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對留守兒童生存現狀進行整體調查的基礎上,文章從社會環境、家庭教育等方面對其行為失范的原因和普遍特征進行了分析,并從刑事立法、司法等角度對改進留守兒童行為失范問題提出了建議,以期推進留守兒童相關問題解決的合理化、制度化,進而推動我國刑事法律的健全和社會的穩定發展。
【關鍵詞】留守兒童 行為失范 刑事對策
【中圖分類號】D914 【文獻標識碼】A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市場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對現代世界格局的形成產生了重要影響。然而,在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一些社會問題也逐步顯現出來,留守兒童群體的出現就是其中的突出代表。在當前外出務工潮方興未艾的社會形勢下,我們必須承認,“留守兒童”這一群體將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持續存在,由其個體失范行為所帶來的社會問題也會不斷增加,而對其進行專業性的法律規制也愈發必要。為此,筆者在進行大量實地調查的基礎上,從刑事法律角度對該問題的解決作出分析,以求從制度角度為留守兒童融入現代社會作出貢獻。
我國留守兒童發展概況
留守兒童的概念界定。“留守兒童”一詞最早出現于20世紀90年代,現已成為我國數量龐大的社會性群體。其定義可以歸納為:由于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雙方或一方的外出務工行為而留守家中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城市留守兒童和農村留守兒童兩大類,前者是由于父母或監護人出國留學或打工而滯留在國內的兒童,多出現于20世紀末期與21世紀初期,而后者是指在城鄉二元化發展體制前提下所出現的由于父母進城打工而留在農村的兒童,是當前我國留守兒童群體的主要組成部分。
留守兒童的生存現狀。從人數規模上看,我國留守兒童的整體數量仍舊呈現出不斷上升的趨勢。根據全國婦聯與2013年發布的《我國農村留守兒童、城鄉流動兒童狀況報告》中的數據①可以看出,至2013年上半年,我國農村留守兒童的人數超過6102.55萬,與上一次人口普查估算數據相比,增幅約為3.9%,且多數留守兒童的留守時間都在三年以上。這一不斷增加的數字,充分說明了留守兒童的數量巨大,也使得留守兒童相關問題的解決變得愈發迫切。
從人數分布上看,目前我國農村留守兒童的數量遠遠多于城市留守兒童,占到整個留守兒童數量的86%,且這一比例仍在不斷增長。而且中西部農村地區留守兒童的數量要遠高于東部地區,與此同時,東部地區作為我國對外開放的門戶,其勞動力的國外流向較為明顯,使得城市留守兒童的數量不斷增加。
由于留守兒童中的大部分仍在處在義務教育階段,正處于人生觀、世界觀等基本價值觀念形成的關鍵時期,而監護人制度的缺失使得其在成長過程中缺乏必要的引導,因而行為失范問題出現的頻率正在不斷增加。②一方面,對于大多數生活在農村的留守兒童而言,其日常生活主要由年邁的祖母祖父照料,而大部分老人只能提供基本的衣食照料,對于留守兒童的學習、心理狀態則無空閑也無能力關注。另一方面,對于人數正在增加的城市留守兒童而言,其困境也不容忽視。城市生活環境的復雜性和信息溝通的便利性使得城市留守兒童面臨著更多的外界誘惑,容易受到社會不良文化氛圍的影響,從而也更容易走上少年犯罪的歧路。
留守兒童行為失范問題的表現形式
從定義上來看,社會行為失范是指在一定的社會背景下,由于人們對于社會規范性行為的理解不同而產生的一種違反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目前,包括筆者在內的大多數研究者認為,社會失范行為的出現與當前我國的社會轉型現狀具有著密不可分的因果關系,即討論現階段的社會失范行為應當以對我國社會現狀的分析為基礎。而文章所研究的“留守兒童”行為失范問題,則具體是指在社會轉型的背景下,未成年兒童由于在成長過程中缺乏必要的監護人引導和相應的社會規范教育,而產生的與社會普遍規范不符或者相沖突的行為。以其行為與社會規范的沖突程度為準,可以大致分為以下三類:
留守兒童的不當行為。所謂“不當行為”是指發生于留守兒童日常生活中的,與公共道德要求、學校規章制度等社會公共秩序相違背的,具有輕微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這類行為處于失范行為的初級階段,具有發生頻率高、潛在危害性較為明顯等特征。盡管從行為結果上來看,這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為輕微,但是由于其極易發展成為更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因此必須其及時對其進行規制。
對于正處在人格形成關鍵期的留守兒童而言,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引導對其道德觀念的形成具有極為重要的影響,而父母監護角色的缺乏,使得大多數留守兒童無法得到應有的關懷和引導,其不當行為也無法得到及時的發現和糾正。一般而言,這種不當行為主要表現為兩方面:一是生活態度較為消極。部分留守兒童的生活無序化較為嚴重,而家庭歸屬感的缺乏也容易使留守兒童較為消極地對待學習和生活。二是學習成績普遍處于中下游。通過抽樣調查可知,在被調查的近兩千名留守兒童之中,學習優秀者所占的比例不足十分之一,而絕大多數留守兒童的成績都處在所在班級的中下游。
因此,相對于更為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盡管不當行為的社會嚴重性較弱,但是其發生的高頻率性與潛在的社會危害性必須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只有對不當行為盡早進行規制,才有可能從根本上解決留守兒童的行為失范問題。
