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從文本上來考察,我國正在探索的行政決策追責終身制尚不成熟,其規范依據、責任范圍和責任體系還有相當大的完善空間。
其一,從制度淵源上看比較分散,黨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各類規范性文件均有決策終身制的規定,其中又以地方為主、中央為輔。在黨內文件中,為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 “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2013年12月,珠海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珠海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條例規定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另據媒體報道,從今年開始,四川省將推行“三重一大”決策終身負責制。凡重大問題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都必須實行集體決策,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都要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凡損害群眾利益的做法都要堅決糾正和問責。⑤
其二,從決策終身制的責任范圍來看,各地寬嚴不一。如上所述,四川省實行重大決策追責終身制。2006年山東省青島市政府為約束違法批地或不負責任批地行為,建立土地項目管理領導終身責任追究制。2012年陜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陜西省重大建設項目稽查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稽查特派員對重大建設項目稽查結論的公正性、真實性、合法性承擔終身責任”。2012年深圳市發布《關于廉潔城市創建中誠信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擬規定公務行為實行終身負責制。凡公務行為出現過錯的,責任的追究不因職務變動、崗位調整而免予追究。由上可知,決策追究終身制的責任范圍不明確,也就是說哪些領域或事項可以或必須實行責任終身制尚不確定。
其三,從決策終身制的責任構造來說,責任主體、責任類型以及責任形式尚處于混沌狀態。目前,在規定決策終身制的制度文本中,無論是地方法規還是黨內法規,都只是籠統規定決策終身制,沒有建立行政決策責任的分類追究制。導致行政決策失誤的原因復雜,應該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于客觀原因造成的決策失誤,如果不問主觀過錯一律追責,可能導致客觀歸責;而對于主觀原因造成的行政決策失誤,不考慮客觀后果、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也可能導致主觀追責。不論主觀歸責還是客觀歸責,都可能使問責制扭曲,異化為權力問責、選擇性問責等人治形態。至于責任形式,一般認為行政決策必須承擔政治責任、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其中法律責任又可細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籠統地說決策失誤追責終身制,既不符合決策科學的規律,也有違法治原則。與決策一樣,決策終身制的頂層設計也必須在科學、民主與法治的框架下進行。
行政決策責任終身制的法理分析
作為一項制度創新,決策終身制從提出就一直伴隨著爭論。歸納起來,主要有支持論和懷疑論兩大觀點。支持者的論據主要有:首先,終身追責可以根除“三拍干部”,減少隨意決策、不當決策以及濫用決策權的短期行為;其次,只有建立責權清晰、長久生效的追責制度,才能對領導干部決策發揮頭懸“達摩克利斯之劍”的震懾作用;再次,有助于規范行政決策程序,提升政府決策法治化水平;最后,更加注重保障人民群眾的權益。懷疑論的理由大致有:第一,公務行為的刑事和民事責任受到時效限制,不可能“終身負責”;第二,責任追究必須立足當下。在當今中國的政務環境下,一些公務并不是個人行為,而是集體決策。絕大多數公務行為往往是在上級官員 “部署”下進行的,出了問題責任難以界定;⑥第三,隨著外部約束條件的變化,這種依據若干年后的實際情況來評判當年的決策的做法,并非上策;第四,預防比懲治更重要,根本的辦法不是決策者的“終身負責制”,而是決策的民主化。⑦
任何一項創新舉措的推出,都不可能是盡善盡美的。從主權在民、責任政府、權責一致的政治學原理出發,決策失誤應該負責、當受追究,這一點毋庸置疑。在這個意義上說,決策責任終身制是具有民主正當性的。作為民主政治的一種基本價值理念和制度安排,它要求領導人員必須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嚴謹決策,并對社會和民眾的基本需求做出及時回應,積極地履行其社會義務和職責,否則必須承擔道義上的、政治上的和法律上的責任。再從當下權力過分集中和決策輕率浮躁的現實來講,嚴苛的責任對應過度集中的權力,無疑又具有歷史合理性和現實針對性。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理解終身責任。在推進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必須在法治的范疇下對“終身責任”作出合理的闡釋和界定。唯有如此,決策責任終身制才能通過民主正當性和法治正義性的雙重檢驗,否則就會使這項值得社會期許的制度探索走入困境。
以法理的視角觀之,決策責任終身制的實質指涉一個責任的追究時效問題。一般而言,行政決策失誤應承擔的責任大致有四種類型: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政治責任和道義責任。其中,道義責任的追究是沒有時效限制的。道義責任本質上是一種主觀責任,它不會“事過境遷”,也不會“人走茶涼”。決策失誤,作為行政決策者理應負起道德責任,受到輿論的譴責,負責任行為的本身就顯示了個體的道德品質。道義責任不僅是一種主動性責任,而且也是一種“間接責任”。即不僅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且也要為其下級的行為負責。即只要你管轄的范圍內的工作有失誤或惡劣社會影響,不管是否由你直接拍板決定,都認定你負有領導責任,應當明智地選擇引咎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