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治思維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主要思維,文章以探尋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能力的方式方法為目的,以目前黨政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為切入點,提出提升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能力就必須培養領導干部的法律信仰、權力行使過程中處理好“法”與“情”的關系、處理好守法與能干的關系。
【關鍵詞】法治思維 法律信仰 法理 情理
【中圖分類號】G206.3 【文獻標識碼】A
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的必要性
隨著法治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態各領域推動和保障作用的逐步突顯,法治已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和認可。然而,法治中國的建成不會一蹴而就,十八屆四中全會正揭示了法治中國建設還有很大的空間不斷完善。
依法執政是中國共產黨自新中國成立以來,通過對執政方式的不斷摸索和實踐所做出的重要選擇。半個多世紀以來,我們黨完成了從革命黨向執政黨身份的轉變,更是在經歷了對國家和社會事務實行全方位領導和全面執政帶來的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監督失控、權力集中、腐敗滋生等問題之后深刻認識到,要鞏固執政地位、樹立執政黨權威和形象,領導全國、全社會在穩定中求發展,就應在以人民群眾利益為本的指引下,全面深化改革,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可以說,治理方式的轉變實質上就是黨的執政方式的根本性轉變。法治化作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要義之一,它既是實現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保障,也是這些要素的有機結合,這也就決定了,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的能力不僅僅要求形式上的合法,更要求體現實質上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公平性。在法治精神的引領下,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實施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以依法執政代替全面執政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礎。
中國的法治建設必然要經歷一個從無到有、從初級向高級不斷演變、不斷發展的過程,而且這個過程會異常艱難而漫長。如果將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為分割點的話,建設法治中國的歷程應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初級階段,該階段強調行為的合法性以及追求社會秩序的穩定,也可以稱之為形式法治建設階段;第二個階段為高級階段,也就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階段,該階段跳出了對行為簡單的合法與違法的判斷,而是在確保合法性和秩序性要件實現的前提下,強調公平正義、自由平等等具有價值判斷的要素,也可以稱之為實質法治建設階段。法治建設的不同階段決定了領導干部所應具備的法治思維的側重有所不同。“法治思維”于黨的十八大被正式提出,但是從黨的十五大確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基本方略起,“法治思維”就已經在黨的執政思維中扎根了。如果說十五大是“法治思維”在黨的執政思維中的萌芽,那么黨的十八大就是“法治思維”在黨的執政思維中的發展,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則是“法治思維”在黨的執政思維中的壯大。
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的幾點思考
運用法治思維必須以“信仰法律”為目標。“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1971年,伯爾曼在波斯頓大學的講演中一語道破了法律與信仰的關系,也是從那時起,“信仰”這個原本專屬于宗教的詞語便與“法律”之間產生了化學反應,成為法學界研究的重要命題。
法治之于中國屬于舶來品,現代法治于西方發端之時,中國尚不具備法治產生所應具備的要素,即高度發展的商工文明的產物—民主,再加上中國傳統的封建等級思想深入骨髓,鞏固了統治階級的權力本位、被統治階級義務本位的正當性,致使民主、平等等現代法治毫無生根的可能。盡管千百年來,古代中國已形成了獨具特色且龐大的法律體系,但是人們對法律的定位只是作為維護社會秩序、鞏固統治階級地位的工具,這也是目前在理論研究和實踐當中對“法律信仰”持質疑甚至否定態度的人的主要依據,他們認為信仰緣起于人們對世俗世界或周遭的不滿以及對美好生活和世界永無止境的追求與向往,而作為工具的法律不能帶給人們先驗的感受,因此,信仰法律無從談起。其實,一切對“法律信仰”質疑的聲音最終都匯聚到一個問題上,那就是法律的屬性到底是什么?因此,只有解答了這個問題,才能還原法律信仰的真正面貌。
