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中國社區治理的核心內容是政府管控和服務,包括社區管理、社區安全、社區服務。制度建設和社會建設的重點在于解決日益復雜化的社會問題,提高管理服務效率,并有不斷地走向行政化、職業化和專業化的趨向。中國社區治理的未來不是當下基層政府不斷展示的父權式親民形象和不斷強化的管理效率,而是要讓社區居民參與到社區治理中來,建構社區參與機制,由社區居民選擇和決定社區的愿景。這意味著要從威權的、以官僚和專家為基礎的治理體制向分權的、以公民為中心的治理體制轉變,要重新界定公民的角色,即從政府服務的被動消費者變為社區治理的主動參與者。這一新的界定要求建構價值共享與利益共享機制。這意味著公民要對自己社區的未來承擔更大的責任,并以主體行動者的擔當參與到社區治理中來。
威權式治理
所謂威權式治理,是指社區生活由行政權力主導,治理方式是滲透到社會方方面面的管控和服務,治理的目標是社區的穩定、和諧和秩序。威權式治理,有兩個面相:其一,政府為民做主,像父親對待兒女一樣(“愛民如子”)地“以人為本”,包攬社會事務,并以行政執行力和意識形態“訓導”來達成和諧與秩序;其二,民眾需要政府的庇護,希望“好的政府”大公無私,且“愛民如子”,并能夠在其父權式權力蔭庇下獲得利益。威權式治理的邏輯建立在“權力的傲慢”和效率原則之上。
威權式治理績效的最直接表征,是不斷堆積的繁榮符號、令人驚異的效率、以及井井有條的社會生活秩序。但這種威權式治理績效的追求有一個無法克服的悖論——它驅使政府不斷地宣誓將給民眾帶來更美好的生活,甚至被逼迫做出類似“在沒有河流的地方許諾建造橋梁”的虛妄之舉,而民眾則養成依賴政府的習慣,永遠要求政府做的更好,反過來說,民眾永遠不會滿足于政府的當下許諾和所作所為。
政府與社區民眾的互動方式,是科層執行力加上協商的方式。前者要求行政化、職業化和專業化,后者的協商實質上是一種說服,說服民眾接受政府的政策要求和管理服務方式。但事實上,民眾不能通過諸如此類的“協商民主”方式來對政府政策形成實質性的影響,更不可能參與到政府政策制定過程當中。應該說,威權式治理的邏輯和理念就是防范社會,其權力來自上方,是集權體制在基層的一個環節。它帶來兩個后果:第一,層級制的繁文縟節越來越多,各種制度疊床架屋;第二,社區不像社區,社會組織難以發展起來。社區成為政府政策的試驗田和博弈場,而不是一個“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
參與式治理
什么是社區?有學者指出,“社區”是通過血緣、鄰里和朋友關系建立起的人群組合,它的基礎是“本質意志”(不同于靠人的理性權衡即“選擇意志”建立的人群組合的社會)。本質意志表現為意向、習慣、回憶,它與生命過程密不可分。靠本質意志建立的人群組合即“社區”,是一個有機的整體。“社會”基于個體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機械文明之上,是通過人的思考和選擇決定而建立起來的組織,而“社區”的本質是自生的,不是建立在強迫,而是建立在參與協作關系和相關聯系上。
因此,基于“本質意志”上的社區治理,其核心涵義是參與。社區治理的“參與”,指的是居民作為發展主體,有效地介入到社區公共事務的決策、實施、管理、監督和利益分享的全過程。這種參與是一種實質意義上的決策參與。參與的核心內涵是公民權力機制。所謂“公民權力”,第一層次是指居民直接決定,即在一定事項范圍中,通過適當程序的設置,實現居民的自主選擇和自我決策,從而接受相應的結果和承擔決策責任;第二個層次是表達和影響,即居民不直接作為決策的主體,但在決定過程中,獲知信息、表達訴求,使意向通過制度性或非制度性的方式反映在公共決策中。
參與式社區治理遵循這樣一些原則:一是鄰里原則。將公共政策制定與執行過程盡可能放在貼近那些被政策影響的民眾的位置上。這樣既可以保證公民直接參與,同時也可以保證政府的公共項目更富有彈性,能夠回應變化。二是知情原則。能否保證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獲得最好的結果,取決于公民能否獲得信息,并能對公共政策問題進行自由而公開的討論,而不是依賴于政府的偏好或者局限于少數“精英分子”的審慎決斷。概言之,就是在社區生活中應賦予公民擁有更多選擇和決定其社區未來的機會。三是責任原則。政府的責任在于提供幫助和支持,對公民負有責任。社區居民應該作出必要的決定以確定應該提供什么樣的公共服務以及如何運營這些公共服務。四是協商原則。公共政策是一項重要的事業,它需要時間和思考,需要公民有表達自己意見及使自己的意見被聽取的機會,還要有尊重他人觀點的態度。上述原則的核心涵義,就是參與。因此,參與是社區的凝聚力和根本活力所在。
社區參與主體包括公共組織(政府)、社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于參與而言,第一需要明確參與的各方主體和責任人,第二需要建立多方主體溝通、協商、達成共識和解決爭議的組織結構。也就是說,社區參與要在如下方面進行:在個體層面,強調民主和個人權利的表達和實現的過程;在社區層面,參與是居民社會角色的再定位過程,是不同利益群體相互學習的過程,更是目標群體對發展和社區建設產生擁有感、主人翁意識的過程,也是居民自我發展能力的建構過程。
參與式治理是一種以與政府合作為基礎的關系。首先,政府承認公民在議程的建立、政策選擇的擬定以及政策對話的形成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其次,公民積極地從事對政策制定過程和政策制定內容的界定;最后,政府負有最終決策和政策闡述的職責。
參與式社區治理,強調在資源配置和利益分配、政策制定和發展目標的確定、行動方案計劃、管理模式的確定等過程中的參與。因此,參與是一種利益共享機制。強調平等、協商、合理分配資源,其本質是協商民主。通過協商達到不同利益群體間的相互妥協、退讓,找到共同利益,達成共識和采取共同行動。參與又是一種價值共享機制。強調以人為本,相互尊重,秉持公平、民主、和諧的科學發展觀,達成人與人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通過價值共享,賦予社區以團結和動員的力量。參與還是一個過程。治理過程的基礎不是控制,而是協調。而且,治理不是一種正式制度,而是持續的互動,強調過程中的監督與事后的問責或負責。概言之,社區參與是“善治”的要素,或者說,要達到好的社區治理,社區居民實質性的參與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