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法律價值層面“權利觀”的實現
不論是以何種價值內涵出現的權利,它的實現往往都要通過權利的保障與權力的制約來完成。權利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一種自由,那么弄清這種自由與權力的關系對于如何來實現權利是十分重要的。中國法學界對于自由與權力關系的認識普遍較為接受英國哲學家、政治家以賽亞·伯林的觀點,以賽亞將自由劃分為消極的自由與積極的自由,人身自由、財產自由、言論自由等自由權就是消極自由的代表,這種自由是與生俱來的,只要無人干涉,人便自動獲取了這種自由,這種權利的實現僅需要的就是國家權力的尊重與不作為;而像受教育權、勞動權、居住權等社會權則代表著積極的自由,這種自由是人最為主體而進行決定和選擇的自由,它是基于人的主動意志而非外部力量的自由,這種自由的實現需要國家行使其權力,有所作為來保障人的這種權利。
在這種權利與權力的結構關系中,權利的實現也是較為簡單的,即自由權的實現是需要權力的不作為,而社會權的實現需要國家權力的作為。但這種簡單的對應關系只是理論上區分與推理,而在實際的運用中情況更為復雜,自由權也應對著權力的作為,而社會權也涉及到了權力的不作為,這也就意味著不論是積極的自由還是消極的自由它們在實現的過程中都可能會綜合權力的作為與不作為,這也就意味著權利所針對的國家義務也就具有了綜合性。
在權利的實現過程中,法理學者確立了權利的法律價值地位,并認為權利高于權力,權力應該為保障權利而服務;憲法學者著力于從權利與權力的結構關系出發,探討權利的實現路徑;而行政法部門的研究學者則在具體的原則和規章上進行制定和論證權利的實現。中國法學理論專家劉作翔教授則從具體的個案入手來總結推論出法治社會中權利與權力關系的合理定位,他認為程序的公正是實現權力制約的有效保障,也是權力能夠保障權利的基礎,而在民法、商法這樣保護私人權益的私法之中,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許去做的,而以規范和調整國家權力的公法則是要法律有所規定和授權,權力使用者才可以去做。但是,源自法律價值或者正義層面上的權利又在不斷尋求著自身的現實性。這也正是法治邏輯的進一步展開。事實上,就上述層面中的權利而言,在我國的普遍化乃至制度化過程中又面臨著諸多嚴峻的困難,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的法制化進程。這主要是由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一方面是由于我國“個人自主為正當”思想的匱乏;另一方面則是受當下“生存權是首要的人權”觀念的影響,在擴大了權力擴張的空間和合理性的同時,也對個體的自主權利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盡管權利的實現不能脫離權力,但是也應對權力保持必要的警惕。一旦社會市場機制發生了問題,造成很多人失業,或者當很多人難以解決最起碼的溫飽問題以后,個人獨立自主的基礎也就隨機消失了。除此以外,保守主義、社會主義、無政府主義等觀念和思潮也都在不斷宣揚著自身的合理性和影響力,這也使得本身就已經很復雜的權利和權力關系更加不清晰。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不是作為法律價值或者正義的權利界定了權利與權力的關系,而其本身恰恰是在權利與權力的復雜關系中獲得規定的。
目前中國作為法律價值觀的權利的實現仍然面臨著許多困難。一方面,在傳統文化中,權利并沒有正當性的含義,這也就是說中國并沒有權利正當化的文化思想基礎;另一方面,“生存權是首要的人權”這一觀念使得權力的擴張具有了正當性,權力的過度擴張又可能會危及個體權利。因此可以說,在權利的實現過程中,權利與權力的關系也是較為矛盾復雜的,一方面權利的實現需要權力的作為與保護,而另一方面,權力的過度干涉又很可能會破壞權利的尊重與保障,權利的實現既要依賴于權力又要警惕權力。此外,在中國作為法律價值的權利實現也面臨著現實功利性的挑戰。功利性它蘊含著權衡比較的邏輯,因此也可以說權利與功利的矛盾就是價值與邏輯之間的矛盾,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胡水君博士認為,在權利關系中,價值與邏輯的矛盾也可以看作是一種目的與手段之間的關系,二者矛盾的實質是人在這一關系中所處的地位的不同,就價值而言,人處于主體地位,一切的行為與手段最終目的都是為了人的發展,實現人的價值;而作為對立范疇的邏輯,則把人放在了客體的位置,它可以把人也作為一種達到其他目的的手段。價值以人為中心,并與善惡是非的道德情感有著密切的聯系,而邏輯則立足于事、重視理性,是與無善惡評價的自然過程相聯系。人也是一種達到其他目的的。選擇價值還是邏輯,其實也是一種政治哲學的選擇,關系著國家權力使用的思路,而現代的政治法則是趨向于價值優先,這并不是說完全拋卻了邏輯,而只是一種相對的優先性。而中國目前法制的進程發展以及國家治理思路的轉變其實正是一個逐漸重視價值的過程。
結語
總之,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主政治的實施以及依法治國理念的貫徹等都為權利觀實現自由、平等、尊嚴以及人權等價值奠定了基礎,而學術界對于人權理論的研究逐步向社會大眾普及了權利人權觀,這也推動了權利正當化的進程。在我國的權利正當化過程中,許多學者試圖改變以往權利純法律的概念,希望獲得權利更為準確的定義,便力圖把“正當”這一要納入權利的釋義之中,這是中國法學理論的一種進步,但實質上學者探討權利的正當性的前提是在法律關系中進行探討,而且認為權利的正當性正是法律正當的來源,這也意味著他們雖然賦予了權利價值內涵,但仍然是在法學領域中的研究。但當學者跳出法學領域,從人的角度出發,把權利定義為自由意志支配下的、以獲取某種利益為目的的一定行為自由之時,人的主體性便突出在權利觀之中,使得權利觀有了哲學主體性的法學表達,使之演進為一種法律價值觀念,這種觀念的演進既是社會發展的結果又是對時代進步的回應,它與其他社會要素一起共同推進中國人權時代的到來。
(作者單位:內江師范學院)
責編/豐家衛(實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