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城市社區居民涉案、糾紛事件、居民上訪是城市社會不穩定的主要表現形式,也是判斷城市維穩形勢的重要指標。由于房屋拆遷、流動人口、社區服務資源不足等問題,城市社區的不和諧因素在增加。文章在總結影響其省城市社區穩定諸因素的基礎上提出:推進城市社區維穩工作,必須要注重管理和服務機制的建設與完善,并從矛盾調處、治安防范、民主建設等方面增強社區的維穩能力。
【關鍵詞】城市社區 維穩能力 社區治理
【中圖分類號】TP393 【文獻標識碼】A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不可避免地造成社會流動加快,社會分化加劇,社會矛盾沖突問題增多,維護城市社會穩定已成為國家現代化進程的重要目標選擇。
城市社區維穩形勢
城市社區居民涉案、糾紛事件、居民上訪是城市社會不穩定的主要表現形式,也是判斷城市維穩形勢的重要指標。在某省所調研的社區中,有49.2%的社區發生過群體性事件,社區均發生10.5起;有35.5%的社區存在居民上訪現象,社區均發生3.0人次;有26.4%的社區存在居民糾紛案件,社區均發生11.3次,從總體上看社區維穩形勢比較嚴峻。
從社區涉案狀況來看,流動人口為主要涉案主體,入室盜竊事件為主要涉案類型。在所調研社區中,樣本社區中在涉案人群上存在顯著差別。在涉案的628人中,有380人是流動人口,其比重達涉案總人次的六成以上,達到60.5%;涉案的248個屬于本社區居民,其比重為39.5%,前者比后者高出了21個百分點。在所調研社區中,113個社區共發生146起刑事案件,平均每個社區發生1.3起,發案率為21.2%;120個有效樣本社區中,發生入室搶劫的有68個社區,社區發案率為56.7%,超過總數的一半,平均每個社區發生6.5起。比較而言,入室盜竊案件是大多數社區的主要案件類型。
從社區上訪情況來看,拆遷糾紛仍是上訪的主要誘因。上訪是社區社會矛盾激化的表現,也是當前社區不穩定因素的重要方面。調查顯示,在141份有效樣本中,共有50個社區存在居民上訪現象,進一步分析,在140個有效樣本中,共計有419人次上訪,平均每個社區上訪為3.0人次。
在分析社區上訪的原因中,我們發現,上訪的主要原因是拆遷糾紛的社區,占總樣本的比重達32.7%,占三成以上;由于福利待遇糾紛、勞資糾紛上訪的社區,占比分別為21.8%、10.9%。因其他原因上訪的社區占34.6%,主要有土地糾紛、鄰里糾紛、物業建設等。居民上訪的原因多樣化,敢于通過上訪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同時需要注意,拆遷糾紛是社區上訪的主要誘因。
從社區糾紛問題來看,社區關系不和諧,居民糾紛為主要類型。社區糾紛事件說明社區內部關系的緊張,是當前社區不穩定的重要表現。調查顯示,在148個有效樣本中,共有111個社區存在糾紛現象,達到七成半,占比為75.0%。合計發生1673起糾紛事件,社區均糾紛事件次數為11.3次/社區。可見,社區不和諧因素在增加,社區糾紛成為影響社區穩定的因子。
社區糾紛事件的存在是社區不穩定的重要表現。超過八成的社區糾紛屬于居民間糾紛。調查顯示,在1549件糾紛中居民間糾紛事件數目為1252,占有效樣本的比重為80.8%;居民與政府糾紛、居民與社區委員會糾紛事件的數目分別為107、1252,占有效樣本的比重分別為6.9%、4.3%。可見,社區居民之間的利益沖突是社區糾紛最主要的類型。
當前影響該省社區穩定的主要制約因素
文化教育資源總量有限,居民群體意識不強。城市社區的穩定和諧離不開社區文化功能的發揮,構建穩定的社區應以文化建設為基礎。社區完備的教育資源和豐富的文化活動,不僅能夠提高居民的整體素質,而且能夠使不同群體在文化生活中得到共鳴,增強人際關系的和諧度和社區的凝聚力。
根據本次調查數據可以發現,學校數量的多少是當前城市社區穩定與否的重要制約因素。學校數量為0~1、2~3、4~5、5個以上時,其相應的社區均發案次數依次為6.3次/社區、7.5次/社區、4.3次/社區、3.0次/社區;相應的社區均糾紛事件次數依次為13.1次/社區、12.2次/社區、9.6次/社區、10.1次/社區。可見,隨著學校數量的增多,糾紛事的發生率總體上呈現降低的趨勢。
文化設施,也就是文化硬件的建設也是社區建設不可忽視的方面,是群眾文化活動的基礎,可以密切居民與居民間,居民與社區之間的關系。社區中的文化場所設施包括書報閱覽室、老年活動室(活動中心)、兒童活動室、心理咨詢室等。從數據分析的結果來看,文化場所的數量從5個以下到10個以上,案件的發生率降低了49.5%,糾紛事件的發生率降低了38.3%。可見,總體上隨著文化設施數量的增多,社區更趨于穩定,而目前我國社區的文化資源數量仍然不足。
