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來,隨著中央反腐敗力度的加大,一系列大案要案被查辦,諸如山西窩案、中石油窩案、發改委價格司窩案、湖南衡陽選舉案等,這些地區所呈現出的局部“塌方式腐敗”,發人深省。為了有效遏制官場類似“塌方式腐敗”的發生,必須首先揭示此類腐敗形成的內在機理。
“塌方式腐敗”呈現出高度組織性和嵌入性
所謂“塌方式腐敗”,本質上是一種系統性腐敗,“塌方”是對其“抓住一個、帶出一串、挖出一窩”特征的形象化表述。系統性腐敗是指一個組織出現多發性、關聯性的一種腐敗現象。偶發性腐敗的產生主要在于腐敗行動者的主觀成因,當其發現外部體制環境中的腐敗機會時而利用之。系統性腐敗的產生則與體制環境密切相關,腐敗案件多發易發且往往彼此關聯,呈現出高度的組織性和嵌入性。相比于偶發性腐敗,系統性腐敗的后果要更為嚴重,因為它不僅僅是某些權力的濫用或利益的侵蝕,而且對所在系統產生整體性的破壞,甚至導致其崩潰。
具體而言,一方面,“塌方式腐敗”高度組織化,腐敗主體往往緊密集聚、相互庇護,使得腐敗行為更為隱秘、更為頑固。這類腐敗往往規模龐大,不僅涉及多個層級,還可能橫跨多個部門;另一方面,“塌方式腐敗”不僅高度嵌入到所在黨政部門中,也可能會嵌入到國家、市場和社會的交叉領域中,并與其形成了某種共生關系。規章制度被踐踏,潛規則成為常態,導致腐敗成為某些領域維持運轉的必要構成部分。這類腐敗腐蝕了一些的領導干部甚至是普通公務人員,更嚴重的是,它還破壞所在黨政系統,使黨政系統難以正常運行。
以山西窩案為例,其成員規模之龐大、牽涉部門之眾多、貪腐金額之巨大、社會危害之嚴重,著實令人觸目驚心。按照山西省委書記王儒林的表述,縱向看,從省到市到縣到鄉到村,都發生了嚴重的腐敗;橫向看,煤炭部門成為重災區,交通、國土等部門成為多發地帶,甚至連紀檢監察部門都難以幸免。山西的這種“塌方式腐敗”極大地破壞了山西省黨政系統的正常運行,扭曲了黨政部門及公職人員在維護市場秩序、保障社會公正等方面的行為邏輯。
腐敗與反腐敗是一個不斷博弈的過程。這些局部地區的“塌方式腐敗”反映出的是,盡管權力制約監督體制在不斷完善,但諸多可被利用或俘獲的空間卻依然存在。如何認識和遏止“塌方式腐敗”,已經成為我國推動法治化進程、鞏固執政合法性的緊迫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