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十八大以來,中央采取了一系列高頻度、高強度的反腐措施,反腐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也贏得了社會的高度認可。文章在分析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內涵作用的基礎上,探討了它的職能定位與相互關系,并提出了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并重、具有中國特色的反腐倡廉新模式,以徹底實現反腐敗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長效化。
【關鍵詞】黨紀反腐 司法反腐 反腐倡廉模式
【中圖分類號】D619/90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將反腐工作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被調查的省部級官員已達50余人,一些位高權重的官員亦頻繁落馬,這一態勢足以昭示出黨和國家反腐敗力度的加大以及高壓反腐的常態化趨勢。十八大報告中的“健全反腐敗法律制度,更加科學有效地防治腐敗”是黨和國家反腐敗工作的新思維、新觀念和新方法,也是全黨“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標志著隨著依法治國歷程的開始,依法治腐、嚴懲腐敗亦將成為解決腐敗痼疾的根本方式。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指明了反腐敗斗爭的法治路徑,明確了國家司法機關作為反腐敗斗爭的法治主體所肩負的懲治和防控腐敗違紀違法行為、保障公共權力正當運行的法定職責①,使司法機關的司法反腐工作作為反腐最重要手段的同時,也彌補了黨紀反腐的職能不足。而隨著中紀委四次全體會議的召開,如何對四中全會依法反腐精神進行有益、有效的踐行,亦成為司法反腐工作的新課題與新任務。由此,探討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的職能定位與相互關系,建立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并重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反腐倡廉模式,徹底實現反腐敗工作的法治化,必將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的內涵與作用
黨紀反腐的內涵與作用。黨紀就是黨的紀律,是指一個政黨為了實施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而必須確立并務必執行的規章制度。黨紀是一個政黨性質、綱領、宗旨、任務、理念等的直接或間接體現,是一個政黨的各級組織或全體黨員都必須共同遵守的紀律法規;一個政黨只有紀律嚴明、嚴于操守,才能規范行為、保持形象,才能為群眾擁戴并鞏固執政地位,最終實現黨的偉大理想與目標。中國共產黨自創建之始就是一個紀律嚴明的政黨,中國共產黨的黨規黨法不僅是規范黨員干部思想行為的制度條文,更是治理腐敗、懲治違法違紀行為的政治依據。正如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所說:“黨規黨紀是管黨治黨建設黨的重要法寶,黨的事業發展,既要求管好黨、治好黨,又要求建設好黨,擁有一套完整的黨內法規是我們黨的一大政治優勢”②。因此,以黨紀反腐治腐不僅是我黨的一大優勢,也是從嚴治黨的基本內容之一。黨紀反腐是我黨運用黨內紀律和法規治理腐敗的重要職能,是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對黨員腐敗行為的評判與懲治活動。黨紀作為黨員日常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不僅是評價黨員思想行為的基本標準,也是處置黨員腐敗違紀的重要依據。加強黨紀反腐的工作有利于從嚴治黨,監督約束黨員領導干部的行政職權,保持黨的純潔性和先進性,從而為反腐、懲腐甚至防腐設下了第一道防線。
