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傳統社會治理方式不斷轉變,新的社會組織逐步發育成長
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是通過遍布基層的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村是集體經濟組織)將社會成員組織起來(無單位人員由街道、居委會負責),為他們提供包括生、老、病、死在內的全部生活保障,“單位”作為行政機構的延伸,對經濟、社會、文化等事務進行全方位管理,每個人的工作和生活都全部從屬于單位,并沒有獨立的“社會空間”。這種管理方式具有強大的社會動員能力,能有效維持社會秩序,適應了當時的國家戰略需要。但是,個人僅僅在單位范圍內按照行政指令工作甚至生活,積極性和創造性受到極大抑制,社會活力明顯不足。
改革開放以后,就業自主化、住房商品化、社會保障社會化等改革逐步將辦社會職能從單位中分離出來,單位逐漸收縮為工作場所。隨著收入水平和受教育程度不斷提高,個人可自由支配的時間、資源和空間不斷擴大,有愿望也有條件在單位之外更廣泛地參與社會生活。與此同時,在單位之外,逐漸涌現出按“非單位”的方式進行管理的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還出現了一些“無單位”的自由職業者,對這些人的組織和管理,需要有新的機制。總之,在單位體制之外,逐漸發育出自主的社會空間,在強烈的社會治理需求推動下,作為對單位的替代或補充,一些新的社會組織逐步發育、成長和發展起來。這其中包括:
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改革開放以后,城鄉社區逐步建立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履行基層自我管理、服務職能。在分離單位辦社會職能過程中,由于新建立的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沒有基層組織網絡,特別是面對城鎮低保對象、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及退休職工時,很難開展工作,各地探索將社會保障管理服務職能放到社區,取得了較好效果。目前城鄉社區已承擔起包括矛盾調處、社會保障、文化教育、人口就業、計劃生育等在內的幾十種管理服務職能。
民間組織。一些新的社會組織形式開始出現,首先是文革中被解散的學術團體迅速恢復,隨著經濟活動不斷活躍,各種行業協會快速發展,有的承接了政府行業管理職能,中介組織不斷涌現;隨著社會財富的增加,出現了基金會一類的民間資助機構;在社會事業體制改革中,提供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服務的民辦事業單位快速發展。為規范管理,有關部門將這些社會組織劃分為民辦非企業、社會團體、基金會三類,統稱為民間組織統一管理。
群眾團體。在各類社會組織中,有一類基于成員共同身份、作為黨和政府聯系群眾橋梁和紐帶的群眾團體,在改革開放后逐步得到規范和發展,包括作為政協成員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等八大人民團體和25家由國務院批準的免登記團體,如文聯、作協等及其基層組織。這些組織逐漸轉變職能,依托發達的組織網絡,不斷發揮服務群眾、反映群眾訴求的作用,適應了新的社會治理要求。
各類非正式組織。在社會交往需求的推動下,一些個體基于共同興趣、愛好、價值理念以及共同需要自發成立了各類非正式組織,比如合唱隊、讀書會、車友會、學生社團、沙龍等,它們為社會成員提供了相互交往的平臺,雖然自身沒有法律身份,但是形式靈活,具有較強的針對性,自我組織、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程度高,成為社會治理中重要力量構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