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面對黨員數量不斷增長的黨組織規模,提升黨員質量、優化黨員隊伍結構迫在眉睫,通過制度建設使黨員正常退出有章可循,保證黨組織的生機活力,意義重大。在全力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應當以不合格黨員的識別為前提,正當程序設計為基礎,營造寬容氛圍、消除不利影響為后續措施,構建起科學、合理、有效、有序的黨員正常退出機制,使黨組織吐故納新,永葆生機與活力。
【關鍵詞】依法治國 黨員 正常退出機制
【中圖分類號】D2 【文獻標識碼】A
十八屆四中全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略,作為依法治國的領導核心,中國共產黨自身在依法治國方略指導下如何對自身建設做到有法度可依、有規章可循、有制度可執行、有正當程序可彰顯成為重要的課題。尤其是面對黨員不斷日益增長的龐大數量和組織規模問題,在黨中央加強黨的純潔性建設和全面從嚴治黨的背景下,如何提升黨員質量、優化黨員隊伍結構,保持黨的長期執政地位更是成為重大的戰略問題。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黨內法規既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加大黨內法規備案審查和解釋力度,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①在這樣的時代語境下,構建科學、合理、有效、有序的黨員正常退出機制,通過完善的制度建設保證黨組織的生機活力,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黨員退出機制的壁壘
雖然中國共產黨黨章明確列舉了黨員隊伍退出事項,但當前黨員退出主要是由于嚴重觸犯黨紀國法從而被清退出黨組織,這種被動式的退出機制已經很難滿足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黨員正常退出機制是指經正常的進出渠道,通過正當合理的程序設計,將不合格黨員逐步請退出黨組織,保持黨組織的進出平衡,維持合理結構。當前造成黨員退出不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是觀念壁壘。觀念壁壘基于兩點,一是很大部分人認為黨員是終身制的。一直以來,黨員終身制觀念根深蒂固,只要不主動脫黨、不犯重大錯誤,黨員身份一生不變。②二是認為退黨會給個人名譽帶來消極影響。大部分黨員認為退黨肯定是一件于己不利的事情,影響個人名譽。即使有種種不合格的表現,他們也為采取各種手段來逃避退黨懲罰,因為他們認為在別人眼中退黨意味著是不合格的黨員甚至是違法犯紀的黨員,會低人一等。其次是制度壁壘。制度壁壘基于兩點:一是缺乏如何識別不合格黨員的規范性設計。不合格黨員的標準是什么、如何判定、誰來判定,這都是實際中面臨的切實問題。黨章第九條雖然對不合格黨員進行了規定,但是基本上是原則性標準。主要包括革命意志衰退、組織觀念淡薄、黨性觀念不強,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完成黨組織分配的任務,在學習、工作、生活等各個方面不起黨員作用。③這些原則性的規定,如果沒有相對應的細化和解釋說明,就會造成操作層面的困擾。二是有效執行的制度設計有待提高。執行力來源于執行目標是否明確、執行目的是否正當、執行來源是否合法、執行意義是否具有強大的民意基礎。黨章規定的不合格黨員標準怎么來界定,如果沒有具體的規范性標準,就很難得到很好的執行和落實。在現實的黨組織政治生活過程中,即使一些黨員各方面的表現不合格,在民主評議和票決過程中,由于缺乏良好的制度規范,往往存在老好人現象,結果總是流于形式不了了之。其三是利益壁壘。很多黨員把黨員資格作為一種政治資源和政治利益,不會輕易放棄。一方面,這種功利性的動機使一些不合格黨員善于掩飾,蒙混過關,增加識別不合格黨員的難度。另一方面,即使這些黨員游離于組織之外或犯小錯誤,民主評議和其他應當采取的處理措施時,總是采用各種手段和方法,避免對自己造成不利的后果。
構建科學、合理、有效、有序的黨員正常退出機制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共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④要真正實現依法治國,必然要求做到有法可依、程序正當、權利救濟。因此,要建立科學、合理、有效、有序的,應當以不合格黨員的識別為前提,正當程序設計為基礎,不合格黨員退出的正當權益維護為保障。
80
黨員評價指標體系(表1)
構建不合格黨員識別指標體系是前提。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關于黨員進入、退出以及權利義務等相關規定精神,結合當下的世情、國情、黨情實際,對不合格黨員表現進行了問卷調查,在高校、社區、黨政機關部門、企業等單位進行了抽樣,共發放問卷500份,回收500份,問卷統計98.5%的人認為不合格黨員主要集中表現為以下幾方面:第一,思想上表現為喪失黨的理想和信念,脫離群眾、喪失先進性、不起先鋒模范作用,缺乏服務意識,參與宗教迷信活動;第二,組織上表現為組織觀念淡薄,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參加黨組織的各種活動;第三,作風上主要表現為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道德不佳、作風不良,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問卷調查分析,以定量與定性相結合,采用層次分析法(AHP),構建不合格黨員識別指標體系標準。AHP分析法是根據黨員評價指標的總目標,然后將目標問題依照各個層次進行逐一分解,對同一層次上的諸因素通過比較確定相應于上一層目標以及各自應當占取權重系數,從而構建函數模型。如把指標設為R,權重設為W,這樣可得到黨員評價指標體系的簡化數學模型:D(黨員評價指標體系)=RW。根據簡化的黨員評價指標體系數學模型,設計了黨員評價指標體系(見表1)。
