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師范大學社會學院教授 趙孟營
【摘要】2015年就中國社會治理總體態勢而言,是善治的破題之年:中國社會已經初步形成了三大共鳴,即合法是善治實現的根本要求、公平是善治的主要標志、中等收入陷阱是善治的最大威脅。合法是指依憲治國、共建法治社會、政策獲合法性認同;公平指公平參與和公平獲得;此外,關于如何避免中國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社會各界也有了一定的對策認識。
【關鍵詞】社會治理 善治 社會共鳴
【中圖分類號】C91 【文獻標識碼】A
回望2015年中國社會領域的發展和變革,看起來一切依舊在按部就班地運行,人們似乎很難找到具有標志意義的突破性事件和話題。這和經濟領域形成了鮮明反差:政府放權、國企再改革、雙創、股災、互聯網+等等,都在引發輿論熱潮。不過,人類社會的宏大轉向,往往總是經由不經意的事件悄悄展露著征候,而那些人們熱切關注的事件只是發揮了催化功能的媒介而已。2015年是2014年的繼續,是2016年的前站:這樣的歷史關聯性考察或許可以幫助我們透過表象的、松散的社會事實深刻理解2015年在中國社會治理發展進程中的歷史定位:善治的破題之年。因為正是在這一年,中國社會的權力精英、知識精英、經濟精英看似偶然卻前所未有地交匯了三大共鳴:合法共鳴、公平共鳴、陷阱共鳴。如果這三大共鳴能夠繼續匯聚并成為中國社會治理實踐的主旋律,那就意味著中國將有可能徹底揚棄以“維穩”邏輯為主導的中國社會管理模式,意味著善治理念將成為中國社會治理的嶄新共同認識,善治的實現將成為中國社會治理實踐的嶄新歷史共業。
關于合法的社會共鳴
“合法”是善治實現的根本要件。作為善治的要件,“合法”在學理上包括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日常語義上的“法治”,關注的是社會治理活動程序的合法性,強調的是法律至高無上的地位,一切社會治理行為均應遵守法律;第二個層次則是學術意義上的“合法性”,關注的是社會治理活動的實質合法性,強調的是治理權威獲得治理參與主體的共同認可或共同承認。只有兩個層次的“合法”同時實現,社會治理才算站在了善治的起點線上。2015年的社會治理已經無限靠近了善治起點線,因為這一年,中國社會關于“合法”的共同認識達到了新的高度。
2015年合法共鳴的基調奠定于習近平2014年12月就中共執政以來第一個憲法紀念日所作出的批示。這個批示終結了關于“憲政”問題的意識形態論爭,清晰地闡釋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所提出的“依憲治國”理念。他明確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他要求:“要以設立國家憲法日為契機,深入開展憲法宣傳教育,大力弘揚憲法精神,切實增強憲法意識,推動全面實施貫徹憲法,更好發揮憲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重大作用。”①
自此,憲法原則、憲法精神、憲法使命、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等術語,在2015年再度成為學術界關注的主流話題,其中憲法精神和法治社會的討論直接關乎著中國社會治理的進程。法學理論工作者從法理性角度重新闡釋了憲法精神的內涵,認為憲法精神包括人權保障精神、民主治理精神、權力制約精神和法治精神②。與法學家們關于憲法精神的法理性討論不同,社會學者關于憲法精神的討論是從社會治理現代化所必須具備的國民精神基礎角度討論的。筆者就明確提出:個體的憲法精神是憲法文本得以充分實踐的基礎,而目前依憲治國在局部敘事中難以落實的原因是中國社會背負著這樣的歷史負資產:即作為制度的宗法結構在宏大敘事中已經消亡,但作為歷史遺存的宗法觀念在局部敘事中仍在一定程度上指導著許多行動者,因此只有用現代“憲法精神”革除中國傳統的“宗法觀念”,才能真正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和社會治理現代化③。關于“法治社會”,法學家們長期以來一直在從“法治”的視角論述其基本特征,而在2015年,社會學家則嘗試從“社會”的角度重新理解“法治社會”的特征。魏禮群在2015年度中國社會治理論壇發表的主旨演講中指出,“法治社會”是指國家立法所確立的制度、理念和行為方式能夠得到有效貫徹實施,全民守法并實現法律自主調控的社會運行狀態,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依靠法治解決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他描述了“法治社會”的六個基本特征:人民性、普遍性、系統性、全面性、平等性和公正性,并認為健全成熟的法治社會,將是一個政治清明、民主法制、社會公正、充滿活力、平安有序、和諧友善的社會④。這實際上從宏觀上描繪了善治社會的圖景。
“依憲治國”和“法治社會”構成了2015年法治共同認識的理論內核,合法共鳴的第一個層次已經在理論上達成。
不僅如此,在2015年,學術界長期關注的“合法性”問題終于得到權力精英的正面回應。王岐山在2015年9月9日的會見談話中第一次使用了“合法性”這一術語,并將執政黨的“合法性”與人民主體地位關聯起來。他提出:中國共產黨的合法性源自于歷史,是人心向背決定的,是人民的選擇。他還提出:辦好中國的事情,就要看人民高興不高興、滿意不滿意、答應不答應⑤。這一話題正面回應了人民對執政黨的種種期盼,一經提出就獲得輿論的熱切回應。學術界的“合法性”討論終于成為新的社會共同認識:合法共鳴的第二個層次也已達成。
令人欣慰的是,法治共同認識和合法性共同認識已經嵌入到2105年的宏大敘事實踐中。
首先,一年來的司法改革彰顯了“法治”共同認識,為法治社會的實現奠定了制度設計基礎。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通過的一系列司法改革文件精準細致地涉及到重要改革節點:防范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以及插手具體案件、人民陪審員制度、法院立案登記制度、檢察機關公益公訴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司法責任制、司法人員職業保障、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司法人員與案件相關人員的交往行為準則等等。
其次,一年來關乎民生的宏觀決策進程彰顯了“合法性”共同認識,表明決策層對執政“合法性”的關切。二胎政策的快速出臺和延遲退休政策的漸進出臺正好是一正一反兩個例子。關于放開二胎政策,學術界和社會公眾多年前就已開始呼吁,但是遭遇到了計劃生育部門的重重阻力,而在2015年,從單獨二胎到全面放開二胎的決策過程耗時不到一年,這一方面固然反應了決策層對人口紅利消減的經濟擔憂,另一方面也充分表明決策層具有快速回應公眾輿論訴求的意愿(人口紅利消減的憂慮聲音最早也是來自人口學界和經濟學界)。關于延遲退休政策,早在2013年人社部門就放出了試探氣球,但是隨后遭到了公眾輿論的強烈質疑,這種反向關切得到了決策層的關注,客觀上遲滯了該項政策的出臺進程,因此即使到了2015年也只是初步出臺了逐漸延遲的政策。當然悲觀主義者會認為這樣兩個例子沒有足夠說服力,但是從發展的眼光看,決策層在重要宏觀決策中能夠回應公共輿論的訴求仍然是值得肯定的。人們可以看到,在2015年,即便是發改委這樣一個強勢部門,在其油價決策遭到輿論質疑時,也不得不努力尋找適當理由向公眾作出解釋,這種努力尋找解釋的行為本身就印證了“合法性”壓力的存在。
所以,我們不妨樂觀一些:在合法共鳴的推動下,未來中國民生領域宏觀決策應當會承繼著2015年的正能量,向著理性化、民主化、科學化方向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