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平等是馬克思思想體系的重要價值取向。《論猶太人問題》是馬克思于1843年春發表在《德法年鑒》上的一篇文章。從馬克思在這篇文章中對平等內容的闡述以及他研究平等問題的方法的形成,我們可以看出,《論猶太人問題》一文標志著馬克思平等思想的萌芽。
【關鍵詞】馬克思 平等思想 論猶太人問題
【中圖分類號】B0-0 【文獻標識碼】A
《論猶太人問題》是馬克思于1843年春發表在《德法年鑒》上的一篇文章。馬克思在這一文章中系統地闡釋了他的解放理論。在這篇文章的第一部分即政治解放的部分闡述了這樣三個問題:宗教與國家的關系、人的權利以及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關系。同時,馬克思在這篇文章的第二部分闡述了政治解放與人類解放的關系問題。通過馬克思對這幾個關系的論述,我們可以從中看到馬克思平等思想的萌芽。
政治解放與人類解放
在《論猶太人問題》的第一部分,馬克思重點批判了鮑威爾對“解放”的片面理解,提出了自己關于政治解放與人類解放關系的看法。
馬克思首先批判了鮑威爾關于宗教與國家的關系問題。馬克思認為不論是猶太教徒、基督教徒或是一般宗教徒,其政治上的解放是國家從一般宗教中解放出來。而且國家實現政治解放與人實現政治解放的過程可以是不同步的。也就是說,即使人還沒有真正擺脫宗教,國家也是可以從宗教中解放出來的。
在討論人權的問題時,馬克思給出了這樣一個觀點,“首先我們肯定這樣一個事實,就是不同于droits du citoyen(公民權)的所謂人權(droits de l’homme)無非是市民社會的成員的權利,即脫離了人的本質和共同體的利己主義的人的權利”①。這樣的人權包含了平等、自由、財產和安全。而無論哪一種所謂人權,都“沒有超出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的人,即作為封閉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時脫離社會整體的個人的人”②。這樣一種人權,使每個人都成為他人行使這種人權的限制和障礙。實質上這里的“人權”還不是真正的“人”的權利的實現,而只是公民權的實現,即政治的解放。
當然,馬克思認為僅僅實現政治解放還遠遠沒有達到人類社會的理想狀態。只有真正的人類解放的實現才是人類社會的最終歸宿。對于政治解放與人的解放的關系問題,馬克思認為,政治解放是封建體制的解體。政治解放通過政治革命把市民社會的成員分割成抽象的公民和現實的利己主義的人。政治解放造成的利己主義的人是存在于現實中的活生生的人,只有抽象的公民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人(即人的類本質)。而人類解放就是要使現實的人成為真正的人。因為,“任何一種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關系還給人自己”③。對于人類解放,馬克思給出了一個界定,那就是:“只有當現實的個人同時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為個人,……成為類存在物的時候,……只有到了那個時候,人類解放才能完成”④。
政治解放與形式平等
《論猶太人問題》一文,標志著馬克思告別青年黑格爾派,并逐步形成科學的唯物史觀。在這篇文章中,馬克思談及平等問題只有簡單的一句話,即“從非政治的意義上來看,平等無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即每個人都同樣被看做孤獨的單子”⑤。之所以說這篇文章包含了馬克思平等觀的萌芽,主要是因為:第一,在這篇文章中,馬克思雖然僅有兩句原話提到了平等,但卻一針見血地提出資產階級的平等只能是權利平等而不可能實現事實上的平等;第二,作為與青年黑格爾派告別的標志性文章,馬克思在此文章中開始形成科學的唯物史觀的方法并在后來的《〈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一文中最終確立其唯物史觀。正是通過唯物史觀的方法,馬克思才能夠確立起科學的平等觀。
