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全球社會責任運動的不斷興起,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與實踐被日益廣泛接受。然而,迄今為止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界定尚未完全統一。文章從廣義和狹義的角度對社會責任的概念進行了研究,對與社會責任相關的概念(社會回應、社會績效、企業公民)進行了探究,并對其內在關系進行了剖析,有助于從多角度全面深入地分析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 社會績效 社會回應 企業公民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
一般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指企業取之于社會用之于社會,在追求利潤的同時兼顧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福利并回饋社會的行為。然而,迄今為止,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界定仍未完全統一,這也成為阻礙社會責任研究的一個重要問題。
多數文獻指出,最早提出“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的是英國學者Sheldon(1924),他認為企業應承擔滿足人類需求的責任,主張企業的經營應促進社會利益。但一般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始于20世紀50年代,其標志是1953年Bowen出版的《商人的社會責任》一書。他指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依從社會的目標與價值觀,趨近并遵循相關政策,并進而進行決策、采取具體行動的義務。
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界定,可大略分為兩類:一是從狹義角度進行分析,二是從廣義角度進行界定。
企業社會責任觀的狹義界定。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研究是一個循序漸進、不斷深入的過程,早期,有些學者從狹義角度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了分析,代表性觀點有經濟責任說和社會福利說。
經濟責任說。對于Bowen所提出的社會責任定義,Hayek(1960)首先提出反對的觀點,他認為企業唯一追求的目的是替受托人達到利潤最大的目標。Friedman(1970)則強調企業是以獲利為目的的純粹經濟組織,并掀起了一場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大討論。他認為,“企業唯一的責任就是增加利潤”;社會責任具有破壞性,其理由一是經營者能力有限,二是可能損害股東權益。
社會福利說。早期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多與社會福利掛鉤。例如,Frederick(1986)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理念是企業有一種改善社會的義務。Davis和Blomstrom(1975)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決策者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應保護并促進社會福祉。此外,也有學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僅指企業自發的行為,這樣就把經濟和法律方面排除在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之外,例如,Manne和Wallich(1972)提出,“可行的社會責任定義所包含的一個方面是企業的這種行為必須是自發的”。
企業社會責任觀的廣義界定。隨著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研究的逐漸成熟和日益深入,西方學者逐漸從廣義角度進行分析。例如,Mcguire(1963)指出,企業不僅有經濟和法律責任,還應對社會盡其他的責任。Robbins和DeCenzo(2001)認為企業不應將追求“利潤最大化”視為其唯一目標,而應努力滿足社會大眾對企業的期待,并提升企業的形象,這樣才能得到長遠發展。
我國學者也多是從廣義的角度來定義企業社會責任。例如,盧代富(2002)提出,企業除了為股東謀求利潤最大化之外,還應為社會公益做出貢獻;這是對股東利潤最大化傳統原則的修正及補充。
廣義的社會責任觀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金字塔形社會責任觀和利益相關者社會責任觀。
金字塔形社會責任觀。Carroll(1979)提出了著名的金字塔社會責任模型,該模型把企業社會責任分成了四個層面,分別是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自發責任。首先,經濟責任是企業的首要責任,其他功能都以此為基礎;其次,企業應在法律法規的約束下運營并達到目標;再次,公眾對企業可能有高于法律要求的期望,即道德責任;最后,自發責任(自行裁量責任)是自發的非強制性責任。
Carroll用一個從低到高的金字塔模型圖形描述了企業社會責任,并指出,這四類責任并非互相排斥,既不累積也不遞增。盡管它們可能同時存在,但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首先強調的是經濟責任,接著是法律方面,然后才是對倫理和自發責任的關注。
