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額貸款公司在發展農村金融,解決中小企業資金需求,規范民間借貸以及促進金融市場多元化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針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存在的困境,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立法保障,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主體,強化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實效。
【關鍵詞】小額貸款 公司監管 法律完善 【中圖分類號】D901 【文獻標識碼】A
我國自2005年開展小額貸款組織的試點工作以來,全國小額貸款公司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貸款的額度上均得到迅速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在發展農村金融,扶持中小企業,規范民間借貸以及促進金融市場多元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在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同時,存在著監管經驗缺乏,監管依據不足,監管成本與監管利益不統一等困境。針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存在的困境,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立法保障,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主體,強化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實效。
小額貸款公司為中小企業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扶持
小額貸款公司并非起源于我國,但在我國的經濟生活中,小額貸款公司起著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填補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缺口,為中小企業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扶持,規范了我國廣泛存在的民間借貸行為。
填補我國金融市場缺口。一個完整的金融市場,不僅要求有銀行金融機構的良性發展,還要求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小額貸款公司等協調發展。因此,小額貸款公司無疑填補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缺口。對于銀行性質的金融機構來說,無論是對企業,還是個人提供資金扶持,均需要相應的擔保手續,很多的資金需求者并未能達到銀行金融機構要求的條件。因此,金融市場仍存在一個缺口,這個缺口需要能夠提供資金集聚的主體來彌補,小額貸款公司正好填補了我國金融市場的這個缺口,發揮了集聚資金的功能。
解決中小企業資金需求。我國自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以來,秉承的是服務弱勢群體的理念。而所謂的弱勢群體,既包括急需資金來開展經濟活動的中小企業,也包括個人尤其是農民等弱勢群體的資金需求者。小額貸款公司在解決中小企業資金需求方面,存在擔保方式靈活,貸款手續簡便,最為重要的是,公司化的經營方式,使得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服務效率高。因此,小額貸款公司無論是在貸款手續、還是在貸款擔保方式以及貸款辦理的效率方面,都明顯優越于銀行金融機構。
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實踐中,由于諸多不規范的民間借貸行為,滋生了很多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給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造成一定的消極影響,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社會的經濟秩序。相比較而言,小額貸款公司在市場的準入、公司的經營管理等方面,都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因此小額貸款公司在提供融資方面,不僅合法,而且安全高效,一定程度上規范了我國大量存在的民間借貸行為。
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體制乏力,措施不到位
監管法律制度不完善。無論是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的指導意見,還是地方政府出臺的小額貸款公司實施意見,其法律位階均過低。因此,在法律制度方面,可以說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基本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況。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位階過低,直接制約著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水平的提升。
監管體制乏力。監管乏力,即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是分別由各地方政府負責完成的,缺乏統一的國家層面的監管機構。地方政府在監管的過程中,往往又涉及到很多的政府部門,因此,職責分工不明確、多頭監管也是常有之事。職責分工不明,不僅影響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效率,更為重要的是,直接影響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效果。
監管措施不到位。監管措施不到位,首先是在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準入方面,審批環節注重形式但是卻忽視實質。諸如有的政府主管部門更多關注股東的出資,而對股東的資質甚至是股東出資的來源漠不關心。監管措施不到位還體現在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缺乏,現有的監管措施更多的是為了應付審批工作,使得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沒有形成常規。監管專業性不強是監管措施不到位的主要體現,小額貸款公司不同于銀行性質的金融機構,其監管具有極強的專業性,這使得地方政府往往難以勝任。
完善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法律制度的構想
針對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存在的困境,應加快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設以及監管措施的加強。
完善小額貸款公司法律體系。通過對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得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做到有法可依。完善的小額貸款公司法律體系,不僅應當包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定位,還應當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標準、風險管理以及監管主體。因此,當前重要的工作應當是清理與整合小額貸款公司現有的法律法規,在此基礎上制定完善的小額貸款公司法律體系。當前占主導地位的觀點是應盡快制定出臺《小額信貸法》以及《放貸人條例》,真正讓小額貸款公司的放貸行為做到有法可依。
在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準入方面,小額貸款公司相較于銀行而言,在準入的門檻方面,應低于銀行的準入標準。在準入條件的審查方面,應注重實質條件的審查。在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退出方面,應與一般的公司區別對待,在實施小額貸款公司的破產法律實務過程中,還應當注意金融秩序以及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加強監管措施的力度。再完美的法律制度,都要落到執行的環節。小額貸款公司不同于銀行金融機構,其監管措施也應當不同于銀行金融機構。而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不僅需要監管力量的投入,還需要提高小額貸款公司違法的成本,使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確實有效。雖然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不同于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但是可以借鑒銀行金融機構的制度以及措施,借鑒不等于照搬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理念以及監管經驗和模式,但一定程度上的參照適用是有必要的,畢竟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相對成熟。
健全小額貸款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對包括證券市場在內的金融市場主體的基本要求,對于小額貸款公司而言,只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的信息披露力度,才能增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約束力。小額貸款公司通過相關信息的充分公開,讓其在“陽光下運行”,實現對其的監督和約束,促使其強化管理、規范運行,同時,可以使各類市場主體對其運作中的相關情況進行真實、準確的評價,以便合理選擇小額貸款公司,也有利于促進小額貸款公司提升經營水平。在小額貸款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不能寄希望于其自身主動公開,監管部門應該通過完善相應法規和制度,通過強制性的法規和制度,促使小額貸款公司如實公開其應該公開的信息。健全小額貸款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應該對披露的信息內容、范圍、程序、方式等內容做出明確的規定,同時對于不按規定披露相應信息的情況確定相應的制約措施,使不按要求披露相應信息的小額貸款公司承擔不利的后果。
綜上所述,小額貸款公司的存在和發展,對我國社會經濟生活有著極為重大的影響,填補了我國金融市場缺口,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資金需求,有效促進了民間借貸行為的規范化。但同時,因為監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現有監管體制的乏力以及監管措施的不到位等原因,一些小額貸款公司經營中存在一些問題,已經逐漸形成一定的風險,甚至有可能逐漸發展成為重大的社會風險,如果不妥善、及時做好相應管理和處置,有可能使社會金融秩序受到破壞,進而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在小額貸款公司的管理中,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和健全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機制和相應的法律法規,通過完善法律體系,建立和強化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措施,健全小額貸款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促使其健康、持續發展,確保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作者為河北金融學院法律系副教授)
【注:本文為河北省社科聯民生調研課題《普惠金融理念下河北省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問題研究》(課題編號:201501218)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責編/張蕾 美編/楊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