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圍繞著對自由的辯護,哈耶克提出一系列頗有爭議的觀點。他所理解的人類關系僅局限于受私人目標所引導的生活領域。但是,在公共問題產生并要求解決的領域內,個人間的交換關系及原則顯然不再適用。群體成員關切著共同的目標,他們必定會把自己的思想成果或物質性成果加以普遍化,以使缺失有效性的公共事物得到修復。
【關鍵詞】自由主義思想 個體 群體共同目標 哈耶克
【中圖分類號】B0-0 【文獻標識碼】A
哈耶克是當代新自由主義的重要代表,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哈耶克思想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地一些知識分子甚至政界要人的追捧,影響力日盛,以至成為政治哲學中的顯學。撇開由政治力量所直接主導的意識形態斗爭的影響,我們更關心哈耶克思想對知識分子具有吸引力的“智力因素”,也就是他所提供的價值理想、操作途徑以及為之辯護表現出來論證力量。哈耶克把自由作為其思想體系的核心價值。圍繞著對自由的辯護,他提出了一系列頗具爭議的主張。然而,一旦我們深入分析哈耶克的這一系列主張及其背后的理論前提時,就會發現其中明顯的邏輯缺陷。這種邏輯缺陷總是涉及到自我和他人、個體和群體的關系。哈耶克的認識盲區在于不能看到群體性對于個體而言是一個無法還原的生存論前提。群體性總是與成員對某種公共事物的共享相關。因此,成員對公共問題的解答和解決構成了個體生活的基本方面。在人類生活的這一領域中,個體間的協作、協商、追求一致、達成共識并表現出來的奉獻精神都是哈耶克的理論視域所無法涵納的。作為經濟學家出身的哈耶克,在理解人的時候,只從直接感受到的個體出發,只把受私人目標引導下的交換關系作為人類的基本交往方式,這顯然是極端貧乏的。
為自由辯護的兩條線索
哈耶克認為自己在政治哲學中的使命就是要為對人類生存中根本性的也是最重要的價值進行“綜合性的重述和重新論證的工作”①,這一根本性的價值就是自由。哈耶克對自由價值的辯護包含兩條線索,一條線索是,自由與人的自主生存體驗相聯系。對個體來說,他總希望擁有一個不受他人任何形式同化的專屬自己的生活領域?;蛘哒f,他總是希望過一種不按照他人的灌輸、安排去思想、行事的生活。哈耶克認為,這正是自由的本義。因此他竭力反對人們的經濟生活受某一中心機構加以管理,其所擔憂的就是個體自主性被他人攫奪的危險。
哈耶克為自由加以辯護的另一條線索是以個體知識的有限性以及人類文明的進化為支點展開。哈耶克認為,他人對于我的生存環境以及我的個性、需求等的認識總是匱乏的。因此,在某個與我相關的生活領域當中,只有我才是最好的理解者和應對者。由于我最為熟悉了解這個領域,我也就最能夠充分發揮、利用這個領域中的一切條件,創造出新的生存“工具”,這些新的生存工具則可能惠及全社會,從而促進人類文明的進化。而他人對圍繞在我周圍的生活環境總是具有一種隔離性和陌生性,因此,他人對我和我的生存過程的干預一般來說總是會帶來不利影響。
但是,我們稍加分析就會發現,哈耶克為自由論證的這兩條線索都包含著明顯的理論缺陷。在自由所體現的“自主生存”的價值方面,如果我們不從自我和他人的內在辯證關系出發,而是按照哈耶克的“個人主義”方法論來思考的話,我們就很難在自己的主張、意志和他人的主張、意志之間劃出一條明確的界限。因為,我的主張和意志很可能經歷了一個對話溝通的過程而成為他人的主張和意志。甚至很可能由于他人精心策劃的宣傳灌輸,我在不知不覺中認同了他人的主張和意志。因此,如果不對個體之間的取向與理解的對話活動有所交代的話,或者不對社會生活異議的產生以及消除異議的方式加以考慮的話,說我按照自己的意志、思想生活而不受他人左右的自由就是缺乏意義的,也根本無法明確地區分自由和強制。其次,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規劃來活動的意義也是含混的。因為,所謂“我們自己”的意志、看法、謀劃、行為方式等,總是受傳統、權威、公眾意見的塑造。我們沒有能力對自己所接受的一切進行徹底的反思,我們無法掏空自己的“前見”,而總是有著大片非反思、非批判地接受的生存內容。這表明,在社會生活中,個體的絕對“自主性”是根本無法達到的。因此,如果不從自我和他人的內在關聯出發加以分析,自主性和強制性之間的界限也根本無法確定。
在自由促進人類文明進化方面,哈耶克的論證忽視了這樣一個問題,即圍繞在我周圍的生存環境主要是由無數他人所建構的,其意義對我來說通常處于被遮蔽的狀態,然而卻對某個或某些他人是敞開的。因此,個體通常并不是他自己生存環境的最好理解者和應對者。生活中無處不在的失敗以及相應的取向于他人的求助、請教等等都說明了個體理解及應對其生存環境的不自足性。哈耶克雖然看到了個體認識的有限性,但是,他把這種有限性局限在我們對他人生存環境以及他人需要、興趣認識的匱乏。而沒有意識到,個體對自身生存環境的理解、應對等方面的明顯不自足性。他也沒有意識到,個體只能是在自我和他人所組成的內在關聯體中的個體,在這個關聯體內,自我和他人相互塑造著對方的生存環境。這意味著,我們有可能對他人的生存環境比他本人更為了解。如此一來,同樣是從個人更好的理解、應對其環境出發,我們卻得出了與哈耶克看似相反的結論:在人們各自的生存領域中,相互干預是必要的,而且是最有效率的。但這種干預顯然和哈耶克所提防的強制是完全不同意義上的干預。這種干預的直接效果是改善或創造出彼此自主活動的條件,從而增進彼此的自主活動能力。需要擔憂的只是不傾聽他人想法的強制性援助或不傾聽他人想法的強制性索求,但這已經是另外的問題。
