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眾籌平臺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投融資需求的釋放提供了更好的途徑。一方面,根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民間資本借貸量已經達到了較高的水平,2015年我國民間借貸存量高達11萬億元,但是由于受到國家投融資政策等多方面的嚴格限制,我國民間投資的渠道非常窄,我國大量的民間資金被應用于非法集資和投機炒作上,這嚴重擾亂了我國的市場秩序,造成了大量的資源浪費現象,影響了社會經濟安全。從另一個方面來說,我國當前的直接融資體系還不健全,大眾創業的主體多是小型企業,特別是我國文化創意產業領域,其創業主體多是小微企業和個人。企業或個人的規模有限、實力有限,且創業屬于初期,前景發展不明朗,小微企業或個人在獲取銀行貸款方面具有先天性的不足,而我以盈利為目的的銀行體系鑒于行業主體的特性,往往拒絕貸款,滿足不了大多數小微企業和個人等創業主體的資金需求,造成了我國大部分小微企業或個人在創業過程中出現融資需求困境的現象,而眾籌平臺的發展為文化創業產業投融資需求的釋放創造了有效的條件,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了良好的融資環境。
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眾籌發展模式面臨的制約因素。當前,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眾籌模式還處于發展初期,文化創意產業眾籌發展模式還面臨多方面的制約因素。
第一,當前眾籌模式在促進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面還存在著多種制約因素,其中最為直接的表現就是立法在眾籌模式創新方面的空白和不足。我國立法在文化創意產業眾籌方面還沒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關于文化創意產業的法律約束和要求還不明晰。我國法律規定眾籌等幾種商業模式的回報方式以捐贈模式或實物回報模式為主,文化創意產業的眾籌回報不能以股權、債權、分紅、利息等形式而出現,否則就有可能成為非法集資的范圍。
由此可見,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在債權眾籌和股權類眾籌中也還存在著很多的限制和法律紅線。例如,美微傳媒在淘寶出售原始股被立刻叫停,就反映了我國眾籌在法律法規建設等方面的監管問題。另外,我國法律規定眾籌項目不能在眾籌平臺上宣傳自己的項目,否則有可能違反未經審批項目公眾公開發行股份的法律紅線,甚至有可能構成犯罪。而向超過200人特定對象發行股份也被列為法律紅線的范疇,可見,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眾籌發展還面臨著法律法規建設不健全的問題。
第二,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眾籌平臺發展還未形成良好的商業模式。首先,當前我國眾籌平臺的收入以傭金收入為主,即根據眾籌資金的總額大小獲取一定的傭金比例,從而作為文化創意產業眾籌平臺發展和完善的資金支撐;其次,以廣告收入為補充資金。但是這兩種商業辦法均是傳統性的商業發展方式,這種商業模式的發展效率很低,商業創新不足。眾籌平臺商業模式問題限制了大眾的參與性,影響了眾籌項目對大眾的吸引力,文化創意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受阻。
第三,文化創意產業項目的知識產權保護不足,存在被剽竊和模仿的風險。當前我國在文化創意產業眾籌中關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還處于不健全狀態。一方面,為了獲取更多的資金,爭取眾籌項目對大眾的吸引力。文化創意者總是將創意項目的細節和產品進行詳細展示,使投資者能對創意項目進行正確和合理的價值判斷,從而有效獲取投資者對眾籌項目的信任和青睞。另一方面,對創意產品細節的詳細剖析,很容易造成創意項目被其他人所剽竊和模仿。這兩者之間形成了這種矛盾關系。一般而言,創意人總是與眾籌平臺之間簽訂一定的保密協議,眾籌平臺承諾保護創意項目的創新性,但是一旦被模仿或剽竊以后,創意人的維權成本將大大提升。鑒于時間和成本的考慮,創意人進行維權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較低。
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眾籌模式發展的創新途徑
完善立法,加強政府政策支撐,引導我國文化創意產業與眾籌的有效結合。2011年,我國第一家眾籌網絡平臺點名時間進入中國,經歷了多年的發展歷程。盡管當前眾籌平臺發展迅速,但其發展的質量和水平較低,魚龍混雜的現象十分嚴重。加之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具有高風險的特質,眾籌為促進我國文化產業發展方面還沒有發揮其積極的經濟支撐意義。我國政府應該首先明確其對文化創意產業眾籌模式的積極支撐態度,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逐步發展奠定良好的政策支持基礎,激發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主體的創新積極性,營造創新氛圍,促進文化創意,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另外,從立法方面我國應該盡快健全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明確行業準入規則和辦法,使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創新發展獲得有效的法律法規支撐。
明確眾籌平臺為文化創意產業孵化平臺的地位。在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歷程中,眾籌融資、債權融資、股權融資、風險投資等模式對應著不同的融資特點。而眾籌融資則對應著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孵化階段的特征,對此我國政府必須明確眾籌平臺作為文化創意產業孵化平臺的地位和作用。針對當前政策的約束紅線以及法律上的不確定性,我國政府必須將撲朔迷離的文化創意產業眾籌法律法規進行明確化和標準化,使其盡快走上立法的軌道。我國政府應該結合中國的國情、文化創意產業的特點,在不脫離文化創意產業精神實質的情況下,最終確立眾籌平臺創意孵化平臺的功能和作用,引導民間資本通過眾籌的方式向我國文化創意產業注入資金,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主體—個人和小微企業發展奠定良好的資金支撐。從而使其在法律框架、行業監管和風險控制范疇之內,孵化創意、激活創意,實現文化創意產業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
加強對創意產品知識產權的保護,激發創業者的創意精神。在互聯網發展迅速的今天,任何一種創意產品都很容易被其他人所模仿或剽竊,眾籌模式下,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更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我國政府必須嚴格加強對文化創意產品知識產權的保護,建立健全相關的保護辦法和措施,激發創業者的積極性;提升創意者的知識權益,尊重創業者,鼓勵創業者,形成“大眾創新、萬眾創業”的良好氛圍。
綜上,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盡管處于初步發展階段,但也表現出了較大的發展潛力和可觀的發展前景。眾籌的出現為我國文化產業,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發展機遇,文化創意產業應該積極把握各種機遇,規避眾籌在促進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中的制約因素,尋找良好、可持續的文化產業眾籌發展模式。
(作者單位:四川音樂學院藝術管理系)
責編 /豐家衛(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