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隨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改革的逐步深化,金融宏觀調控將發揮更大的效能,然而,在金融宏觀調控的過程中,法律問題的存在使金融宏觀調控的效能發揮弱化,因此解決這些問題成為了更好發揮金融宏觀調控的重要途徑。文章以金融宏觀調控為切入點,探討金融宏觀調控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并提出一些解決措施。
【關鍵詞】金融宏觀調控 法律問題 重塑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以及國家調控方式的改變,金融宏觀調控職能變得越來越重要,然而,當前我國在宏觀調控層面雖然成績顯著,但也存在諸多問題,學界和業界針對這一命題從學理性和實踐操作性上都進行了不斷的探討和摸索,角度和范圍涉及各個層面,研究方法也是百花齊放,但縱觀現有的研究成果和探索領域,大多是從經濟學的角度入手,從法律角度進行切入并進行深層次剖析的較少,這給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研究空間。本文以金融宏觀調控的法律研究現狀入手,通過文獻研究對我國現有的金融宏觀調控的現狀進行簡單的梳理,接著對我國金融宏觀調控中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深層次的剖析和解讀,以期找出問題所在,最后針對這些問題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議。
金融宏觀調控研究現狀淺層掃描
上文提到,目前對金融宏觀調控研究的角度和范圍較多,涉及各個學科,但大多還是從經濟學的角度入手,從法律層面進行切入的研究論著不多,沒有形成一個體系,這使得金融宏觀調控缺乏法律依據。在本文該部分,對目前我國金融宏觀調控的研究現狀從經濟學角度和法學角度進行淺層次的掃描,具體如下:
從經濟學角度進行的研究。相對于從其他學科對金融宏觀調控進行研究而言,從經濟學角度對該命題進行研究具有先天的優勢,論著較多。溫陽福、呂平在《關于完善金融宏觀調控問題的思考》(《金融與經濟》,1995年2月)中對金融宏觀調控進行了界定,并對宏觀調控的主體、對象、調控目標進行了具體的解析,同時從貨幣供應量增長率切入探討我國金融宏觀調控的規范性和穩定性。李建軍、戴應亭、陳靜文在《社會融資總量與宏觀金融調控》(《新疆財經》,2012年第2期)中從廣義的社會融資總量和狹義的社會融資總量出發,探討金融宏觀調控的意義。曲建武在其《試論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金融市場的原則》(《中國城市金融》,1991年11期)中指出必須認真研究央行調控金融應該遵循的原則,同時,他認為,被調控者與調控者是否分離及分離的程度是衡量宏觀調控機制是否健全的標志。
從法學角度進行的研究。目前從法學角度對金融宏觀調控進行的研究較少,大多以質化研究為主,謝如剛在《論法律手段在宏觀調控中的運用》(《南京金專學報》,1996年第3期)中對如何運用法律手段進行宏觀調控進行了深層次的探討。李西臣的《金融宏觀調控行為的經濟法分析》(《經濟經緯》,2007年第6期)從經濟法出發探討金融宏觀調控中存在的不足,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一些解決的措施。趙園園在《淺析金融宏觀調控主體信用法律制度建設》(《西部法學評論》,2008年第6期)中著重對金融宏觀調控主體信用法律制度建設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進行了分析。
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金融宏觀調控的必要性分析
眾所周知,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國家對金融宏觀調控一般采用經濟、行政和法律這三種手段進行調節和規范,三種手段各有特色又相輔相成。
如果僅僅采取單純的經濟市場調控,其存在的盲目性和滯后性等固有弊端就會在市場上引發一些列問題,使得經濟波動,市場兩端收入差距拉大,最終會導致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不穩定。而行政手段是政府為保障金融市場安全健康發展采取的強制性手段,并不是解決市場矛盾的最終辦法。
為了實現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法律手段就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現實生活中,國家通過制定計劃法、投資法、稅法等經濟法律來保障宏觀調控的奏效,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行政手段導致的經濟秩序混亂的情況。當建立起完善的市場法律體系后,市場經濟的發展才會有良好的秩序。用法律來規范經營者的行為,進而保護消費者的權利,避免發生擾亂經濟秩序的行為。法律手段是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保障和支撐。①為了使經濟健康快速的發展,在市場進行經濟調控的同時,必須結合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調控,同時輔助以行政的強制性。所以,在宏觀調控中,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實施離不開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綜合效力的有效發揮。
