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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監督條例》解讀:如何避免被打擊報復

原標題:中紀委解讀黨內監督條例:如何避免揭發的黨員被打擊報復

人民網北京11月14日電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今天刊發文章解讀《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文中回答了修訂的《條例》有哪些主要內容和突出的特點,如何保障黨員的揭發、檢舉權利以及如何避免揭發的黨員被打擊報復等問題。

1.新修訂的《條例》如何體現繼承和創新的統一?這次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訂?為什么要這樣修改?

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是在2003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基礎上修訂而來的。試行條例施行以來,對于我們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發揮了積極作用。堅持繼承和創新的有機統一是這次修訂工作的一個鮮明特點。一方面,試行條例中經實踐檢驗行之有效,需要繼續堅持的,新《條例》都予以了繼承和發展。比如,關于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的規定,與試行條例基本一致;監督的主要內容中有關遵守黨章黨規情況、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情況、廉潔自律情況的要求,試行條例中也有類似要求;將6類主體整合歸納為4類,分別明確其監督職責,是對試行條例相關規定的豐富和發展;有關具體監督措施的規定,有的來源于試行條例的成熟做法,有的結合新情況進行了深化。另一方面,新修訂的《條例》著力貫徹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提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反映黨中央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內監督的新經驗新做法,并結合新的實踐提出新觀點新舉措,體現了時代性、創新性。

這次修訂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在體例上改變了試行條例監督主體與監督制度分別規定的做法,圍繞理論、思想、制度構建體系,圍繞權力、責任、擔當設計制度,以監督責任為主軸,針對不同主體,明確監督職責,規定具體制度,以實現監督主體、監督職責、監督措施的有機統一。二是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堅持黨的領導,強化責任擔當,突出領導本身就包含著教育、管理和監督,有領導權力就要負監督責任,努力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同時抓住“關鍵少數”,重點盯住一把手。明確把“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作為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要求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監督。三是堅持民主集中制,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堅持黨內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規范黨內監督與其他監督方式的關系,實現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的有機統一。四是在監督主體、監督職責的劃分上,專章規定“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充分體現黨中央和中央領導同志以身作則、以上率下,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突出強調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明確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對黨的工作部門的監督職責作出規定等。五是在具體制度設計上,堅持務實管用,兼顧必要性和可行性,系統地總結十八大以來在黨內監督方面的有效實踐和成功經驗,提煉管用的實招,上升為制度規定。六是在監督方式方法上,強調加強黨組織的日常管理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以實現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七是在監督成果的運用上,強調條條要整改、件件有著落,要求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加強對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和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內監督職責,以及糾錯、整改不力的,嚴肅追責,以倒逼更好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倒逼監督發現的問題得到切實整改。

總的來看,修訂后的《條例》,較好解決了試行條例監督主體比較分散,監督責任不夠清晰,監督制度操作性和實效性不強的問題,做到了責任清晰、主體明確、制度管用、行之有效,并加強同黨內其他法規的銜接,把制度框架確立起來,有利于增強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2.新修訂的《條例》有哪些主要內容和突出的特點?

新修訂的《條例》共8章、47條、6600余字。內容分為三大板塊:

第一章是總則,構成第一板塊,主要明確立規目的和依據,闡述黨內監督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監督內容、監督對象、監督方式以及強化自我監督、構建黨內監督體系等重要問題。強調信任不能代替監督,黨內監督重點是解決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問題,監督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

第二章至第五章構成第二板塊,是《條例》的主體部分,分別對四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以及相應監督制度作了規定。第二章是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將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單設一章,是對試行條例的突破,體現黨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該章中主要規定了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以及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的監督職責。針對黨的高級干部中發生的違紀問題,明確提出中央委員會成員發現其他成員有違反黨章、破壞黨紀等問題,必須堅決抵制并及時報告,堅決維護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第三章是黨委(黨組)的監督,是整個《條例》的重點,圍繞落實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的主體責任,從加強日常管理監督、巡視監督、嚴肅組織生活、黨內談話、考察考核、述責述廉、個人重要事項報告、重大事項干預記錄等方面明確監督職責和措施。明確黨的工作部門的監督職責,強化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第四章是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圍繞維護黨章黨規、嚴明政治紀律政治規矩、派駐監督、早發現早報告、受理信訪舉報、把好干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潔意見回復”關、約談函詢、執紀審查、通報曝光等方面提出監督職責和制度。強調落實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第五章是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主要就黨的基層組織要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等作出規定。強調黨員應當以高度負責的態度,行使黨員權利,加強對黨的領導干部的民主監督。

第六章至第八章構成第三板塊。第六章是自我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主要對黨內監督與有關國家機關監督、民主黨派監督、社會監督及輿論監督等的關系作出規定。強調各級黨委要支持和保證其他監督主體依法依規開展監督,對黨內監督與其他監督的協調銜接作出程序性規定。第七章是整改和保障,分別就分類處置、整改落實、責任追究、監督者和監督對象的權利保障等作出規定。對黨組織開展整改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對不履行責任的嚴肅問責。第八章是附則,主要包括授權規定、解釋機關、施行日期等內容。

