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現代化考驗執政者能力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 于建嶸】
自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國家治理能力建設”這個命題后,學術界從國家治理體系、國家治理能力建設的意義、路徑和措施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但鮮有將國家治理能力與執政者聯系在一起進行研究的。事實上,國家治理的核心主體是執政者。國家治理能力不僅僅是制度的整合和應對社會變動的能力,更主要是執政者的理政能力,說到底還是執政者的能力。
從國家層面來說,執政者是社會規則的引領者。在代議制民主中,執政者如何引導民眾制定符合社會發展方向、適合國家現實情況的社會規則,并使其表現為國家意志的法律,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執政者還是社會規則的守護者。這要求執政者自己應遵守社會規則,是遵紀守法的表率,同時作為執政者要嚴格依法辦事,守護社會規則;執政者是社會價值的代表。現代的社會價值主張,自由、平等、法制和民主,順應社會價值是現代執政者應具備的執政理念。
對各級地方政府及其執政者來說,確保國家法律和政策的實施,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正確處理各類突發事件,確保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治理能力的具體表現。近些年來,由于城鎮化加速,社會利益分化加劇,社會矛盾多發,如何維護社會穩定,解決各類社會沖突,已成為地方執政的最重要工作之一。
比如說,當前農村土地糾紛已取代稅費爭議而成為目前農民維權抗爭活動的焦點,是當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首要問題。由于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保障,而且土地問題往往涉及巨額經濟利益,這也決定土地爭議更具有對抗性和持久性。特別是某些地方政府對失地農民進行打壓,以及知識精英出于各種目的的介入,使這一問題具有相當大的復雜性,有可能誘發較大的社會沖突。
由于經濟社會環境的變化,當前中國農民工問題主要是圍繞第二代農民工產生的,第二代農民工問題的核心是如何創造制度條件保障農民向市民順利平穩地轉化。這是關系中國城鎮化能否順利推進的大問題。
現代國家的基層治理能力是與國家總的規則體制相聯系的,特別是在社會矛盾糾紛處理問題上,需要國家層面規則的現代化。基層治理能力的提高,需要進行一系列的改革。這不僅需要國家制度建設,如基層人大制度改革,還需要建立各種社會組織。只有社會力量成長起來,才能從根本上改變“強國家、弱社會”的局面,社會才能有效地制約國家權力,構建國家與社會良性互動發展的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