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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政務公開”與“政府信息公開”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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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方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

《北京日報》5月23日第17版刊載了姜明安教授的《把政務公開貫穿政務運行全過程》。此文認為政務公開在公開的主體和內容兩個維度上大于政府信息公開,并提出政務公開有比政府信息公開更廣泛更多層面的意義,拜讀之后獲益匪淺,啟思良多,然亦難免白璧微瑕之憾,部分內容可待商榷。

“政務公開”之“政務”當僅涉行政機關

姜教授在文中論述道,“‘政務公開’的‘政務’是指整個國家公權力的運作,包括決策、立法、執行、監督的整個過程。在中國,政務的主體不僅包括國家機關,而且還包括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而‘政府信息’僅指作為國家公權力一部分的行政權運作的信息和行政權運作獲取的信息,其主體只是行政機關,不包括立法機關,更不包括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這里,姜教授將“政務”之“政”作廣義理解,即指整個國家公權力機關,甚至還包括執政黨,卻又把“政府信息”之“政府”作狹義理解,即僅指行政機關,如此理解當然能得出“政務公開”比“政府信息公開”的公開主體更大的結論。

我認為,“政務公開”之“政”應作狹義理解,僅指行政機關,不應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和執政黨。如此理解的主要理由:一是與《政務公開意見》將政務公開主體限定于行政機關相符,不會與之產生抵牾;二是與政府信息公開中的“政府”都作狹義理解,保持概念理解一致,為比較分析奠定基礎;三是符合黨政分開的要求,黨的工作事務的公開有“黨務公開”這一專門稱謂,且黨務公開由中國共產黨負責推行;四是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公開自有“立法公開”和“司法公開”,且十八大以來最高法主導的司法公開進程加快,成果有目共睹。因此,“政務公開”應當僅指行政機關工作事務的公開,其公開主體與“政府信息公開”是一致的。

“政務公開”與“政府信息公開”的異同

姜教授關于“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其它諸方面的精到分析給了筆者許多有益啟發。筆者認為,兩者的區別與聯系還表現在以下方面。

概念界定上,政府信息公開更明確。政務公開尚無中央文件和法律法規的權威界定,學術界也莫衷一是。按照一般的理解,政務公開可指行政機關依法公開行政事務的信息和活動,促進公眾參與,接受社會監督的行為。“政府信息公開”則有相對明確的權威界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將“政府信息”定義為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相應地,政府信息公開就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對政府信息進行公開的行為。

范圍上,政務公開更廣泛。政務公開不僅包括行政履職產生的靜態信息的公開,還包括行政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的動態活動的公開,其中動態活動公開的內容可能是轉瞬即逝、未能保存的表情、動作、聲音等;而政府信息公開僅涉及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現成的、靜態的信息。政務公開不僅要求結果公開,而且決策和執行過程也要公開,不僅有事后的公開,也有事前和事中的公開;而在政府信息公開中,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予公開,只有事后的結果公開。可見,政府信息公開是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政務公開比政府信息公開的外延更廣。

方式上,政務公開更多元。兩者都有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媒體、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公開方式和途徑。而政務公開還有政府信息公開所沒有的方式和途徑,例如開展政民互動,向社會公開征求決策方案的建議,舉行聽證會、論證會,邀請各方代表列席決策會議等。

規范性上,政府信息公開更成熟。政務公開還沒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只有中央文件部署了工作要求,許多工作還在摸索階段,規范性較差、成熟度較低;政府信息公開已納入法制化軌道,公開的主體、內容、流程、時限、文書等都有較為具體的規定,規范性較好、成熟度較高。

救濟途徑上,政府信息公開更完備。政務公開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內部監督,暫未規定法律救濟途徑,一般不會引發行政復議和訴訟;而政府信息公開既有內部監督,還設有法律救濟途徑,可能引發行政復議和訴訟。

此外,兩者還有以下不同:政務公開可對某些政府信息進行匯總、加工之后進行集中公開,還要求進行政策解讀,而政府信息公開一般不需要對信息進行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務公開沒有依申請公開事項,都屬于能動性工作,主動性和靈活性較強,而政府信息公開設置了依申請公開事項,由政府對申請人的申請件予以相對被動的處理。

(作者為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

[責任編輯:焦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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