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國防和公共工程腐敗較為嚴重。印度在涉及重大政府工程和項目承包方面都存在著腐敗現象,被稱之為典型的“上流腐敗”(Grand Corruption)。它是指由于政府最高層干預所涉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一方面趨使政府匆忙決策上馬太多低效率的大工程,且大多數都是資本密集型的、便于從中獲取個人收益的、勞而無功的大項目;另一方面又在那些確屬必要的項目上支出過多,其腐敗的交易額相當于總金額的10%-20%。印度公共工程和建筑業市場是腐敗最嚴重的領域之一,也是經濟損失最大的行業之一。例如,印度國防部和意大利航空公司芬梅卡尼卡集團就存在著6000萬盧比的腐敗工程問題。
莫迪政府多管齊下,破解腐敗難題
印度莫迪政府通過把反腐和經濟發展結合起來,推動印度政府成為經濟與社會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印度政府既要準備提高自身的效率和使用公共資源的效率,也要提高和改進反腐敗能力。莫迪政府強調糾正政黨和市場關系,強調放權和避免西方非政府組織的干擾。
首先,印度莫迪政府致力于在制度上鏟除腐敗。印度總理納倫德拉·莫迪重申了他的政府承諾,從制度中鏟除腐敗,并指出“在過去的15個月沒有出現過對其政府的腐敗指控”。莫迪還指出:“印度可以遠離腐敗,印度已采取措施來糾正體制,試問下印度的腐敗還存不存在?全國的腐敗之門是否關閉了?印度已經做到。”在印度政府的非法財富打擊中,莫迪指出,針對黑錢的新法律使人們害怕將黑錢藏匿在國外。印度最高法院指示全國首屈一指的執法機構——中央調查局,審查數百萬美元的丑聞,包括涉嫌操縱醫學院校入學考試的政府公務員職位。
其次,印度莫迪政府從主要政治領導人入手進行反腐。印度莫迪政府在國大黨執政期間,政府高官和商人關系極為復雜。印度前總理辛格是享譽全球的經濟學家,被視為印度1990年代自由市場改革的總設計師,在應對2008年金融危機時也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辛格在第二任期深陷腐敗丑聞泥潭,且政府官員腐敗現象嚴重,嚴重損害了辛格清廉政治家的形象。2014年辛格被法院傳喚,理由是和億萬富翁庫瑪·貝拉的項目招投標合作存在問題。辛格政府執掌印度10年,期間批準的多數煤田項目,已于去年被印度最高法院裁定程序不合法并推翻。
第三,印度莫迪政府強調改革放權和發展經濟,通過放權來促進反腐敗。土地改革法案旨在修正一條由以前的國會領導的政府在2013年創建的法律,這將放寬對改善基礎設施和建設工業走廊、新市區、高速公路和高速列車所需土地的限制。該GST 立法的目的是用單一國家稅收更換國家稅收的主體,政府官員稱這將促進經濟一體化和改善投資環境。莫迪計劃推動“印度制造”的活動,旨在把印度建立成為全球的制造中心。
最后,防范非政府組織的腐敗問題。2014年以來,印度莫迪政府推動《外國資金管理法案》,通過控制資金賬戶管理外國非政府組織,意在打擊破壞國家利益的非政府組織,防范這些組織與恐怖主義勾結以及進行國際洗錢的可能。依照此法,印度政府已于2014年吊銷9000多個組織,今年也已有近4800個組織被取消登記。印度政府實施這一立法的過程是有重點的逐步推進,目標是對影響印度經濟發展活動的組織進行控制。因而,印度政府強調,非政府組織必須將48小時內收到的每一筆外資流入明細放在網站上供公眾瀏覽,這包括資金來源、資金使用目標活動以及在該具體項目中的伙伴組織。印度政府要求印度聯邦儲備銀行對依靠國外資金資助的非政府組織建立個案檔案,嚴格監控其資金流。
當然,印度莫迪政府也是一個有缺陷的機構:首先,決策者面臨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問題;其次,公共機構或政府官員的目標常常是部門利益目標或者個人目標,并不一定代表公眾利益目標或國家目標,印度莫迪政府也面臨著不少腐敗的指控;第三,各種利益集團利用尋租方式影響印度莫迪政府政策以謀私利,從而將其所獲收益以及成本轉嫁給他人或其它利益集團,由此導致印度政府機構長期大量存在的濫用職權、工作效率低下、腐敗等弊端很難解決;最后,在反對腐敗過程中,除了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外,更重要的是應該建立法治,不斷健全民主制度,政府決策和信息要公開,真正把政府行為置于民眾廣泛參加和監督之下,加強政府的廉政建設,提高政府的素質。印度過去國大黨權限范圍過大,便會出現尋租行為,造成政治上的腐敗;近年暴露的多起政府官員貪污受賄案件就說明其經濟生活中的尋租行為是比較嚴重的。可見,建立自律性較強的政黨和完善的政府干預機制是一項重要的長期任務。
(作者為上海國際問題研究院比較政治和公共政策所所長、研究員)
【注釋】
①張樹煥:《民主視角下的印度腐敗原因探析》,《南亞研究》,2012年第4期,第107頁。
②沈開艷:《印度經濟改革發展二十年: 理論、實證與比較(1991-2010)》,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年,第255頁。
③趙鳴歧:《印度之路——印度工業化道路探析》,上海:學林出版社,2005年,第196 頁。
責編/高驪 美編/于珊 王夢雅(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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