留守兒童的違法行為。留守兒童的違法行為,是指留守兒童的特定行為,雖然沒有觸犯國家刑法規定,尚未構成犯罪,但是這種行為已經違背了相關的現行法律規定,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且應受到相應處罰。相較于其他失范行為,留守兒童的違法行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該類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③。雖然留守兒童的違法行為尚未觸犯我國刑法,即尚未納入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領域,但是由于其觸犯了其他國家現行法律,因而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對當前的社會主流秩序產生了不當影響,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社會的整體性進步,必須對其給予足夠的重視。
其二,留守兒童的違法行為極易轉為更為嚴重的未成年犯罪行為。違法行為處于不當行為與犯罪行為的中間階段,具有較強的轉化特性。一方面,由于違法行為結果的不確定性,使得相當一部分原意不實施違法行為的留守兒童最終卻實施了更為嚴重的犯罪行為。另一方面,留守兒童其在具有較強好奇心和逆反心理的同時又具有較弱的自控能力,這種自控力與破壞力發展的不平衡性,也增進了違法行為向犯罪行為的轉變。因此,無論是社會還是留守兒童的監護人本身,都必須對留守兒童的違法行為給予充分的重視,及時遏制其向犯罪行為的轉變,從先期預防的角度降低留守兒童犯罪的幾率。
留守兒童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可知,未滿十四周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法律人道主義的司法價值,但是也將一部分兒童犯罪行為排除在研究對象之外。由于文章的研究目的旨在從根源上降低青少年犯罪、特別是留守兒童青少年犯罪,而非從責任承擔的角度對其進行分析。因此,文章不應將研究對象僅局限于具有刑事處罰性的青少年犯罪之中,而應對十四周歲以下的留守兒童行為也予以適當關注。然而由于客觀數據的限制,下文中所述比例仍是針對于具有刑事責任承擔能力的未成年罪犯而言。
概括而言,當前留守兒童犯罪從數據上主要表現出以下幾點:第一,留守兒童犯罪構成了當前我國未成年犯罪中的大部分,其比例超過了50%。在對近五百名未成年罪犯進行調查的過程中,近60%的受訪者是留守兒童或者具有留守兒童背景,這表示留守兒童的犯罪行為已經成為當前未成年犯罪中的突出狀況。第二,實施犯罪行為的留守兒童并不僅僅存在于農村,城鎮留守兒童的犯罪行為也大量出現。在所調查的140名④城鎮未成年犯中,約有46%的人為留守兒童。這是由于城市較為簡化的社會環境和較為頻繁的信息流動所導致的。相較于農村世代生活所形成的“熟人社會”,城鎮的留守兒童所接觸的社會環境更為復雜,也更加容易受到社會不良信息的誘惑,進而更容易走上犯罪的歧途。第三,從性別比例上看,女性留守兒童犯罪的概率也不容忽視。一般而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多為男性,然而,由于現階段留守兒童人數的不斷擴大以及網吧等娛樂機構的相繼出現,很多女性留守兒童也實施了犯罪行為,且一般以團伙犯罪的形式出現并處于團伙的核心地位。
從犯罪形式及手段來看,留守兒童犯罪主要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留守兒童犯罪具有較強的突發性。與成人犯罪相比,留守兒童犯罪的犯意產生較為迅速,極少有未成年罪犯在實施犯罪之前有過較長時間的預謀階段,而其從犯意產生到實施犯罪的過程也非常迅速,沖動型犯罪的頻率和特征較為明顯。這種犯罪過程中的突發性與留守兒童的生理心理狀況密切相關。
第二,留守兒童犯罪具有較為突出的暴力性。相比于成人犯罪而言,留守兒童犯罪多表現為暴力性犯罪,尤以搶劫罪和強奸罪較為明顯。大多數留守兒童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會借助于危險性器具,如鋼刀、匕首等,這使得留守兒童犯罪、特別是群體性的留守兒童犯罪一般會產生較為嚴重的危害后果。
留守兒童行為失范問題的刑事對策研究
目前,留守兒童的行為失范問題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各類幫扶與規制措施也相繼出臺。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屆會議對《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了修訂,從法律的角度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提供了依據,并對社會各界的責任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對于規制未成年人犯罪、特別是留守兒童的犯罪行為起到了推動作用。然而,我們也必須看到,整治留守兒童的失范行為是一項艱巨的長期性工作,國家、社會和個人必須做出更多的努力。當前,我國留守兒童犯罪表現出兩大趨勢:第一,留守兒童的數量仍處于持續性增長的階段,城鄉留守兒童還將大量出現。這是我國社會轉型的必然結果,同時也與當前的戶籍制度密不可分。第二,留守兒童的犯罪問題也將愈發突出。一方面,20世紀末出生的留守兒童都已經相繼進入破壞力和好奇心較大的青春期,犯罪隱患不斷加強;另一方面,留守兒童數量的增加也必然會為現有的管理秩序帶來更大挑戰?;诖?,筆者意圖將目標進一步聚集于留守兒童的犯罪行為,并從刑事法律的角度提出相應的預防和矯治對策。
留守兒童行為失范問題的預防對策。一是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而言,雖然我國的立法系統相繼出臺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但是并未對未成年犯罪做出針對性較強的法律規定。而完備的法律是有效規制留守兒童犯罪的必要條件和基礎前提,因此,在對留守兒童的行為失范問題進行研究時,必須在考慮到社會發展現實的背景下進行立法的完善⑤。