我們認為,法律具備三個層次的屬性:第一層,法律的工具屬性。法律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化解社會矛盾的主要工具,這是由法律的工具理性所決定的,是法律最基本的屬性。在法律實踐當中,人們最容易理解和接受的就是法律的懲罰性、教育性、指導性、預測性等,也正因如此,人們對法律往往敬而遠之。第二層,法律的價值屬性。我們現在所講的法治中的“法”,一定是被賦予了“良”的性質的法,對人的價值觀的形成和修正具有引導作用。這里的“良”便是對法做出的價值屬性的判斷,即秩序、自由、公平、公正、正義等,這些是法的制定和實施所追求的目標,即法治所追求的目標。第三層,法律是主客觀相結合的產物。法律的客觀性是指法律不是立法者的發明創造,而是立法者對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發現和表述。一部能夠得到大家擁護并且遵守的法律,一定是能夠滿足絕大多數人的基本訴求、符合人類對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基本認知的法律,包括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文化的、生態的規律以及道德標準。法律的主觀性主要體現在位于制度設計最頂端的也就是權力所有者的選擇,即如何在諸多發展規律中進行取舍則完全取決于權力所有者的判斷,但是這種主觀性仍然受到客觀環境、國情等客觀因素的制約。從法律的三層屬性可以看出,法、法律抑或法治都不簡單的是一種手段或工具,而是飽含了對現實判斷和對美好事物向往的、充滿人文色彩和熱情的文明。
法治既能帶給人們與宗教相同的精神上的滿足和引領,更能在國家強制力的保障下通過制度的實施帶給人們可以直接感觸到的人身以及財產的安全感、周圍環境的改善等。
培養和提升法律信仰既是法治成果不斷積累和鞏固的過程,也是人們有意識的選擇和培育的過程。我國的法治建設采取的是政府主導的、自上而下的模式,這與西方現代法治的誕生是相反的,因此,在法治建設中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充分發揮其領導帶頭作用將對我國的法治建設起到推動作用。
第一,主觀層面,領導干部要樹立正確的“法治”觀。從黨的十五大確立依法治國的基本戰略以來,尤其是十八大召開以來,“法”、“法律”、“法治”等概念無論是在黨的政策文件當中還是在領導干部運用權力的過程當中甚至是老百姓茶余飯后的談資當中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然而,真正明白這些概念內涵的人卻并不多,而這正是阻礙我國法治建設的主要原因。作為我國法治建設的主要推動者,各級黨政領導干部應主動學習憲法、相關法律法規,了解法治原理和法治精神,積極克服工作中存在法律工具論和法律虛無主義帶來的影響,真正做到用權為民。
第二,客觀層面,完善法治環境。法律信仰的形成是歷史發展的過程,是人們在不斷地實踐當中選擇的結果,因此,可以說它是主客觀相結合的產物。如前所述,法治的主要內容是規范權力,防止權力濫用,然而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這表明要權力人在權力行使過程中,尤其是在法治建設處級階段做到自我約束的難度比較大。因此,我們必須不斷強調客觀環境的公正性和監督力。這要求我們:完善各級人大、黨政機關、司法機關之間的相互關系,以權力制約權力;提高人民群眾學法、用法的意識,通過維權監督權力行使;鼓勵并規范媒體監督,尤其要發揮主流媒體的監督作用。
運用法治思維必須處理好“法”與“情”的關系。1991年9月,“柏林墻守衛案”的終結,將“謙抑性”納入到行使權力應考量的要素當中,也揭示了法與情之間微妙的關系,打破了法、情二元論以及“法不容情”在人們心中的篤定,引導人們思考法與情的關系。
可以說,在執政的過程中,在公權力的運行過程中,所謂依法中的“法”不僅僅指法律規范,還包括情理,實踐中處理好“法”與“情”的關系也是運用法治思維的關鍵。
第一,科學立法是情理的類型化歸納。立法是情理的邏輯性表達。立法的基本目的是讓人們在紛亂雜然的自然萬物和社會萬象中找到規律性或規定性的線索,從而使人類行為在當下有所方向,在未來有所預期。前文已述,法律不是立法者的創造發明,而是其有目的的理性選擇后所表述出來的經濟社會規律,確切的講,這個規律在自然界即自然規律,在社會中則表現為人類的精神現象,是人類情感需求的表達,也是對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關系的肯定。立法本身是立法者在理性選擇后對人類情感加以規范化、邏輯化的肯定。而情理在立法中的體現最為典型的是判例法國家,基于英美判例法國家的“遵循先例原則”,法官進行司法審判的過程有可能也是立法的過程。
因此,我們黨在領導立法的過程中,權力機關及其他具有立法權限的機關在進行立法的過程中在做到科學立法即遵循客觀規律的同時,還應做到民主立法即廣泛地納入群眾的情感需求。
第二,嚴格執法是情理的表達。在公權力的分類中,行政權力是外延最廣的,與人民群眾利益、經濟、社會、文化、政治、生態發展聯系最為緊密的權力,是立法中的情感與實踐中人類情感的對接口。嚴格執法,不僅指行政主體應一絲不茍地按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它還要求行政主體在權力行使過程中應注重權力行使的合理性,即是否做到同案同判、同事同處的公正,是否遵循比例原則,將行政相對人的損害降到最小,是否采取非暴力的、可以讓行政相對人接受的執法方式和平執法等等。
如果說立法是對客觀規律的一般概括歸納表述,那么執法就是將個別的、具體的客觀事實帶入到一般性法律規范中去檢驗,并得出結論的過程。這樣看來,執法中的不穩定因素遠遠大于立法,例如,執法者自身的情感感受、與行政相對人關系的親屬遠近等等,而這些不穩定因素正是導致執法不公、執法偏差的罪魁禍首。
