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將主要管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然后由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出面對國有企業履行股東職責。這其實是類似于新加坡淡馬錫模式。在這種組織形式下,原來的“國資委—國有企業”的兩層結構將轉為“國資委—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國有企業”的三層結構。
具體怎么建是下一步值得關注的問題,有待于文件的進一步公布,下一步試點方案也將很快出臺。
關鍵點:權責分明3加強國企的公司治理
如果國資管理體制的根子不改,國企內部的治理改革就注定是戴著鐐銬起舞,將國企打造成獨立市場主體,是《指導意見》通篇都在體現的改革取向。
《指導意見》所提到的具體措施主要是,一是依法落實企業自主權。將依法應由企業自主決策的事項歸位于企業;切實落實和維護董事會依法行使重大決策、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權利,保障經理層經營自主權,法無授權任何部門和機構不得干預。
二是推進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積極引入各類投資者,實現股權多元化,大力推動國有企業改制上市;以推進董事會建設為重點,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企業領導人員分類分層管理制度,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支持企業依法自主決定內部分配,實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薪酬分配制度等。
針對一些國有企業董事會形同虛設、“一把手”說了算等問題,《指導意見》提出完善治理結構的重點是推進董事會建設,建立健全權責對等、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
一方面,切實落實和維護董事會職權,法無授權任何政府部門和機構不得干預;另一方面,加強董事會內部的制衡約束。針對一些國有企業激勵約束不足、活力不夠的問題,提出實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薪酬分配制度,對國企高管實行差異化薪酬,并提出企業負責人薪酬等要及時準確披露。
對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部門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國企高管既享受體制內的行政級別,又拿體制外的高薪。而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打破了薪酬“一刀切“的做法,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將打破“大鍋飯”,建立比較好的激勵機制。
(綜合整理 | 翟羽佳 本文資料來源:京華時報、澎湃新聞、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