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大訴訟法先后通過修改分別將電子數據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種類規定后,雖然立法上終結了關于電子數據屬性的爭議,但理論上關于其屬性的爭議并沒有終止。所以分析關于電子數據屬性的學說,有助于當事人明確電子數據的范圍及可參考適用的證據規則。
首先是“書證說”。該學說主要立足于傳統兩大法系關于證據種類的三分法,即在人證、物證及書證的分類基礎上將電子數據歸為廣義上的書證。其次是“視聽資料說”。在三大訴訟法將電子數據獨立規定為一種證據種類之前,我國訴訟法或證據法教材將電子數據一般作為視聽資料對待。再次是“種類區分說”。該學說基于電子數據的具體內容不同,又可分為“四分說”和“七分說”。 “四分說”以書證或準書證、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視聽資料這四種法定證據種類為基礎具體區分電子數據實質內容。“七分說”則是以電子數據之外的所有法定證據種類為基礎具體區分電子數據的實質內容。最后是“獨立性種類說”。該學說最早產生在三大訴訟法將電子數據獨立證據種類化之前,建議將電子數據因為其存儲媒介的特殊性而獨立規定為一種法定證據種類。筆者認為, “書證說”“視聽資料說”“種類區分說”“獨立性種類說”均有著各自的缺陷,而總體來看,“七分說”是彌補了電子數據獨立證據種類劃分標準與原有七種證據種類劃分標準不融合的學說。因此,電子數據的范圍應該以其實際內容為基準進行界定,包含電子書證、電子物證、電子當事人陳述、電子證人證言、電子鑒定意見、電子勘驗筆錄以及電子視頻資料。當事人在針對電子數據進行收集和固定的時候,應注意具體不同種類的電子數據所對應不同的提取和固定規則。
電子數據基于無形化的實質而具有以下幾種特性。首先,電子數據的高技術含量的特性,即電子數據這一證據種類必須依托一定的電子設備和操作系統。這種電子設備和相關操作系統則是高技術含量的結晶。計算機自產生以來,從剛開始只應用于軍事活動到現在基本上覆蓋了人類所有的活動。廣泛的適用性決定人類的大部分實踐活動都是通過計算機完成的,而相關數據資料的保存就成了關鍵。一旦發生糾紛,相關數據資料就以電子數據的方式進入訴訟。
其次,對于專業設備依賴導致的電子數據具有隱蔽性及證據偏在情況。高技術標準的要求和專業設備的依賴,導致一般人士,包括當事人及法官在內的非計算機或其他的非專業人士,在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時,甚至在庭審質證以及審查判斷證據時都需要專業人士幫助。因此,電子數據明顯具有隱蔽性。同樣,由于相關專業設備非常容易被一方當事人控制,而相關的電子數據一般卻只存在于專業設備的掌控者手中,因此,對專業設備的依賴性帶來的另一個后果就是證據的偏在特性。
再次,電子數據具有易被篡改及易被復制的特點。這與電子數據存在方式無形化直接相關。計算機及網絡的發展使得信息的復制與傳播非常容易,但同樣帶來的問題就是相關證據的不穩定及易變動性。若不借助專門外部安全技術和機制,基于電子設備記錄很容易隨意被修改且難以察覺。進入訴訟后,在采用拷貝方式收集和保全電子證據過程中也可能會改變原有數據的狀態或內容,從而對案件真實的發現產生消極作用。這就要求取證人員在收集和保全電子證據時一定要從專業技術角度出發保證電子數據取證的原始性、完整性。
最后,“互聯網+”時代下,電子數據提交的完整性很難保障。隨著近些年網絡的迅速發展,以虛擬的云結構為基礎的云計算、云空間等一些技術的發展導致相關數據非常龐大。而訴訟中的電子數據的應用愈來愈普遍,但基于存儲空間大、數據分布的廣泛性以及現有技術的有限性,將相關電子數據完全發現、收集以及提取是無法實現的。由于數據挖掘技術的不成熟,電子數據在收集和提交時經常出現不完整的特點,這就直接影響到電子數據的審查及認定,進而影響案件事實認定和糾紛的解決。
(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導;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專業博士研究生林洋對此文亦有貢獻)
責編/潘麗莉 宋睿宸(見習)
美編/王夢雅(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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