司法反腐的內涵與作用。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并由司法機關進行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行為規范。法律和黨紀一樣是一種行為規則,但法律是一種適用范圍更廣的社會規則,而不僅僅限于黨員。但由于黨員同樣是普通的國家公民之一,所以黨員的行為同樣要受到國家法律的規范和約束。法律是維護公民權利的工具,也是懲治違法犯罪行為的武器,對于黨員領導干部的貪污腐敗行為,黨紀的制裁是一方面,而法律的懲處又是一方面,二者不會沖突、矛盾或者只能適用其一,而是并行不悖、同時適用。因此,司法反腐是以法律的標準對黨員腐敗行為的評判與懲處,是司法機關范圍之內的職能活動。反腐司法承載著國家的政治價值、社會價值及法律價值③,既是普通的司法行為,也是特殊的司法現象。從我國一些黨員領導干部產生腐敗的特殊條件及特殊方式來看待這一問題,我國的司法反腐的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司法反腐是治理腐敗的重要方式。腐敗不同于普通的違紀行為,也不是簡單的道德問題,以紀律約束和道德規范并不能徹底解決腐敗問題,只有將腐敗治理置放在法律的范疇下,將之作為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并以法律的標準加以評判與懲罰,才能顯示出腐敗治理的嚴肅、規范與公正,使腐敗現象逐漸銷聲匿跡。因此,司法反腐一方面表現出了對腐敗的犯罪定性,另一方面表現出了對腐敗的法制方式,使腐敗者深感腐敗行為的罪行與司法反腐的威嚴,從而逐漸形成不能腐敗、不敢腐敗甚至不愿腐敗的心理與思維。
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的異同關系
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的差異。王岐山指出:“黨紀不能替代國法,黨紀不等于國法,但是黨紀嚴于國法,對黨員的要求除了有國法的要求,還有黨紀的要求,治黨從嚴就要從嚴格黨紀抓起。”④從王岐山的講話中可以看出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的聯系和不同。正如前文所述,黨紀反腐和司法反腐是并行不悖的兩種反腐方式,黨的雙軌制反腐措施其實也恰恰說明了它們的差異性。首先,是范圍不同。黨紀反腐針對黨內成員,而司法反腐除了包括黨員,還包括一般社會公民。由于黨員的特殊身份,其腐敗行為既要受到黨紀的處分,又要受到國法的懲治。其次,是處理不同。黨紀處分是以黨的規章制度作為標準,對腐敗者的黨內職務、職權、黨員身份等進行處分;司法處理是以國家法律為準繩,對腐敗者的犯罪行為進行量刑和定刑,被剝奪的包括非法所得、部分或全部政治權利及公民權利等。再次,黨紀反腐不是司法反腐,但嚴于司法反腐;不是司法反腐,所以也不能代替司法反腐。嚴于司法反腐是因為黨紀對黨員的要求要高于一般社會公民,一般社會公民能做的事對于黨員來說可能就不能做,或者不能隨心所欲地做,做了就可能會違反黨的規章制度,并受到黨紀處分;但這種嚴不是高于、也不能超越法律規制,所以黨紀處分并不等于法律處置,自然也不能代替法律處置。當然,法律處置也不能代替黨紀處分。第四,如果說黨紀處分是治理腐敗的第一道防線,那么司法反腐就是消滅腐敗的最后一個堡壘,打的是殲滅戰。只有法制才能讓一個腐敗犯罪分子為自己的罪行付出應有的代價。
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的關系。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的內涵、作用雖然不同,但彼此卻存在一定的內在關系。十八大以來的反腐歷程已經表明,反腐必須堅持以黨內執紀為先導,以國家司法為保障,實行黨內執紀與國家司法的有機銜接和協同作戰,才能實現反腐性行動的無縫對接⑤,徹底打好這場攻堅戰。首先,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具有共同的價值目標。盡管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的范圍、依據、方式與結果有所不同,但反腐治腐始終是人民群眾的迫切期盼,是國家發展的迫切需要,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現實要求,更是從嚴治黨、加強黨建的必然選擇。通過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都能達到反腐、治腐、懲腐、預腐的目的,實現倡廉潔奉公、正社會風氣的愿景目標。其次,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能夠互相補充。由于黨紀反腐是以黨的規章制度進行腐敗治理的一種方式,黨員干部因腐敗所產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交由司法機關以法律進行裁量,那么司法反腐通過司法程序所進行的治腐方式就是一種補充,它起到了黨紀所起不到的作用;反過來,一些黨員領導干部抱著不違法、不犯法的心態,所作所為卻有違黨性原則,有損黨員干部的光榮形象,那么黨紀的嚴格同樣不能容許,這又彌補了司法反腐的無能為力之處。因此,兩者互為補充關系。再次,司法反腐強化黨紀反腐可以相互促進。黨紀反腐嚴于司法反腐,司法反腐強化黨紀反腐,通過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的相輔相成與相互促進,就可以形成高壓態勢、相互保障、體制完善的反腐格局,使反腐工作取得理想成績。