流動人口隊伍壯大,社區維穩難度加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市外來人口的隊伍日益壯大,這些外來人口為城市經濟發展做出貢獻的同時,也給城市社區的穩定帶來了巨大壓力。隨著外來人口流動的范圍和頻率的不斷增加,城市社區人員結構的復雜性與日俱增,容易導致社會矛盾激化,產生諸多社會不穩定因素。從案件的發生比率上來看,在流動人口比例為5%以下、5%~15%、15%以上的樣本社區中,發案樣本社區比例分別為36.5%、58.3%、64.7%。也就是說,隨著社區外來流動人口數量的增加,樣本社區發案的比重依次增加,二者呈顯著的正比例增長關系。與發案情況相似,從社區糾紛的發生比率上來看,在流動人口比例為5%以下、5%~15%、15%以上的樣本社區中,發案樣本社區比例分別為30.8%、38.9%、38.2%。可見,隨著社區流動人口數的增加,發生糾紛的社區比重也呈現總體增長的態勢。
治安防控體系不完善,社區維穩能力不足。社區治安防范體系的建立,充足的警力和完善的防范設備是維護社區穩定的重要基礎和保障。在物防方面,根據Pearson卡方檢驗可知,社區安裝監視器個數的不同與社區發案次數上存在顯著差異(P=0.000<0.05)。監視器的數量在0、10個以下、10~20個、20個以上,其相應的社區均發案次數依次為4.7次/社區、7.2次/社區、5.2次/社區、3.8次/社區。可見,防范硬件建設對于預防和減少入室盜竊案等案件的發生率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完善社區治安防范的硬件建設應視為社區治安工作的重點。
從社區道路燈光來看,單位面積路燈數越多,發案次數越少。每平方公里路燈數在0~40盞的社區有35個,共發案415起,社區均發案次數為11.9起,每平方公里路燈數在41~100盞的社區有34個,共發案138起,社區均發案次數為4.2起,每平方公里路燈數超過100盞的社區有33個,共發案65起,社區均發案次數為1.9起。在社區單位面積路燈數不同的情況下,社區均發案次數具有明顯差異(P=0.001<0.05)。社區單位面積路燈數越多,發案次數越少。
在人防方面,根據Pearson卡方檢驗可知,社區值班室個數的不同與社區發案次數上存在顯著差異(P=0.000<0.05)。社區值班室的數量在0個、1個、2個、3個及以上,其相應的社區均發案次數依次為23.8次/社區、7.2次/社區、6.5次/社區、4.8次/社區,可見,沒有值班室的社區與設有值班室的社區相比,案件的發生率顯著增多,并且隨著值班室的增多,案件均發生次數在不斷減少。為維護社區的穩定,應加強社區值班室的建設,擴大人防力量的覆蓋面。
中介組織力量不足,社區自治基礎薄弱。社區中介組織是社區管理和服務的重要主體,是社區自治的重要力量,對于加強社區的專項服務,增強凝聚力,提高居民的參與意識等,都起著重要作用,而且也是居民與政府、居民與居民矛盾沖突的潤滑劑。其中物業管理公司通過采取各種措施和手段來保證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物業管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社區的治安狀況。根據本次調查數據可以發現,是否有物業管理公司是當前城市穩定與否的重要制約因素。
在案件的發生上,有物業管理公司的社區中發案規模為5.9次∕社區,而沒有物業管理公司的規模為6.7次∕社區,也就是說,在有物業管理公司條件下,社區案件的發生率降低了13.6%。從糾紛事件的發生情況看,在有物業管理公司條件下,社區糾紛的發生率降低了35.6%。從上訪情況看,沒有物業管理公司的社區中發案規模比有物業管理公司的規模高3.3次∕社區,在有物業管理公司的條件下,社區糾紛的發生率降低了60.0%。可見,物業管理公司對減少社區糾紛和上訪事件的發生起著更為顯著的作用。但從社區物業管理公司的設立情況看,我們還要擴大物業管理公司在城市社區的覆蓋面。
業主委員會是代表全體業主利益,反映其意愿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行為的群眾性自治機構。業主委員會通過團體參與和召開會議的形式,聚合了大多數人的利益,并且可以為社區中的內部矛盾及時化解和消除提供了渠道。分析得出,在有業主委員會的社區中,其發生糾紛事件的樣本占總體的比重為75.3%;在沒有業主委員會的社區中,其發生糾紛事件的樣本占總體的比重為77.4%,可見業主委員會的存在對于減少居民的糾紛,建立和諧的居民關系起著積極的作用。
志愿者組織也是社區管理和服務的重要主體,承擔了越來越多的社區服務工作,包括社區醫療、社區養老、社區治安、社區教育等。分析發現,在有志愿者組織的社區中,發案社區占總樣本的比重為16.7%,發生糾紛事件的社區占總樣本比重為40.0%;沒有志愿者組織的社區中,發案社區和發生糾紛事件的社區,分別占總樣本的比重為50.0%、40.9%。
民主建設有欠缺,社區矛盾難以化解。當前,我國城市社區實行自治制度,目的在于讓廣大人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職能。
在實地調查中我們發現,民主建設對社區穩定也有重要的影響。在49個沒有實行直選的社區里,共發案313起,社區均發案次數為6.4起。但在115個實行了直選的社區里,共發案655起,社區均發案次數減少到5.7起,即發案率下降了10.9%。卡方檢驗得:P=0.00<0.05,這說明社區是否實行直選對社區發案次數有很大的影響,社區實行直選有利于減少社區發案次數,更有利于社區穩定。