另一方面,從市場經濟發展趨勢來說,法律手段在宏觀調控中的運用程度,往往標志著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發展程度。我國采取的宏觀調控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必備手段,只有采取國家宏觀調控,才能使國家經濟快速發展,穩定市場物價,平衡市場兩端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最終發揮出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而在我國經濟的宏觀調控中,經濟手段不可或缺,它是實現宏觀調控,調節市場的強有力保證。因此,法律手段在這三種手段中居于一個較高的層次上,如果沒有法律手段的約束和規范,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效能則得不到最大程度的發揮,因此,有人提出,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可見法律在金融宏觀調控中的重要性。
金融宏觀調控面臨的法律問題
法律手段在金融宏觀調控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金融市場需要法律調控的保障,為了更好地進行法律建設,必須解決在金融宏觀調控中依然存在著的諸多法律問題。
相關法律制度缺位。法律制度的缺位主要是指人民銀行法和宏觀調控基本法等相關的法律制度不夠完善和細化。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雖然在法令制度上已近完善,但是依然存在缺陷,如:貨幣政策委員會只是作為一般的咨詢議事機構,對很多政策的形成沒有起到強制性的影響;法律責任機制不健全,對金融宏觀調控中出現的一些違規、違法行為沒有明確、具體和全面的規定;央行的地位不獨立,在很多方面受到國務院的制約,無法完全的實現對宏觀調控進行法制化的運行。②宏觀調控基本法是我國對經濟調控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定了宏觀調控的體系、原則、主體、決策、實施程序、法律責任、調控權力的配置等。目前宏觀調控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而宏觀調控基本法也亟需突破,當前,我國存在的宏觀調控基本法主要有《促進經濟穩定增長法》和《宏觀調控法》,二者雖然名稱不同,但內容重合率較高。
法律制度的缺位,會使國家在進行市場經濟宏觀調控過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無法根據法律規定約束市場行為,無法消除市場違規現象也無法保障正確的市場行為,造成一系列鉆法律空檔的違法行為。為了市場經濟宏觀調控的順利進行,必須對法律制度的缺位進行修復完善,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用以保障市場的健康發展。
金融宏觀調控法治化理念不足。社會主義是在發展和摸索中前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是一波三折的,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緩慢,金融業發展也極度落后于發達國家,法律制度更是無法與國際接軌,在我國國家經濟很長的一段發展過程中主要是以宏觀調控中的直接調控為主,即過多的依賴于行政手段進行調節和干預,而以法律手段進行間接調控的模式還沒有真正形成,就造成了現如今存在的金融宏觀調控法治化理念不足的問題。因此提高法制理念,運用法律手段合理調控國家市場經濟勢在必行。
另一個方面,法制觀念不足是由金融宏觀調控自身的特點所決定的,金融宏觀調控有隨機、變動的特點,這些特性使作為以穩定見長的法律不能及時而直接的進行干預,這也使法律在宏觀調控當中略顯滯后和作用效能的弱化,進而使金融宏觀調控運用法律去調節的普及度和認知度大打折扣。
宏觀調控主體公職人員行為失范。何為宏觀調控主體公職人員行為失范?從法律層面簡單的理解就是宏觀控制權和行使權失去了法律規范的行為。上文提到,在當前,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的轉型時期,面對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國家雖然針對金融宏觀調控頒布了一些法律制度、法律條文,但是由于各種因素的存在,這些法律法規的完善度還相當欠缺,相對于我國飛速發展的經濟而言,國家的法律規定還略顯滯后,無法與國際接軌。同時,在市場經濟中,一種新型制度的制定及實施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也是一個不斷完善發展的過程。不可能今日頒布新的法律條文,明天就能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在新的法律制度逐步實施過程中,還有可能因為法規傳達不到位、行使主體不明、執行力度不夠等原因,出現金融調控主體行為失范。這些失范行為的存在,使我國在金融宏觀調控活動中缺乏法律規范,無法用法律規范市場行為。同時,在市場調控執行上,由于某些從業人員法律意識薄弱、職業操守不強等問題的存在,也加大了宏觀調控主體失范的幾率。
監管體系缺失。從以往經濟發展的規律中,我們不難發現,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調控監管體系,兩者是環環相扣的,如果兩者在連接發展過程中出現脫節,就會使一些市場經濟行為得不到監管體系的有效約束,從而造成一系列的經濟問題。我國在實行經濟宏觀調控的過程中,已經認識到完善監管體系的重要性和必然性,并先后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但是,由于我國法律手段起步晚,發展時間較短,目前的經濟法律手段監管體系還處在缺失狀態。
金融宏觀調控制度重塑
通過上文對金融宏觀調控中出現的法律問題的梳理和剖析發現金融宏觀調控中法律問題的存在制約了我國金融宏觀調控的有利開展,因此,在該部分,筆者會針對上述問題,提出一些解決的措施和建議,以期做到有的放矢,更好的指導我國金融宏觀調控的有利、有序的開展。