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的融合。但是,也應當看到的是,在當前的黨紀與國法、行政規定與法律條文之間還存在一些縫隙,導致對一些貪腐行為的法律化的剛性約束還不夠硬實⑥。這里所謂的縫隙是指反腐法制依據所存在的“空白”或“真空”地帶,是徹底消滅腐敗,使腐敗分子不敢貪、不能貪、不愿貪的“法外之地”、灰色地帶。事實也的確證明,反腐過程還有許多僅適用黨紀卻無法以法律規范的地方,這給了腐敗者以可鉆之空、可乘之機,使之得以在法律的邊緣行走而逃避受到黨紀國法的應有制裁。黨內行政規范雖然嚴于法律,但畢竟不是法律;況且其中還有許多屬于道德操守、人格品質、價值觀念等的軟性標準要求,這樣的標準要求要么找不到責任主體,要么缺乏可操作程序,尤其是一些思想意識方面的較高標準并不存在評判方法和追究條款,難以進行衡量與處理;甚至一些明顯的非合理侵占行為也沒有處理依據,如吃空餉現象,裸官行為,奢靡之風,私情來往等,無論從黨紀規范上還是從法律規定上,似乎都是盲區,從而為治理腐敗形象帶來難度。因此,腐敗治理必須進一步完善黨紀國法雙軌制反腐的新思維與新舉措⑦,必須在完善黨紀國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黨紀國法雙軌并行的良性互動與協同作戰機制,使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的融合深度融合起來,實現反腐斗爭從“治標”到“治本”的根本性轉變與提升。
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并重的模式構建
統一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的價值目標。反腐治腐既是國家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從嚴治黨、加強黨建的必然選擇。痛腐恨腐是人民群眾非常突出的一種情緒,反腐治腐也是人民群眾非常急迫的一種呼聲,無論是黨紀反腐,還是司法反腐,都是一件令老百姓拍手稱快的好事。因此,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已經擁有成熟的社會環境,也具有共同的價值目標與理想追求。而且,從憲法的制度規范來看,黨紀和國法也是相統一的,并不矛盾:黨紀反腐的目的是要求全體黨員都必須忠實于憲法所賦予的職責,以保證黨員同志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始終保持先鋒模范作用;司法反腐通過法治的規范與約束要求黨員作為公民之一員,必須保證自己的清正和政治的清明;必須堅持執政為民、廉潔奉公;必須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必須帶領人民群眾建設和諧幸福社會實現小康目標,為人民群眾創造幸福美好的新生活;必須運用好人民賦予的職權使國家公共權力得以高效運轉,以實現人民的愿望、社會的期盼、國家的目標,并最終將這一切體現到黨的為人民服務的崇高宗旨上來。因此,黨紀反腐和司法反腐有著共同的價值目標,要以黨紀反腐引領司法反腐,以司法反腐強化黨紀反腐,以依法治國的思維、思想發揮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的理想效應,把握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的不同功能與內在聯系,在同一價值目標的召喚下,通過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的有機銜接和有效實施,推進反腐敗斗爭的法治化與高效化。
