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間稅收競爭是經濟市場化和財政分權化的產物,反之,稅收競爭也對經濟體制和財政運行的改革和發展產生重要影響。政府間稅收競爭存在的問題引致了我國地區間經濟協調發展的眾多新問題與新矛盾。構建良性稅收競爭策略應處理好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利益關系,依法穩定政府間財政關系,改革和完善我國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關鍵詞】分稅制 政府 稅收競爭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可以說是我國稅制建設發展過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項舉措,經過此次稅制改革,我國基本上確立了國稅與地稅兩套稅收體系,這也就意味著中央政府與各級地方政府均有一定的財權與事權。但分稅制改革后,仍然是中央政府享有稅收的立法權,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并沒有真正的法律上的保障。因此,也可以認為,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并不是一次徹底的、完善的稅制改革。但總體來說,我國還是邁入了財稅分權的發展階段,而在這一階段中,各級政府擁有自己的財稅收支權,這也就意味著一定的經濟利益的獲得,因此分稅制也引來了地方政府間的稅收競爭,并且愈演愈烈。
政府間良性稅收競爭構建的意義
首先,從政府制度創新來看,分稅制的改革所帶來的稅收競爭,其能夠有效地促使政府在稅收的政策制定、稅種的設計、征管方式以及手段上進行創新,從而獲得更多的稅收收入。在稅收競爭中,政府只有保持低成本的政府制度系統才能使得自身處于優勢地位,因而各級地方政府都會有意識地對自身制度系統進行調整,從而形成一系列有利于稅收增加的創新制度,而這種創新主要就表現在優惠的稅收政策的制定、稅種設計的創新以及征管方式的創新三個方面。
其次,從生產要素流動來看,稅收競爭還有利于資本等各種生產要素進行地區間的流動,從而進一步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稅收之間的競爭會促使各種生產要素由稅收環境劣勢地區進入到優勢地區去,從而使得社會資源在優勢地區得到更好的發揮利用,促進地區發展。
再次,從公共產品供給來看,稅收的競爭還有利于促進地方政府提高自己的公共產品供給水平。地方政府公共產品的供給依賴于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因此一定的稅收競爭能夠促進地方政府發揮自身的優勢吸引更多稅收,從而為社會公共產品的供給提供財力支持。此外,財政稅收競爭在一定程度上還能夠刺激政府行政人員提高工作效率,從而為公眾提高更高水平的公共產品和服務。
最后,從地方轄區居民的福利來看,稅收競爭能夠有效地降低政府浪費,提高轄區居民的福利。公共選擇理論表明,政府是具有“經濟人”特征的,因此他們往往會為了自身利益進行權力尋租。但當政府間存在稅收競爭時,這反而是對公職人員形成一種約束力,能夠有效限制其權力尋租的活動范圍和規模,并讓其樹立起廉潔奉公的思想,這就有利于政府更多為社會大眾考慮,從而為轄區居民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確保居民和生產要素不流出本轄區。
我國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的現狀
根據分稅制改革的設定,我國的稅收種類可以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稅種的劃分也明確了稅收中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分配關系,將政府間稅收資金的上解與下撥的關系進行了硬化約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府在稅收上自動平衡的水平,地方政府自收自支,根據地方實際情況制定財政預算政策。1994年的稅收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便是保證中央的財政收入,維護其財權,而其制度的設計便缺乏對地方財政收入和支出額度的深入分析與合理預測,這導致了后來地方政府的稅收規模縮小,而政府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并不健全,而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逐漸轉型,其事權逐步擴大,在財權與事權的匹配上,地方政府處于事權下放而財權向上集中的整體大環境中,因而造成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的不匹配。這種狀況也為地方政府之間開展稅收競爭提供了動機與必然性。當時,各個地方政府擁有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地方稅種的減免權,也擁有筵席稅、屠宰稅的征收權,而且各個省份在這些稅收上采取了一定的區別策略,但這些稅種所對應的稅基流動性較差,因而地方政府很難在這些有區別的稅收政策上形成稅收競爭。
1997年我國實行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將企業所得稅的減免政策與權限管理進行了明確規定,地方企業所得稅的減免權限交由地方省市政府的稅務局進行審批,這為地方政府進行橫向的稅收競爭提供了可能性,而且我國的所得稅減免主要是根據地域的不同、項目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在實際的減免操作中存在很大的變通空間,這也是地方政府間進行稅收競爭的空間之一。
地方政府之間進行稅收競爭主要是通過以下途徑。一是制定各種稅收減免政策,例如在不受中央稅收政策影響下,一些地方會進行高新技術開發區或是經濟開發區建設,這樣政府便有權對這一區域內的企業進行一些減免稅收的政策措施。二是政府可以通過放寬審批標準來擴大稅收優惠的適用對象。例如中央的稅收政策規定可以對高新技術企業、校辦企業以及森工、福利企業等進行稅收的優惠,而地方政府在接受一些這類企業申請時,便放寬了審批標準,這就使其轄區內有更多的稅收優惠適用對象。三是通過“定稅”、“包稅”等納稅形式來實現緩征,允許企業延遲納稅。四是通過各種形式來對納稅企業進行財政補貼。五是政府通過改善綜合配套服務等措施,向特定方向增加公共支出或減少本應收取的費用。我國目前政府在進行公共決策時往往是本末倒置,與公共服務關系密切的居民反而沒有發表意見的機會,而官僚意志卻直接決定政府的公共行為,政府則忽視居民的意見而自行選擇,這也為現代稅收體制產生惡性競爭提供可能,因為當居民對政府的監督渠道消失,官僚的自身利益往往驅動政府行為,這也使得一些地方政府服從上級而非法律、注重自身面子工程建設而非實際效益以及追求個人私利而非社會公益等腐敗現象。國家為了防止這種腐敗的發生空間已于2001年初下發了《關于糾正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個地區糾正其所出臺的各種稅收先征后返政策,并制定了一定的懲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