第三,公正司法是法理與清理的博弈。從性質來講,司法權是被動型權力,與行政權的運行相比,司法權對事實合法與否的判定則更為復雜,因為,在爭議中理順法律關系,尋求法律事實的過程除了主要依靠法官的專業素養和法律規范以外,還夾雜了審判人員的某些情感在內。例如陪審員制度,往往審判的陪審員大都沒有法學專業功底,也沒有經過專業的法律審判培訓,尤其是在西方發達國家,陪審員來自各個行業各個階層,而這項制度的出現,就是為了將法官在法律層面不能解決的問題,例如事實存疑時、被告由于某種特殊原因造成他損失時,應如何判定其性質等,做出情理上的判定。
以上三個方面是對公權力即立法權、執法權和司法權在產生、行使過程中所蘊含的情理的解析,旨在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即無論是在以黨中央或者黨組織為存在形式的黨的執政行為,還是在黨領導下的立法、執法、司法活動中,都應摒棄“法不容情”的思想,將情與法有機結合,既突出法治的至高無上、高處不勝寒,又體現出法治的人文與溫情。
運用法治思維必須處理好“依法”與“能干”的關系。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完成了從計劃經濟逐步向市場經濟的轉化,這是“開放”的主要體現,也是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然而,伴隨著市場經濟的日趨成熟,越來越多的矛盾和問題出現了,貧富差距加大、環境資源遭受破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逐步演變為“以GDP為中心”,公權力的行使也向“為GDP服務”傾斜,尤其在傳統的城鎮化建設中,因土地流轉、審批、補償等所衍生的許多社會問題都成為嚴重的社會隱患,有的甚至已經造成了嚴重后果,社會影響極度惡劣。馬克思唯物主義提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基礎是第一位的,然而,在我們的領導干部中,很多人將其理解為經濟基礎是高于一切的,是一切權力運行的最終目標,這樣的理解無疑是片面的,而這也是導致目前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失衡的原因之一。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一直在強調市場的法治化,這是我們黨對市場經濟認識的更高層次,也是對法治保障和推動市場經濟又快又穩發展的肯定。與此同時,多媒體時代,尤其是自媒體時代的到來,既為促進領導干部守法、依法用權營造了良好的監督環境,同時,也為公權力的行使帶來了挑戰。
在實踐中,很多人對法治抱有質疑甚至否定的態度,認為法律的確定性和滯后性會阻礙經濟的發展,減緩改革的步伐;還有人認為,過分強調法治的正當性,強調權力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一方面會消減領導干部干事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會錯失許多發展機遇。依法執政是歷史的選擇,是人民的選擇,這一趨勢不可逆轉,因此,如何做到在守法中謀發展是領導干部所面臨的最大難題,而這也是提升法治思維必須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第一,法治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思維,但它是最主要的思維方式。其他思維方式,如政治思維、經濟思維、道德思維等必須在法治的范圍內進行,否則在這些思維模式下做出的行為、取得的成績都將得到否定性的法律評價,非但不能促進發展,反而會拖住發展的后腿。理論研究中,無論我們賦予法治思維多么寬廣的內涵和外延,最終總有法律無法觸碰的領域,因此,在實踐中,我們鼓勵多種思維方式并存,將法治的要義滲透到其他思維模式中,使得法治思維的運用成為我們黨和公權力行使者的習慣。
第二,注重權力運行的合理性。很多言論將經濟發展緩慢的原因歸結到法治阻礙了權力的靈活運用,這不過是對法治的欲加之罪,因為法治的出現的確使得權力無法肆意作為,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目前,出現的多領域、多層次治理難題,更多的問題出自于權力結構的分配的不合理,尤其是行政權力,因此,應積極培育成熟的市場和社會自治,合乎時宜地實現政府抽身或轉身,厘定政府有效邊界;適時重組政府部門;合理配置各級政府間的事權、財權;建立運作有效的部門間、層級政府間以及區域政府間合作協調機制。①
第三,完善公開與參與制度。“正義不僅要實現,更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盡管信息公開已經全面涉及到了政務和黨務,但是,實踐中,信息公開仍然缺乏完善的制度予以保障,形式上的公開多于實質公開。因此,應秉承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使公開原則貫穿于權力運行的各個階段。只有在信息公開的基礎上,公眾參與才能真正實現,“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充分知情是理性、慎議的基礎”,因此,可以說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實現既是對公權力的監督,又是樹立公權力威信的前提。此外,公權力在不同領域的行使,必須要有專業性意見的參與,而要使得專家論證、聽證等訴求渠道切實發揮效能,則仍要以公開和參與為條件。
(作者單位:中共西安市委黨校;本文系2015年度西安市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項目,項目編號:15F61)
【注釋】
①沈巋:“走向應責勝任的法治政府”,《中國法律評論》,2015年第2期。
責編 /豐家衛(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