途同歸,其根本目的都是為了協調社會矛盾。
民情輿論需要造勢才有影響力,才能監督法官司法。法官司法也需要勢的支撐才能有權威和公信力,令人信服,主導民情輿論。民情輿論和法官司法的博弈,勢是很關鍵的因素。民情輿論和法官司法的勢,兩者在成勢和造勢的方式上有很大差別。民情輿論是以道德的評判和情感的認知為出發點,以議論和評價變成社會焦點問題形成勢,達到訴求解決問題的目的。法官司法是以法律依據和秉公執法為出發點,以公正權威的審判解決矛盾和糾紛,取信于民形成勢。名臣包拯之所以被百姓所敬仰和信服,在于包拯執法“法不阿貴,繩不繞曲”。盡管兩者的造勢方式不同,但目的是相同的,都是要實現司法的公正公平,提高社會公信力。互聯網新媒體的發展,為民情輿論插上了翅膀,民情輿論造勢和成勢更加便捷,在短時間內影響的范圍大幅度擴大。時間短、范圍廣、影響大是新時代民情輿論造勢和成勢的特點。隨著司法全面公開,互聯網新媒體也為法官司法的造勢和成勢打造了平臺,利用這個平臺,法官司法和輿情民意實現了融通互動,也使得法官司法在公開透明和民情輿論的監督中保證司法公正,最終樹立法官司法的權威。
民情輿論和法官司法都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石,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兩個重要支點。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需要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民情輿論給予人民抒發情感,提出請求的渠道。通過對民情輿論的引導可以有效平復社會的不滿情緒,緩解社會內部矛盾。社會的和諧穩定離不開公平正義,法官司法的公平公正是社會法治的一個至關重要的環節,同時也是公平正義的體現,能使民眾更加信仰法律。當民眾信仰法律,就會不斷地通過法律手段進行訴求,使社會的矛盾通過法律手段予以解決。因此,只有把這兩個支點牢固樹立,社會才能做到公平正義,才能維護社會的穩定。
民情輿論與法官司法在表現方式、法理理念上存在差異
民情輿論與法官司法有各自不同的表現方式。民情輿論與法官司法在司法改革和實踐中有著不同的表現方式,需要認清差異性,找出共同點。民情輿論的特點:一是傳播方式多樣。民情輿論傳播的方式已由傳統的面對面傳播轉為媒介式傳播,可以通過新聞、報紙、網絡論壇、微博、微信等新媒體方式進行傳播。二是傳播范圍廣,輿論評判復雜、數量大。互聯網是開放式,網民可以通過簡單的搜索,關注或參與、了解相關的信息。但網民的學歷水平和年齡層次并不相同,一旦形成輿論焦點,網絡上就會出現海量的輿論評判、專業的分析和不同年齡段的觀點,這是當下民情輿論最顯著的特點。三是具有較強的互動性。互聯網平臺為民情輿論提供了便捷的互動條件,民眾可以通過互聯網平臺不斷提出質疑或根據個人觀點解答質疑。對于質疑聲,法院或相關機構也可以作出相應的處理。如召開發布會、通過網絡直播或論壇進行答疑等。四是具有匿名性。網民在網絡中發表見解通常都很少實名,虛擬的網絡為信息的傳播者提供了神秘的面紗?;谶@種“匿名”的特點,就要謹防一些人在幕前或幕后做推手,利用大V的人氣或以“黑金”操控網站言論、制造虛假網絡輿論來操縱輿論,給法官施加了一定的壓力。
法官司法具有以下特點:其一法官司法具有職權法定性,法官司法是國家賦予的權利,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解決社會糾紛,判定案件的是與非。同時,法官司法的權利是一種專屬權利,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其二法官司法必須遵守法定程序,訴訟程序是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其三法官司法的權威性。法官司法是公權力的一部分,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法官的審判具有強大的法律效力,具有一定的強制力,個人和組織都必須受其約束,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情輿論與法官司法理念觀念上的差異。民情輿論與法官司法雖然都是以解決社會矛盾為根本目的,但在理念觀念上卻不完全相同。民情輿論在理念觀念上更傾向于社會良知和情感,法官司法在理念觀念上更專注于法律的規定。情與法,大多數情況下表現是一致的,但由于范疇不同,調整的行為不同,在司法實踐中也會有碰撞和博弈。法官司法不只是為了維護一方利益而存在,他體現的是公平正義。法理昭昭,不為情動,才能有效地穩定社會。即使在一定時間內受到民情輿論的質疑,但只要堅持法律信仰和公平正義的信念,法官司法最終會得到民情輿論的支持和稱贊。
民情輿論與法官司法在司法實踐中的碰撞和博弈
民情輿論與法官司法產生碰撞的癥結。民情輿論與法官司法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相互促進。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為什么會產生碰撞和博弈呢?主要癥結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思想觀念的制約。民情輿論與法官司法產生的碰撞和博弈,實際上是不同思想觀念上的博弈。說到底是法官司法要不要公開,能不能公開,會不會公開的問題;是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識民情輿論,如何對待民情輿論的問題。只有更新觀念,沖破束縛,打牢司法改革的思想基礎,才能化解矛盾,在博弈中實現良性互動。