社區居委會每月例會次數與社區均發案次數成反比例關系。在社區居委會每月召開例會次數不同的情況下,社區均發案次數具有明顯差異(P=0.00<0.05)。社區居委會每月例會次數與社區均發案次數成反比例關系。每月例會次數越多,社區均發案次數越少。
從居委會人員情況看,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8~10人時,社區發案次數最少。在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數不同的情況涉案情況的社區按百分比等分為3組,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在1~7人、7~10人、10人以上時,其相應的社區均發案次數依次為6.7起、2.0起、8.0起,社區發案次數呈明顯的“V”字型結構,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8~10人時,社區均發案次數最少。
推進社區維穩工作的幾點對策
推進社區文化建設,增強維穩效力。單位制解體后,社區居民失去了對社區共同體的歸屬感和認同感,需要通過加強社區文化體制建設,形成一種有利于價值觀念整合的“心理社區”,為社區穩定提供動力。一是加強社區觀念文化建設,提高居民的綜合素質;二是加強社區制度文化建設,增強社區居民的責任感;三是加強社區行為文化建設,使之成為居民交往的紐帶;四是加強社區物質文化建設,使之成為居民理想的家園。
規范流動人口的管理,緩解維穩壓力。首先要改善社區的管理,為流動人口融入城市提供良好的支持。①改進對流動人口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從防范式、規范式向引導式、教育式轉變,增進流動人口對社區工作的了解。其次要改善社區服務,把流動人口納入到社區服務的范圍,積極為其排憂解難,逐步增強流動人口對社區的認同感和歸屬感。最后要通過舉辦各類活動,促進群體互動,增進社區兩個群體間的交往和了解,建構流動人口與社區居民共同的社會認同。
加強社區防治力量,完善維穩機制。一要建立全方位的防范格局,實現群防群治規范化,促進“防范隊伍專業化,防范工作社會化,防范組織網絡化,防范形式多樣化”。二是以化解矛盾為主線,構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體系。在具體工作中做到疏導,做思想工作,講道理,講法律,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三是提高群眾的自治自防水平,形成人人重防范,人人參與防范的濃厚氛圍。
促進民間組織壯大,形成維穩合力。目前,我國社區的民間組織還存在諸多問題。為此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強監督管理工作,讓民間組織融入到社區建設中;二是積極培育發展壯大公益性組織;三是提高組織的社會化程度②。另外,還要為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創造寬松的環境。著重解決民間組織在稅收、社會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完善矛盾調解機制,健全維穩制度。應進一步完善社區社會矛盾調解機制,盡可能將社區穩定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避免社會矛盾激化。一要加強調解隊伍建設,促進調解能力的提高。二是要加強檢查督導,建立規范化的調解程序。三是要完善社區調解的工作方式。四是要拓寬社區調解的工作區域,加強與司法、警務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
加快社區民主建設,增強維穩能力。一是解決居委會工作行政化的問題,提高居民對居委會的認同度。首先要完善社區民主選舉制度,在居委會成員提名方式上,使居民直接選舉制度化、民主化。二是要創新社區自治參與制度③。居委會要根據社區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可操作性強的參與程序,推行事務公開制度。三是要培育居民的參與意識,把解決居民的問題放在首位,增強和居民的歸屬感和認同感。
(作者單位:中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委員會黨校;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研究成果,項目編號:14BDKT02)
【注釋】
①桓金良,唐旻星:“城市社區管理與城市社會穩定”,《理論與實踐》,2003年第5期。
②俞可平:《治理與善治》,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
③葉大鳳等:“論我國公共政策過程中公民參與機制的構建”,《福州黨校學報》,2007年第5期。
責編/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