利益相關者社會責任觀。Freeman(1984)提出的利益相關者理論為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視角,此后也有很多學者從這一角度來定義企業社會責任。
例如,Cornell和Shapiro(1987)以利益相關者理論作為分析企業社會關系的架構,認為組織除了滿足股東及債權人的要求外,不應忽略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要求。
Clarkson(1995)認為利益相關者包括主要和次要兩類。其中,主要利益相關者與企業的發展有直接和極大的影響,如股東、投資人、勞工、消費者、供應商、所在社區以及對企業征稅并進行管制的政府;而后者雖然與企業無直接商業關系,但仍然會影響企業或會受到企業行為的影響。
Ferrell等人(2000)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是“企業組織的義務是使其對利益相關者(消費者、股東、員工、社區、供應商以及政府)的正面影響極大化,而將負面影響最小化”,其研究清楚地表明企業從事社會責任所服務的對象應包括企業所有的利益相關者,針對不同利益相關者的需求明確其目標,更有利于企業社會責任策略的計劃和實施。
沈洪濤(2005)指出,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是指現代企業在創造經濟效益的同時,處理好與企業各種利益群體的關系,實現與社會的和諧發展。
這些概念都不同程度地吸收了利益相關者理論的觀點,體現了企業在對股東負責的同時還應關注其他利益相關者權益的理念。
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概念
隨著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的不斷深入和擴展,不少學者從新的角度提出了相關概念,這些新元素的加入使得企業社會責任的含義不斷深化。
社會回應。20世紀70年代左右出現了社會回應概念。一般認為,社會回應是指企業回應社會壓力的能力,這一觀點從管理的角度出發,強調企業與社會關系的管理。對于社會回應的含義,學者們從不同角度進行了詮釋。Davis(1973)指出,社會回應是企業在對經濟、技術和法律要求之外的事項考慮后所作出的回應。Frederick(1978)則認為,企業應對社會壓力作出回應,這一回應的過程即為“社會回應”。
很多學者對于社會回應提出了不同的概念模型。例如,Wilson(1974)認為一共有四種可能的企業戰略:回應(reaction)、防御(defense)、適應(accommodation)和主動應對(proaction)。此外,Davis和Blomstrom(1975)將企業對社會壓力的回應方式分為五種:撤離(withdrawal)、公眾關系方法(public relations approach)、法律方法(legal approach)、討價還價(bargaining)、解決問題(problem solving)。Vogel(2004)則表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的政策與計劃不但能達到法定的要求,并且對公眾壓力與社會期待給予回應”,他將社會回應區分為正式與非正式兩類:正式回應是對政府的規制、要求做出回應;非正式回應則是在法律約束之外,企業自愿地回應社會大眾的要求。
社會績效。Wartick和Cochran(1985)提出了企業社會績效(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CSP)模型,認為企業社會績效是社會責任原則、社會回應過程和解決社會問題政策之間根本的相互關系。針對早期過于強調企業經濟責任的局限性,他們指出模型應包含三方面:一是動機原則,即何種動機使組織愿意重視績效;二是行為程序,組織通過哪些行為達成社會績效;三是實施政策,即通過何種步驟來管理社會問題。
1991年,Wood重新研究了CSP模型并作出重要改進,區分了不同類型企業社會責任,并檢驗了激勵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的原則、回應的進程以及績效結果。他認為已有的社會績效模型不足以全面反映企業社會績效的含義。其研究認為,社會回應過程應是多項的,而非單一過程;企業社會績效概念絕不僅僅是不同概念的整合,而應涵蓋行動及其后果;執行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是企業行為,但即使不存在政策,也不能因此說社會績效不存在(Wood,1991)。Wood提出的模型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推進作用。
企業公民。由于大企業(特別是跨國企業)的社會影響力越來越大,20世紀80年代“企業公民”概念被引入到企業和社會關系中(Altman & Vidaver Cohen,2000)。20世紀90年代后期和21世紀初期,該概念被企業普遍接受,同時也出現一些與之相關的研究成果(Andriof & McIntosh,2001)。
關于“企業公民”的含義,Matten等人總結了三種觀點:一是有限觀點;二是與企業社會責任等同的觀點;三是延伸觀點。其中,有限觀點的“企業公民”概念與企業慈善、社會投資或本地社區的特定責任非常接近(Matten,Crane & Chapple,2003)。與企業社會責任概念重合的“企業公民”概念較為普遍,例如,Carroll(1999)認為“企業公民”概念是企業的社會功能的新概念,與其他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而企業公民的延伸觀點則認為,當政府未能保護公民利益時,企業將擔當公民責任(Matten,Crane & Chapple,2003)。提出此觀點的理由是,由于企業影響力日益增加,有些已逐步取代了通常對公眾而言最有影響力的機構—政府。
