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互聯網金融創新的進一步開展,所帶來的不僅是網絡投融資額的屢創新高,還有日益嚴重的互聯網金融安全隱患。我國的互聯網金融自上世紀九十年代至今,經歷了飛速的發展,近幾年更是處于創新的爆發期。然而,面對互聯網金融的飛速發展,我國的金融監管還更多地停留在對傳統金融服務的管制上,相對銀行的互聯網金融服務的嚴格監管,針對新興互聯網金融服務的監管還不能完全起到對此類業務的嚴格規范作用。
以北京、上海自2014年起的P2P平臺增長數量為例,2014年初北京和上海共擁有P2P平臺171家。截至2016年5月,兩地的P2P平臺數量增長到515家,實現了近兩倍的增長。但是,隨之而來的還有不良網貸平臺數量的陡增,從2014年初的11家增長到今年5月的243家,不良平臺的數量占到了總平臺數的47%。由此可見,互聯網金融監管缺失的困境亟需改善。以鼓勵創新為目的而制定的寬松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制,起到的作用更多是刺激出一大批不良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這種寬松的監管體制便失去了自身的意義。因此如何在有效地實行互聯網監管的同時避免對金融創新的抑制,保證全面嚴格監管的同時實現互聯網金融的推廣與普及,將會是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點。
金融監管重疊與架空并存
金融監管體制主要是指針對金融市場內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活動等方面如何實行監管的分工,以及對監管所涵蓋的范圍做出相關規定。根據金融監管體制的不同,世界各國的監管模式大致可分為兩種,即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最大的區別,就是對經營不同金融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的監管是通過單一監管機構還是不同監管機構實現。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都經歷了從混業監管到分業監管再回到混業監管的變革。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歷史雖然較短,但是也經歷了復雜的演變過程。改革開放之前,我國還沒有形成真正的金融市場,一切信貸和監管業務全部集中于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的是統一的監管體制。直到改革開放,隨著金融體制的改革,我國開始進入金融監管制度的探索階段。從國內保險業務的恢復到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成立,再到分業監管相關法律的頒布,推動了我國金融分業監管改革的進程。1998年證監會和保監會的相繼成立,以及2003年銀監會成立標志著我國“一行三會”的監管格局正式成立,同時也實現了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業監管的完整性。此外,我國金融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也立足于此框架實行著“對應制”,即一種法規對應一種行業。在我國現行金融市場結構下,分業監管實現了監管的專業化,促進了各行業管理合規化,并最大力度地化解了交叉管理可能帶來的風險。同時,分業監管最大限度地遵循了不同行業的行業規律,在我國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有效地維護了各行業的健康發展,也有益于未來行業結構的構建。
然而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步入新常態,經濟一體化的進一步發展,利率市場化的進一步推進,金融市場內各行業的界限已經逐漸開始模糊。伴隨著金融市場的深化發展,國有銀行開始聯合基金、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并實現金融機構的跨領域合作。不同領域的金融機構通過單向參股、相互持股等方式進行混業經營,銀保產品、信貸資產證券化等業務便涉及到了不同行業的交叉合作。此外,鑒于不同金融監管機構監管業務范圍不同,自身利益也存在一定的沖突,因此我國現行的監管體制也不利于貨幣政策或宏觀調控信息等監管信息在不同金融機構間有效傳播和執行。并且,在逐漸擴大的混業經營的需求下,若還繼續堅持分業監管,則會導致金融市場面監管重疊與監管架空兩大問題,即交叉業務將要面對多重監管,而對于金融創新中產生的新型金融業務,則會面對因無法準確定位其所屬金融行業而產生的監管空缺。由此,隨著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金融創新的進一步開展、多層次金融市場包括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形成與發展,以及金融市場國際化的深化,中國當前實行的嚴格的分業金融監管體系已經很難適應需要,進一步改革與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是完全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