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分配正義的不同聲音
現代理論中,無論哪一種流派,都公認人的基本權利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成為人們的共識。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美國《獨立宣言》表述“人類是生而平等的”,可以說,人人平等,也是現代人類社會公認的價值。當代政治哲學的流派中,以羅爾斯、諾齊克(二者處于自由主義的兩端)為代表的自由主義關注公平,功利主義關注福利最大化,桑德爾等社群主義關注共同體的維護,柯亨等分析馬克思主義學派關注社會主義的進步與道德,等等??傊?,盡管給出的理由不盡相同,但當代政治哲學的主要派別都是反對不平等、贊同平等的?,F實中存在多種不平等,產生不平等的原因有很多,如前文提到的家庭出身、自身努力、天賦、機遇等因素,分配正義針對的就是現實中的不平等問題。但對于現存哪些不平等需要分配正義來糾正,存在不同的聲音。
運氣、天賦、家庭出身非個人能選擇,由此帶來的相關利益是不正當的,需要分配正義進行糾正
人們出生在怎樣的家庭,有著怎樣的天賦,是偶然的。一個人無法選擇自己的出身,例如無法選擇生在城市或是農村、聰明還是不聰明等,因此,家庭出身良好和天賦優越,并非人自己可以選擇,也就不是人應該得到的;同樣,家庭出身不好和天賦不好,也不是個人選擇的,也不是人應該得到的。這些外部條件都無關于個人的選擇和行為,而是一種柯亨所言的原生運氣(Brute luck)。因此,這些家庭出身和自然稟賦的因素導致某些人獲得的更多,而某些人獲得的很少,由此產生的不平等,是不正義的。舉例來說,目前在中國,出生在城市和農村存在很大區別,出生在城市的孩子,特別是大都市的孩子,其享受的資源、環境(如教育資源、物質條件、文化環境等)要遠遠優于農村特別是偏遠山區出生的孩子,而前者未來也會有更高的社會地位和收入,這些家庭出身的原因甚至可能會影響孩子的一生,孩子一出生便成為劣勢者,是沒有道理的。也正因此,有學者認為擁有更好的家庭出身或者天賦,持有這些優勢從而獲利更多者應該對劣勢者給予補償,社會需要用正義(公平)的分配來矯正這種不平等,國家應該對由家庭出身和天賦而產生的利益加以再分配。這一派的代表人物有美國當代政治學家羅爾斯、當代分析馬克思主義的創始人柯亨。
天賦和運氣都屬于個人所有,分配正義不應對此進行矯正
羅爾斯的老對手、極端自由主義者,美國當代政治哲學家諾齊克堅持認為天賦差異產生的差別,只要符合權力原則,就是道德的。天賦屬于個人財產,個人對其家庭出身、天賦資質,都是有“持有權利”的。只要這些因素的來源是合法的,那么人們就有權利獲得由這些東西所帶來的收入。如果分配正義要求的再分配機制將這些所得向天賦低的人群轉移,就是侵犯了天賦高者的所有權,是不正義的。與分配正義相對,諾齊克倡導的是“持有正義”,即一個人擁有某種東西的正義性,并不取決于他的努力程度,而取決于是否通過合法手段“持有”,或者從他人那里獲得“轉讓”(如家庭財產的繼承)。也就是說,只要社會分配過程是在法治環境進行,建立在自愿基礎之上,沒有欺騙、強制等情況出現,那么這個分配過程就是合乎正義的,國家不能因此實施分配正義的二次分配調節。
偶然性是生活中的合理現象,無人需要對此負責,不屬于“正義”范疇
這一派的觀點是,正因為出身、運氣等因素的偶然性,這些因素都是非人為的,就沒有人需要為此負責,也就是說,對這些偶然性進行矯正,不屬于“正義”的范疇。哈耶克指出,“正義”針對的是人的行為,對非人力所能及的范疇無能為力,某一非人力所能左右的情況,只有好壞之分,不能判斷為正義與不正義。偶然性所得若不具備道德意義,那么特定個人的存在也不具備道德的意義,如果按照分配正義來決定偶然性是否合理,會導致把人一切有價值的東西歸因于某種“外在”因素,進而否認一個人的行為和自主選擇。
很多哲學家對國家進行分配本身也存在顧慮。例如哈耶克擔心分配正義可能為特殊利益集團要求特權提供理由,政府以大眾利益為由肆意干預;諾齊克認為分配正義往往成為國家擴大其功能的理由,國家功能的擴大,即公權力的擴張,會對個體權益帶來損失,等等。
分配正義對當下中國的啟示
社會的分配活動是十分復雜的,從分配什么到怎樣分配,乃至是否需要分配正義到都有著激烈的論爭,在現實中,往往需要經過多次分配,甚至反復分配,才能實現分配正義,這是個世界范圍的課題。
我國經歷了多年的經濟快速發展之后,處于經濟轉型期,需要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經濟發展的成果讓全體人民共享,讓每個社會成員都獲得平等的發展機會與空間,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正義性。
堅持和完善基本分配制度。在馬克思那里,共產主義的“第一階段”需要按照“勞動”進行分配,是分配正義的表現形式,按勞分配也是我國現行分配制度堅持的重要原則,體現勞動者的平等。國家在“初次分配”中要尊重“應得”,鼓勵勞動致富,分配數額尊重市場規律。同時,要允許多種分配方式并存。武漢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熊建生認為,特別在生產要素在現代社會創造的財富所占比例越來越大的情況下,適當按照生產要素分配有利于調動社會成員的積極性,但也要防止生產要素的聚集而產生剝削,因此要堅持按勞分配和多種分配制度相結合。
完善正義的制度建設。堅持和完善我國的所有制結構,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制度在某種程度上保證了分配正義,公有制經濟的綜合實力也有較大提升,但如何將其發展的成果公平分配給全體人民,一直是亟待解決的問題。過去一段時期,其也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設置了機制性障礙。因此,國家強調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探索公有制與非公有制在市場經濟中的公平競爭與發展,使市場資源有效配置,為分配正義奠定了經濟制度基礎。此外,政治制度的完善,對公權力的約束,使權力無法尋租,是政治制度的保障。分配正義的實現同樣需要正義的法律制度,公權與私權均應受法律的約束,法治的程序正義是社會秩序的基礎,法律也給予所有公民平等的保護。總之,需要建立一個制度環境:遵循社會法制、道德的財富制造者的市場份額趨于最大化,而違背社會法制的財富制造者會受到“處罰”,實現財富政治與社會主義價值目的的統一。
建立健全財稅制度和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弱勢群體的生活水平。初次分配中難免會因有些人得到了“不應得”或者某些人的“應得”沒有得到,而產生貧富差距。再分配需要矯正這一不平等,防止兩級分化。財稅是一種再分配,需要完善財稅制度,協調不同要素的收入稅賦關系,防止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擴大。社會保障制度在保障所有人的基本權益的基礎上,應著力提升弱勢群體的生活水平。吉林大學哲學社會學院教授姚大志認為,分配正義的實質是社會通過正義的制度和政策來分配收入、機會和各種資源,以幫助那些迫切需要社會正義來幫助的人,即弱勢群體。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推動城鄉、區域協調發展”,“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困難地區的支持力度”,這表明,我國政府已經高度關注分配正義中的弱勢群體。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如醫療、退休等福利制度,都有助于提升弱勢群體的生活水平,實現分配正義。
(執筆:趙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