二是工作方式和方法上的不適應。隨著司法全面公開進入常態化,民情輿論監督已經成為司法實踐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封閉審案到司法公開,從面對法庭到面向大眾,這對法官司法來講都是非常重大的變化,僅靠過去的工作方式和辦公手段都難以適應。打開溝通渠道,建設交流平臺,學會與大眾互動,利用民情輿論都是亟待解決的課題,公開審案流程、案件審理,公開法律判決文書、案件執行結果等都需要積極探索。適應這一變化,工作的方式方法都要加以轉變。
三是體制機制上的不完善。司法全面公開的新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民情輿論對法官司法的監督機制還未形成,法官司法與民情輿論的融合與互動還處在嘗試階段,在司法改革中,法官獨立辦案制,法官員額制、法官保障機制及法官案件責任制等,法官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這些制度建設都需要不斷深化改革和調整完善。由于移動互聯網的迅猛發展,基于新媒體的民情輿論影響越來越深,我國對于民情輿論的管理制度很不完善,也需要加以正確的引導和規范。
四是法官隊伍素質上的差距。適應這些新變化,法官素質亟待提高,隊伍建設亟待加強。思想政治基礎,群眾工作能力,信息技術知識,都將是法官司法素質的必備條件。對法官的自身修養,自我約束要求更高了。以往法官辦案中的個人行為影響是有限度的,在民情輿論監督下的法官司法中的個人行為,影響會更大更廣更深。
利用民情輿論促進司法公正,推動社會的法治建設
“防民之口,甚於防水。水壅而潰,傷人必多,民亦如之。”對于民情輿論就好比治水,利用好了既可以平復社會內部矛盾,有利于社會的和諧,又可以實現對公權力的監督,推動社會的法治建設。
要積極探索利用民情輿論促進司法公正的新機制。充分利用司法全面公開的契機,真正把民情輿論監督納入到司法改革中,作為完善體制制度的重要內容,要積極開發民情輿論的采集渠道,征詢平臺,多點、多元、多角度地開展民情輿論與法官司法的良性互動,拓寬民情輿論對法官司法監督渠道,實現常態化、制度化。民情輿論也是重要的信息資源,要善于對這一重要的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通過對民情輿論的收集、整合、分析,改進法官司法工作,促進司法改革。
要加強對民情輿論的正確引導。一方面用官方媒體的影響力引導主流輿論,及時準確的公布信息和事實真相,獲取民眾的支持,避免一些別有用心者捕風捉影誤導輿論。如果發現問題或遇到突發事件,要勇于承擔責任,積極解決問題,用行動獲取民情輿論的聲援。同時,通過媒體和民情輿論進行普法宣傳強化法律意識,提高民眾分辨是非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凈化網絡環境,對一些別有用心的不良行為和言論堅決予以處理,對那些以顛覆國家和政府為目的活動要運用法律武器給予應有的制裁。
要改進法官司法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水平。一是以法律為信仰,以公平公正為目標。法律是具有社會公約性質的規則,以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護人民財產為目的,體現的是公平公正。法律是通過法官的司法行為得以實現,“法官只有一個上司,那就是法律”。作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須信仰法律,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去行使審判權,取得民眾的信任,提升司法的權威。二是堅持司法公開,接受輿論監督。堅守法官司法的權利是人民賦予的,民眾的知情權必須保護,民情輿論對法官司法的監督是最好的保護和保障。三是加強法官司法的組織性和紀律性。與民情輿論不同,法官司法必須具有嚴謹的組織性和紀律性。法官在司法工作中能否做到秉公審判,不偏不倚,實現司法公正,不僅取決于其能否正確地運用法律,更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必須業務精、技能強,在職業道德上和行為舉止上也必須規范、嚴謹,具有組織性和紀律性。
總之,不管是民情輿論,還是法官司法,都是以解決社會矛盾為根本目的。法官司法在保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過程中起著最后一道屏障作用,民情輿論則可以有效地對法官司法予以監督。科學合理地運用民情輿論與法官司法的制衡關系,能夠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和促進法治社會的進程。
(作者單位:大連海事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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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田有成:《法官的修煉》,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
責編/高驪 肖晗題(見習)
美編/宋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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