在馬克思看來,在政治解放的范疇內,平等與自由都屬于公民權,是與現實感性的人相分離的一種權利。其根源就在于,在政治解放國家,人與公民本身并不是合一的,而是相互分離甚至是相互排斥的。政治解放,把人從封建主義的種種束縛——如等級、血統等——中解放出來,從而使人性獲得充分的發揚。但是,這種被解放的人性是“利己主義”的,在這種人性支配下的自由必然不是徹底的、真正的自由。這種自由必然附帶天然的限制,是一種有限制的權利。因此,每個人——或者說每個單子——的自由的實現是其他人或單子的自由的實現的障礙。馬克思所說的平等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說的。在此種意義上,平等不是人的平等,而是封閉的單子的平等。而且,人只有作為這種單子,才是平等的。因此,這是一種把人看作物的平等,是一種形式的平等。
馬克思站在歷史的高度對這種形式的平等給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時也指出了這種形式平等的局限性。馬克思認為,完備的政治國家廢除了其國民在職業、文化程度、出身、等級上的差別,但是卻沒有辦法避免私有財產、文化程度、職業等因素依然按照各自固有的方式在政治國家當中發揮其固有的作用,并由此造成各種各樣的實際差別。完備的政治國家是無法避免和消滅這些實際差別的。因為這些差別是政治國家與生俱來的,甚至可以說是政治國家存在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在完備的政治國家,形式上的平等造就了現實當中的不平等。馬克思認為,政治國家實現了形式上的平等。這相對于封建制度來說,已經是人類社會的一大飛躍。但是,政治國家無法克服自己本身的局限性,無法實現事實的平等;相反,保留事實的差別是政治國家生存的基礎。
在政治國家中生存的現實感性的人的生活是具有雙重性的,即現實感性的人和作為公民的政治人。馬克思在分析政治國家時,已經注意到了人的這種雙重性。在已經從封建桎梏中解放出來的完成了的政治國家當中,人都是處于異化狀態的。本應被人自身所占有的類本質,對象化為一種異己的力量,成為一種與現實的人本身相對立的形式。這種分裂的狀態,是政治國家存在的基礎。所以在政治國家中,人的平等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這種平等具有虛偽的普遍性。這一點,成為馬克思和恩格斯在之后揭露資產階級平等虛偽性以及與資產階級平等辯護者論戰時的重要依據。
馬克思平等思想的實質
在《論猶太人問題》之后,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巴黎手稿》、《共產黨宣言》以及《哥達綱領批判》等代表作當中逐步確立了自己的平等觀。
“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之前關于未來社會的社會大多是宏大敘事,很少有像《哥達綱領批判》中所體現出來的這種現實性描述”。⑥根據馬克思《哥達綱領批判》一文中的闡述,他所說的平等,其實質應該是:人在現實當中的異化被揚棄,階級被消滅,社會生產力高度發達,在全人類范圍內實現真正的人的平等。這樣一種平等作為事實的平等是對以往各種平等狀態(主要是形式的平等)的超越。這樣的平等只有在馬克思所設想的共產主義社會高級階段才會實現。因為,除了共產主義社會高級階段以外,人類社會的任何一個形態所能實現的平等的最高形式只能是形式上平等。哪怕是在作為共產主義社會初級階段的社會主義社會,由于其過渡性質,其所能實現的平等也只能是帶有資產階級法權性質的權利平等(即形式的平等)。只有在共產主義社會高級階段,人才能揚棄異化,實現對自身類本質的重新占有,從而被完全解放,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人,人與人之間的事實平等才能得以實現!
(作者單位:武漢科技大學城市學院)
【注:本文系武漢科技大學城市學院博士自主科研人才基金項目“馬克思政治哲學視野中的當代中國平等問題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②③④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1956年,北京:人民出版社,第439、441、439、429、438頁。
⑥朱熙寧:《關于共產主義第一階段和分配理論的思考——讀〈哥達綱領批判〉》,《人民論壇》,2013年第08期,第186頁。
責編/張蕾 蘇娜(見習)
美編/楊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