確定央行作為唯一調控主體的法定地位。筆者查閱資料發現,雖然當前大部分的史料都承認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宏觀調控的主體,但是也存在不同的聲音,異化的聲音主要包含是否應該讓三會,即證監會、保監會及銀監會,四大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參與進來進行統一的監管,這種聲音的存在使得金融監管出現了混亂和不一致。我國目前正處于轉型和經濟快速發展的時期,在這個關鍵時刻,應有一個中心和核心點進行統一的規范和指導,參照國外發達國家和金融調控的規律,一般而言都是實行由央行進行統一的管理和調配,從長期的我國金融調控的實踐性經驗上來看,也應該確定央行的法定核心地位③。這并不是否定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三會的作用,在央行的核心法定地位明確后,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三會都可以作為輔助部門在央行的指導和調控下進行輔助和監管。
因此,應該加大宣傳力度,強化央行作為我國金融宏觀調控主體地位的思想意識,將這一意識普及化,進行由表入里的深化推進。
確保金融宏觀調控的獨立性。《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進行金融宏觀調控,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宏觀調控中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但是,現實生活中,中國人民銀行在實行宏觀調控的過程中往往受到財政部及其他強勢部門的制約和牽制,同時,在我國國情下,央行在國務院的領導下進行運作,其獨立性也受到了一定的制約。
參照國外的一些經驗和他們宏觀調控的發展歷程,保持央行的高度獨立性是十分必要的,應該將央行在金融宏觀調控中的獨立性運作法定,同時減少國務院一些不必要的干預,使央行的獨立性運作成為可能,以便更好的開展對金融宏觀調控的指導和監管。
轉變調控的方式和手段。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原有的以行政手段作為調控的方式已經不再適用于現有的經濟模式和經濟發展速度,因此,應逐步擺脫以行政手段直接進行調控的方式,在金融宏觀調控過程中優先考慮市場性、間接性的調控方式,即以法律為主的調控方式。當然,這一模式的轉變要逐步進行,不能急于推進,但是為了我國經濟更加健康、快速的發展,以及金融宏觀調控的有序進行,轉變調控方式和手段顯得極為必要和迫切
調控責任法定。當前,《中國人民銀行法》中的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條對金融宏觀調控中的違法追究,責任主體限定為自然人,而不是機關,追責的形式也主要是行政處罰和法律兩種,不夠健全。
一般而言,金融宏觀調控法律追責制度應該包含責任的主體、責任的形式、違法的行為以及歸責理由等內容。責任主體除了宏觀調控的機關,還包括宏觀調控的實際操作人員,即公務員,對于機關,應當確定其為法律承擔責任的直接主體,對于公務員,應當完善相關法律,加大違法犯罪的成本,提高他們守法的意識。④責任的形式層面,除了以上提到的兩種形式外,應當根據在金融宏觀調控中違法行為一時難以確定的特性,實行引咎辭職的政治性的責任。在歸責的理由該層面,雖然有違反法律的規定這一理由,但不夠細節化,因此應該將其逐步的充實和細化,做到有法可依。
完善金融宏觀調控監管體系。中國金融經濟現有的格局,也決定了中國宏觀調控監管體系需深化改革與完善,以促使中國金融業健康發展,避免出現混亂現象。同時,我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中成熟的監管體系,由國家政府帶頭主導,各個行業自己約束自己的行為,形成一套政府和行業相互協調,共同監管的體系。這樣的體系,思路清晰,力度強,既能有效的提高監管效率,又能符合當今金融經濟發展的需要,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
綜上所述,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金融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保障。國家對金融市場進行的宏觀調控中,法律手段起了決定性的作用。在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隨著中國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化以及金融行業的不斷創新發展,以法律約束經營者的行為,用法律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已成為市場的共識。在現在國家宏觀調控的關鍵階段,我們只有根據經濟發展的要求,解決現有法律存在的相關弊端,加快與國際金融法律接軌的步伐,重塑和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滿足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需要,才能凈化市場經濟,保障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作者單位:廊坊師范學院)
【注釋】
①李長健:“論宏觀調控與宏觀調控法的理論基礎”,《經濟師》,2005年第5期。
②劉志云,盧炯星:“金融宏觀法與金融監管法關系論”,《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8年第4期。
③楊松:“金融調控的法律問題分析”,《社會科學戰線》,2004年第6期。
④戴敏:“宏觀調控行為法律責任的認定與歸結初探”,《湘潭大學學報》,2005年第5期。
責編/王坤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