盡管在企業公民理論上存在顯著差別,大多數學者在幾點上比較統一:例如企業對本地社區的責任、合作、促進社區發展,以及考慮環境。隨著全球企業公民意識的覺醒,2002年1月,全球最大的34個跨國企業在紐約舉行的全球經濟論壇(the World Economic Forum)上共同簽署了聯合聲明:“全球企業公民—首席執行官和董事會的領導挑戰”(Global Corporate Citizenship — the Leadership Challenge for CEOs and Boards)。此聲明簽署后也引起了學者對全球背景下企業如何成為好的企業公民這一問題的關注(Wood & Lodgson,2002)。
企業社會責任內涵的全面剖析
自20世紀中期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研究至今已有多年的發展歷史。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雖然國內外學者進行了長期探討,但目前仍然缺乏明確的定論。隨著社會環境的變遷,人們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含義各有不同的看法,因此,企業社會責任也應隨時代發展不斷被賦予新的含義。
古典經濟學認為,企業唯一的目標和義務即賺取利潤。早期研究中,有學者認為賺取利潤是企業存在的唯一目標,例如Friedman(1970)即是這一觀點的主要倡導者;但之后的大多數學者指出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不應局限于狹隘的獲利,而應沖破利益層面的束縛,為社會承擔更多的責任,社會責任的含義應從廣義角度進行界定。其中,Carroll(1979)的概念界定接受度較高,此定義拓展視野,將企業社會責任分成四類(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自發責任),將企業社會責任的含義提升到了新的高度。近年來,隨著可持續發展觀念的發展,理論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更傾向于強調企業對于可持續發展所應承擔的自發責任。
綜合上述對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的各種分析,可以發現,其定義隨著研究的發展而不斷深入。從最初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僅是盈利,到認為不僅是盈利、而應該是超越經濟和法律要求的責任,再到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應考慮更寬泛的社會系統,是對各種利益相關者承擔的責任,包括經濟、法律、道德和自發責任等等,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是逐步深入發展的。本文認同Carroll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根據利益相關者理論,公司的持續生存需要各利益相關者的支持,公司應尋求其支持,并通過調整自己的行為去獲得他們的認可。因此,企業的社會責任絕不局限于為股東創造利潤,而應涵蓋各方面,全面體現企業對各利益相關者的責任。企業應明確自己“社會人”的角色,從實質上塑造成為利己、利人、利于環境且注重道德的盈利性組織。如今,眾多企業已認識到承擔社會責任對其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在獲利的同時不忘承擔其應有的責任,力求企業與社會的和諧發展。
在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的進程中,出現了一些新的概念,即上述提到的社會回應、社會績效和企業公民概念。這三者如何區分?它們與企業社會責任是何種關系?根據前述分析,企業社會回應概念更強調企業應對社會壓力而采取的行動;企業社會績效則強調企業社會責任的結果和產出;而企業公民關注的是企業權利、責任及其在社會中的參與,它與企業社會責任的含義最為接近,但不同的是,前者指的是企業對社會的責任范疇,是一種義務;而后者不僅強調企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還有其作為一個“公民”應享受的權利。本文將這幾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圖1進行概括。
圖1:社會責任、社會回應、社會績效及企業公民各概念間的關系
圖1反映了這幾個概念在社會環境中的關系。在社會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暴露出一些社會問題,企業作為一個“社會人”無法置身事外,而一些大企業的社會影響力日益增加,導致社會對企業提出要求,希望其在追求經濟目標的同時關注并解決部分社會問題,社會對企業的期望增加,社會契約隨之改變,而企業在此壓力下對社會問題的關注度提高,并考慮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在這一過程中,企業對于各壓力集團和利益相關者提出的要求會給予一定的回應,并采取行動解決部分社會問題,即進行社會回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會產生一定的后果,即社會績效;而企業在承擔社會責任的過程中本身也充當了企業公民的角色。當企業履行其社會責任后,社會對企業的滿意度提高,這可能導致兩個后果,一是社會對企業的批評減少,另一方面,社會可能對企業寄予更高的期望,且新出現的社會問題又會引發更多關注,進而再對企業提出新的要求,如此循環往復。
(作者單位:華中師范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
責編 /許國榮(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