修訂后的《條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突出尊崇黨章,聚焦全面從嚴治黨。黨章是黨內根本大法,也是開展黨內監督的根本依據。黨的十八大通過的黨章18處提到“監督”,對堅持民主集中制、明確黨內監督的重點等提出原則要求。《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將相關要求細化具體化,突出強調黨內監督的政治性,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維護黨章黨規黨紀、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明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情況強化監督,著力解決管黨治黨失之于寬松軟問題。

第二,突出“兩個圍繞”,強化擔當精神。“兩個圍繞”,即圍繞理論、思想、制度構建體系,圍繞權力、責任、擔當設計制度。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目前,黨內監督存在的各種問題同監督責任沒有落實有很大關系。《條例》堅持權責對等,以監督責任為主軸,依據黨章對黨的工作主體的劃分,明確了黨的中央組織、黨委(黨組)、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4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責任,規定了黨的工作部門監督職責。同時,對監督發現問題和線索的處理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對糾錯、整改不力的嚴肅追責,著力完善發現問題、糾正偏差機制。這些規定構成了黨內監督的嚴密體系,既有實體內容,又有監督保障,有利于促進各級黨組織及其負責人扛起主體責任,瞪大眼睛、伸長耳朵,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把黨內監督落到實處。

第三,突出民主集中制,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堅持民主集中制是強化黨內監督的核心。當前,民主不夠和集中不夠的問題同時存在。解決這些問題,關鍵是按照從嚴的要求,把民主集中制真正嚴格起來、執行下去。強化黨內監督必須把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有機結合起來,把上級對下級、同級之間以及下級對上級的監督作用充分發揮出來。《條例》通篇貫徹民主集中制的總體要求,既強調黨內監督的權威和責任首先來自于黨的組織,要正確集中,強化黨組織和領導干部自上而下的監督責任;又尊重黨員主體地位,發揮同級相互監督和自下而上民主監督作用,實現權力與責任、權利與義務的統一。

第四,突出關鍵少數,重點盯住一把手。這是由領導干部所處的位置決定的。“關鍵少數”在推進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管好班子、帶好隊伍方面起著關鍵作用,他們率先垂范、以身作則、從我做起,將會對所在地方或部門產生良好引領帶動作用。反過來講,領導干部違紀違法,對黨造成的損害更大,影響更為惡劣。《條例》明確把“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作為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要求“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監督”。

第五,突出問題導向,注重務實管用。不貪大求全,有什么問題解決什么問題,增強現實針對性。兼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煉有效做法,提出具體招數,增強可操作性。

3.《條例》專辟一章規定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如何理解作出這樣的規定?

《條例》將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單設一章,是對試行條例的突破,體現了黨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對于加強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更好地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提高監督工作實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第一,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是黨章賦予的重大職責。黨章第三章專門對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等黨的中央組織的職權作出規定,明確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條例》將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列專章,全面規定了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以及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的監督職責,這是對黨章要求的具體化和細化。

第二,加強黨的中央組織監督,是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強化自上而下監督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民主集中制是強化黨內監督的核心。在黨內監督中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必須切實把握好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和民主基礎上的集中的關系,實現權力與責任、權利與義務的高度統一,始終做到“四個服從”,特別是全黨服從中央,堅決維護中央權威和黨的集中統一。黨內監督的權威和責任來自于各級黨組織,主要體現為自上而下的監督。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內監督,就要從黨的中央組織做起。《條例》規定,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面領導黨內監督工作;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聽取中央政治局工作報告,監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強黨內監督的重大任務。黨的中央組織帶頭履行監督職責,這是推動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強化自上而下監督,提高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的關鍵所在。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加強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方面作了許多探索。比如,中央政治局及時研究部署在全黨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工作匯報;中央政治局帶頭召開民主生活會,認真開展對照檢查和黨性分析;嚴格執行八項規定并聽取全黨落實情況匯報;聽取中央巡視組每輪巡視情況匯報,等等。這些都是黨中央強化黨內監督的新舉措,取得了很好效果,《條例》關于黨的中央組織監督的相關規定正是在總結這些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

第三,加強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對全黨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帶動作用。黨的中央組織在領導監督、開展監督的同時,本身也要接受監督,要求全黨做到的,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首先要做到。對此,《條例》分別對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的自身監督職責作出了規定。從近年來查處的周永康、薄熙來、徐才厚、郭伯雄、令計劃等嚴重違紀違法案件中可以看出,破壞黨內政治生活準則、黨內監督不力的問題突出,嚴重損害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嚴重損害中央權威,教訓極其深刻。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權力越大、影響越大,越要自警自律,越要自覺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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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光菊]
標簽: 《黨內監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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