80-2
表2:黨員評議評分標準表(Rmax為預設的全部指標預設的最大總分值;wn為二級指標的權重,wnj三級指標的權重。)
根據指標體系,可以設計比較科學的黨員評價打分表(見表2),使其成為識別不合格黨員的鑰匙。因此,從黨性修養、道德品質、群眾基礎、工作實績等方面入手,兼顧權重區別,運用科學方法,從而構建科學、合理、有效的不合格黨員識別標準體系,為黨員正常退出程序的小組成員參與。黨員退出機制處理小組將報告提交支委會,并進行內部討論,通過無記名逐一對不合格黨員進行投票,過半數者提交支部大會進行最終的表決。對被列入最終提交支部大會表決的黨員,支委會逐一找其談話,并告知相關事項以及可以申訴的權利與救濟途徑。大會表決應當由支部全體黨員參加,實際參加黨員不少于全體黨員的五分之四。支部大會對提交的不合格黨員名單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逐一表決,過三分之二者確認為退黨黨員。對未過三分之二者,下一年依然進入支部表決階段并未過三分之二者,也應當確認為退出黨員。宣布決定由支部書記進行。支部大會將通過的退黨黨員名單提交支部書記,由書記當場宣布,并宣布當事人有三天的時間決定是否申訴,并將決定通知書送達當時人。
在上述的整個程序過程中尤其應當注重保障被請退對象的申辯權利,這對整個程序正義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體現了依法治國的精神理念和內涵。其過程主要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步驟:申訴—復審—公告—批準—歸檔。
申訴由當事人親自提起,可以書面也可以口頭。當事人在接到決定通知書決定提起申訴的,應該親自向復審委員會提起,并說明相關理由。若當事人在三日內未提起申訴請求的,視為同意決定書的退黨處理。復審由復審委員會負責。復審委員會由抽簽產生,并邀請1~2名普通群眾參加,復審委員會成員由5或7人組成。復審委員會根據黨員退出機制處理小組的報告和申訴人的申訴意見進行調查,主要就事實依據確實可靠、是否存在人為操縱等進行核實,在調查核實并討論之后最終進行無記名投票,對于投票過半數者,復審委員會將維持原先決定,并將最終名單提交支部大會。公告以支部大會名義作出。對復審委員會提交的最終名單,支部大會以書面公告形式公告不合格黨員退出名單。批準由上級黨組織根據支部大會提交的決議,給予最終明確的同意。歸檔主要是將黨員的檔案材料進行整理,并將退黨程序過程中的材料加入,對退出黨員的整個材料進行另行存放,并在黨員系統數據庫中進行注銷。
營造寬容氛圍、消除不利影響為后續措施。不合格黨員通過組織正當程序被請退出黨組織,必然會對退出黨員的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等多方面產生影響,這種影響甚至會涉及退出黨員作為一位普通公民的正當權益。因此,必須對退出之后退黨黨員的內外部環境進行評估和必要的干預,以保障退出黨員的正當權利,減小或消除因被請退出黨而產生的沖擊力,體現黨組織的人文關懷。基于此,以人為本,通過傳統觀念的破除、開放包容環境的營造,正當權益的維護,來保障把不合格黨員的退出陰影從作為一個普通公民的角度剝離。
第一,加強宣傳,破除傳統觀念負累。一直以來,在絕大部分人的心目中,被清除出黨意味著這個人犯有重大的錯誤受到國法黨紀的處置,導致在黨員心目中常常有不再是同志的潛意識,在普通群眾心目中存在不再可信任的感覺,因此可能產生受到冷落甚至是打擊報復的危險傾向。因此,加強對正常黨員退出制度的宣傳,宣傳這種做法的背景、意義及結果,讓廣大黨員、普通群眾了解,使他們對其有正確的認識。在新形勢下,應該有一種不是一種處分的黨員正常退出機制,只是這種退出由于各種原因不能發揮一個黨員應有的作用,從而需要更新新鮮血液的需要。⑤所以,退黨并不意味著黨員的為人有什么問題,只是現在他或她沒有達到黨員標準和要求。黨員被請退出黨組織之后,其正當的公民權利不受任何影響,其人格尊嚴一樣受到保護。
第二,營造開放包容的社會環境,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社交、輿論等環境。不合格黨員的退出黨組織之后,也并不意味著永遠沒有機會再重新加入黨組織的機會、政治生命終結。⑥只要他符合入黨的一切條件并經過嚴格的時間考驗和嚴格的入黨程序,依然可以重新加入黨組織,因此并不意味著加入黨組織的權利完全喪失。
第三,對侵犯退出黨員的合法權益要及時予以救濟。對退出黨員由于被請退出黨組織,導致某些黨員或群眾的歧視、詆毀、謾罵甚至是打擊報復要予以及時的糾正與制止。當被請退黨員因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向黨組織尋求幫助時,黨組織應當予以及時救濟,不能因為其被請退而有任何的怠慢和忽視。加強對退出黨員正當權益的保護是黨員退出機制的重要內容,這樣才能使黨員的退出機制更加健全和完善。
(作者單位:臺州科技職業學院,臺州學院)
【注釋】
①《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輔導讀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36頁。
②黃麗萍,陳剛:“不合格黨員常規性退出的壁壘及對策分析”,《傳承》,2014年第1期,第86~87頁。
②《中國共產黨章程》,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頁。
④《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輔導讀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4頁。
⑤蘆垚,王玉寧:“黨員退出機制的探索”,《西部大開發》,2013年第3期,第50~51頁。
⑥溫多紅,柳國慶:“基于系統論視角的不合格黨員退出機制研究”,《中國浦東干部學院學報》,2014年第5期,第87~90頁。
責編 /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