加強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的組織領導。反腐工作是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既是黨的建設工作的迫切需要,又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黨的建設與發展的核心問題,黨只有管好自己的全體成員,只有嚴格要求每一個黨員干部,黨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才能取得最終的勝利,黨的偉大宗旨才能變成現實。從這個意義上講,黨紀反腐需要司法反腐,沒有司法反腐,黨紀反腐就不徹底,就做不到制度化、法制化、長效化;而司法反腐也是黨紀反腐戰線的延長,司法反腐因此需要在黨的統一組織、領導下,彼此配合,雙管齊下,協同作戰,共贏戰果。所以,在整個反腐工作中,第一要做的就是堅持黨的領導、依靠黨的領導,將司法反腐的局部戰爭統一到黨紀反腐的這場偉大戰役中來,在黨的統一組織與領導之下,有效開展反腐工作,打好反腐、治腐、防腐這一仗。第二,要統籌組織、協調安排黨紀反腐和司法反腐工作,要把反腐司法工作納入到各級黨組織的總體工作規劃與安排當中,要與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黨的執政黨建設等工作融為一體,以便總體部署與全面落實。第三,應通過反腐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調度、協調與安排,進一步明確反腐倡廉目標及系統規劃設計,通過加強工作領導、細化職責程序,來適應反腐敗斗爭新形勢要求。另外還應注意反腐過程中不同利益集團、區域部門之間的地方保護與條塊分割對反腐工作的不利影響,應在黨的統一領導下進一步強化黨組織的核心領導作用,為反腐事業創造良好氛圍。
完善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的機制建設。經驗表明,反腐工作若不能從法制和制度建設上著手,就不能從根本上消除腐敗,反腐工作就不能取得勝利。反腐過程不僅僅是懲罰一些腐敗分子,懲罰腐敗分子只是一次末端行為,懲處數量的增加不等于腐敗分子的清除殆盡,更不等于腐敗現象的銷聲匿跡,而是要從根本上鏟除滋生腐敗的溫床,從源頭上使腐敗的細菌絕跡。因此,要從根本上遏制和清除腐敗現象,永葆黨和政府的清正廉潔,就必須加強制度和法制建設⑧。首先,要進一步完善黨紀國法。黨紀國法是反腐治腐防腐的規章制度,有了細致、完整、系統的規章制度,反腐斗爭就能夠有章可循、不留遺漏、無縫可鉆。對于黨紀而言,要將道德、價值、理念等思想規范和行為規范一樣,做到有標準可量,有依據可用,有程序可操,有責任可當,而不是模糊要求、軟性規范;對于法律而言,應在明確腐敗犯罪定性標準的基礎上嚴苛法制制度,并將由黨紀規制的某些部分上升為法治規制,使黨紀國法在反腐工作上不僅要無縫銜接,而且要規范統一,徹底做到嚴格執行。其次,要進一步改革反腐機制。隨著反腐工作的雙軌制思維與體制的形成,司法反腐要統一到黨組織的領導中來,黨紀反腐則統一到法治的原則下,以黨紀反腐促進司法反腐,司法反腐強化黨紀反腐,并在信息收集、共享及運用一體化的基礎上,構建偵查指揮與偵防一體的聯合反腐機制模式,以提升共同打擊腐敗的能力。再次,要進一步構建反腐體系。要取得反腐事業的最后勝利,就必須將反腐工作融入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整體布局中來,將反腐工作和依法治國、社會建設、經濟發展融為一體,形成中國特色的反腐倡廉體系。
十八大以來,中央采取了一系列高頻度、高強度的反腐措施,反腐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也贏得了社會的高度認可。但隨著反腐活動的深入開展,反腐工作必將遭遇新的困難與挑戰,如果沒有完善的反腐制度體系與工作機制,就有可能出現‘前腐后繼’的現象。”因此,反腐的制度化、法制化是未來反腐工作的必須安排,必須將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融合起來,將反腐活動與廉政建設結合起來,以營造反腐與廉政的良好法制氛圍,才能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反腐機制,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反腐倡廉新模式。
(作者為陜西省商洛市委黨校副教授)
【注釋】
①③⑤吳建雄:“論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15年第4期。
②施詩:“黨紀國法雙軌反腐的法治新思維”,《南方》,2014年12月02
④“王岐山妙答政協委員即興提問:黨紀不能替代國法但嚴于國法”,中國共產黨新聞網,2014年10月9日。
⑥⑦“反腐中的黨紀國法關系:仍存縫隙”,澎湃新聞網(上海),2014年10月22日。
⑧姚桓,鄒慶國:“構建中國特色的反腐倡廉體系”,《人民論壇》,2009年第21期。
責編/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