其一,應當對相關的刑事實體立法進行完善。一方面,應對現行的未成年人犯罪緩刑制度進行完善。目前,未成年罪犯緩刑的使用受到法律規定條件的限制,很多刑法上法定刑較高的犯罪種類恰好是未成年犯罪的高發罪種,這就使得相當一部分未成年犯罪人無法得到緩刑,不利于對其進行感化和教育。另一方面,應該完善針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非刑罰方法。由于非刑法方法的作用對象一般為超過十四周歲、具備一定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而很多留守兒童的年齡尚不滿十四周歲,這就使一部分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留守兒童無法得到有效教育,而留守兒童的失范行為又以轉化性為特征,進而產生了較為嚴重的犯罪隱患。因此,應當適當擴大非刑法方法的適用范圍,對于一些尚未滿十四周歲但是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留守兒童,采用合理的非刑罰處理方法進行教育。同時,也可以增設相應的非刑法處理方法的種類,如將司法警告、責令管教等措施納入非刑罰處理體系之中。
其二,應當對刑事訴訟程序立法進行完善。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上具有不同與成年人的特殊特點,因此,應當對相應的刑事訴訟程序立法進行完善。與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特別是留守兒童,正處在思考問題較為片面而自尊心較強的關鍵時期,為此,一方面,要更加突出教育感化的整體方針,將思想教育納入到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之中。另一方面,要完善訴訟程序中的慎逮制度,照顧到未成年人的學業需求,充分考慮到留守兒童所面臨的社會環境,對于社會危害性較弱的未成年犯罪行為,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基礎上不進行逮捕。
二是完善相應的司法組織系統。司法組織系統的完善,對于矯正當前我國的留守兒童的行為失范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不僅涉及到青少年犯罪行為的防治,更是對已失范兒童進行教育和改造的中心環節。因此,一方面,應當充分重視未成年人警察機構的設立和完善,對于已經建立的未成年人警察機構,要加強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促使其專業化和系統化,而對于尚未建立未成年人警察機構的地區,則應大力推進其建設,努力在我國形成規范性、規?;奈闯赡耆司鞕C構。另一方面,國家及相關部門還應進一步加強少年法庭的建設,應當推動少年法庭指導小組的建立和完善,提升少年法庭在全國司法系統內的地位,充分提高其審判能力和水平,促進其矯治作用的發揮。
留守兒童行為失范問題的矯治對策。在對相關制度進行完善的基礎上,還應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矯治過程進行全程化的監控和規制,確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主要可從以下方面著手:一方面,在對留守兒童罪犯進行矯治的過程中,應當將教育感化作為貫穿始終的主導思想,在定罪量刑階段,要嚴格遵循相關法律的規定,同時對相應的從輕、減輕環節進行充分考量,如對于初犯、偶犯且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優先使用緩刑⑥。同時,還應加強司法機關與其他社會機關如共青團等的交流與溝通,協同全社會形成關愛、鼓勵犯罪留守兒童的整體氛圍,促進其教育和改造。另一方面,還應當對現有的社區矯正環境進行完善。由于留守兒童罪犯本身缺乏與社區的交流和溝通,因此適當的社區矯正對其改造具有事半功倍的作用。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增加對犯罪留守兒童的關注程度,著力為其營造和諧、寬容的社區氛圍,最大限度地為犯罪留守兒童回歸社會創造條件,促使其成為有益于社會的、合格的社會成員。
(作者單位:廣東石油化工學院;本文系2015年度茂名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研究成果,項目編號:GJ201505)
【注釋】
①王金玉:“留守兒童行為失范問題的法律對策研究”,廣西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年。
②段成榮,吳麗麗:“我國農村留守兒童最新狀況與分析”,《重慶工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1期。
③劉佐信:“農村留守兒童社會適應現狀與教育對策”,上海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年。
④聶吉波:“留守兒童犯罪的實證分析—以重慶‘留守兒童’犯罪調查數據為樣本”,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年。
⑤田宏杰:“我國內地與港、臺地區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理方法之比較研究”,《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
⑥孫玉娜,孫玉艷:“中國農村留守兒童問題分析”,《安徽農業科學》,2007年第7期。
責編 /張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