優勝劣汰的文明進化觀和“成敗的自我歸因”
在哈耶克的以上觀點中,還包含著一個有關人類文明進化的價值目標。這種文明的進化是和工具的進步以及相應人類生存便利的提高相關。但是,到底哪些生存工具具有進步意義?哈耶克并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標準,對他來說似乎是不言自明的,例如,在生產領域當中所運用的有效的機器設備。但是,那些作為態度、習慣、法律、制度、觀念等的生存工具的進步意義有時候并非一目了然,而是充滿了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衡量一種工具較另一種工具更具有“進化”的意義?哈耶克的標準是“優勝劣汰”。他認為,在人類文明的發展過程中,總有一些舊的習慣、態度、體制、觀念被大部分人或快或慢的放棄,而另一些習慣、態度、體制、觀念卻逐漸被大部分所接受。相應的,一些民族固守落后的東西因而漸漸衰落下去,另一些民族由于接受了某種體制、觀念而逐漸興盛繁榮起來。這似乎表明,我們也許無需事先擁有一個衡量工具進步性的標尺,大部分人們的自發選擇已經給出了進化與落后的區別。但是,哈耶克的這樣一種辨別方式最多只能算是一種事實的表述,或者說,對過去已經發生的現象作出了一種合理化的解釋。但是對于關于當前制度、觀念的許多爭論則提供不了任何實質性的規范尺度。如果說哈耶克的這種說法能夠為在選擇情勢當中的人提供某種可依憑的東西的話,它很可能是一種對風潮的追逐。我們知道,對于某一種理論、制度、習俗、道德等的衰落可以給出多種解釋。對于如何區分表面的衰落和真正的衰落,哈耶克并沒有給出有效的說明。
與哈耶克所講的這種人類文明優勝劣汰式的進化相聯的另一個觀點是“不平等的必要性”。他認為,人類社會的發展,尤其是經濟的發展,都是受不平等現象所推動。②理由是,首先,在主觀上,不平等可以刺激人們努力奮進。為了領先于大多數而成為卓越的,或為了追趕卓越的而成為即將卓越的,人們將充分發揮各自的主觀能動性。其次,在客觀上,先進者在稀缺產品上的巨大付出為后進者享有這些產品提供了必要的資金支持。即使我們不詰問這種不平等的加劇是否會造成社會的撕裂和社會群體之間的沖突,也應該追問這樣一個關鍵問題:在社會中,成功者和失敗者是如何分離出來的?“高等者”憑借什么享有利用諸多社會資源的特權?在對這個問題的回答上,哈耶克突出的是在遵守規則的條件下競爭的遴選結果。在一種廣泛認同的“游戲規則”下,成功者和失敗者的劃分顯然是理所當然的。因此,哈耶克認為,成功與失敗都不是誰安排和支配的結果,因而,由認同一般規則下的自我謀劃所造成的結果就沒有正義與否的意義,而只涉及到人是否愿意承擔自己行為選擇的后果。③作為一個有能力為自己的選擇加以擔當的“成年人”,應該接受自己是使自己失敗和成功的根本原因。他還把那些因競爭所造成的不平等而感到憤憤不平和對于平等的希求歸結為“一些更為卑鄙的情感:厭惡經濟境況比自己好的人,或者干脆嫉妒經濟境況比自己好的人”。④
對哈耶克的上述關于成敗的“自我歸因”觀點最自然的反駁就是提出規則、制度及其實施是否具有利益偏向性的問題。但是,哈耶克卻盡力回避這一問題。他認為,規則、制度的產生通常是“自發生”的,它們不應該由某個人或某一集團來負責,而是社會生活中的全部個體在應對其生存環境的過程中經過“試錯演化”而逐漸形成的。有些習慣、態度、道德法律規則由于其對人們的生活有效用,因此被保留下來,成為一個社會廣為接受的傳統,而另一些則可能由于其無效而被拋棄。由于規則、制度是在生活的過程中,由所有社會成員根據其生存條件而“無形中”形成、接受、傳播的結果,因此,這些規則、制度等就不可能由哪一個人或集團來操縱成為實現其利益的工具并可能造成社會不公。然而,哈耶克的這種觀點并不符合實際。約翰·格雷在《哈耶克論自由》中從歷史發生的角度令人信服的表明,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推廣并非如哈耶克設想的是一種自發生的、潛移默化的過程,而恰恰總是伴隨著強制力量的參與。不過,哈耶克關于“自發生的規則”的觀點也并非一無是處,像現代解釋學一樣,他提示出一個我們所“默會”的傳統領域,只是就這個被給予的傳統而言,規則、制度等等對我們來說才是被直接默認的,我們也正是在這個傳統的基礎上加以創制新的東西。但是決不能說由于我們總是占有了一個非反思地接受的傳統,而認為人們的一切新的創制和對于新的事物如一種規則的推廣也是非反思的進行的。哈耶克的問題就在于沒有發現反思性的有意建構和非反思性的傳統基礎之間的辯證關系。只突出傳統對人的給予性和人類生存非反思性,卻沒有給予有意識的理性建構以充分的地位,因此,他在《法律、立法與自由》中對建構主義的批判也注定是偏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