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能力分析視角拓展:財政資源與財政制度
能力是指相對于完成某種活動所需具備的基本素質,例如執政能力、創新能力、競爭能力等。這可以體現在個體身上,也可反映在集體行為方面,如一個國家、一級政府、一個企業等等。財政能力是指一級政府在財政資源方面的運籌能力,包括財政資源的汲取、配置和使用,以及其整個過程中的組織與協調。換言之,財政能力是指財政資源與財政制度綜合作用所表現出來的一種結果。
財政能力函數可以簡單表示為P=f(x,y),其中P表示財政能力,x表示財政資源(包括存量與流量),y表示財政制度(一級政府權限內的財政制度)。其含義是財政能力的大小取決于財政資源與財政制度的組合關系。當制度不斷完善時,財政能力相應地也不斷提高,財政能力曲線上升;但當財政制度改進停滯不前時,即使不斷擴大財政資源,財政能力也難以發揮出來。當然,沒有相應的財力,單純的制度改進也難以提升財政能力。同時,合適的制度也意味著會有相應的財政資源被汲取,并得到良好的配置和使用。而在現實中,地方往往更重視財力,忽略了財政制度的功能作用。
這里的財政制度是廣義的,凡是與財政資源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等各類顯性規則都包含在這個概念之中,但也不可忽視財政分配中各種隱性的潛規則,如“跑部錢進”。財政資源與財政制度之間的相互作用是非線性的,即財政能力函數是一個非線性函數。當然,具體的函數形式是不同的,存在區域差異和層級差異。
財政資源包括財政收入和能帶來收入的各類資產、資源。較之于“財政收入”的概念,用“財政資源”能帶給我們一個更寬廣的分析視角,突破了僅僅局限于收支流量的分析。
在更一般的意義上,財政制度表示一種規則。合理的規則可以物盡其用,每一分錢都發揮出應有效用。相對資源而言,制度具有放大或縮小的作用,構成不可或缺的能力要素。
以往的研究中,對財政的理解限于收支,往往把財政看成一個僅僅是拿錢的出納部門,無形之中限制了財政在國家治理過程中的基礎性和支撐性作用,同時也降低了政府的執政能力。財政能力是質與量的統一,擁有一定的財政資源是具備一定財政能力的必要條件,而良好的財政制度是具備一定財政能力的充分條件。在流行的轉移支付理論中,標準收入和標準支出的測算僅僅是從財政資源(而且只是從流量)出發的,完全忽略了制度因素對一級財政能力的影響。這是一個嚴重缺陷,會導致無法準確評估地方財政能力,如地方財力緊張與地方財政制度的不完善密切相關,不完全是財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