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高屋建瓴地確定了中央在政法領域的施政重點、優先發展方向,特別強調要把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作為根本目標,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積極深化改革,加強和改進政法工作,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檢察機關貫徹習總書記提出的新要求,應正確認識并切實處理好六種關系。
法治思維與人治思維的關系
從執政黨治國理政方面來講,法治思維優于人治思維。有學者提出,法治思維是在法治精神的理性基礎上,運用法律規范、法律原則和法律邏輯分析、綜合、判斷所遇到或所要處理的問題,進而形成結論或決定的認識活動。人治思維則不然,主要表現為:主要依靠政策的治國理政思維、主要依靠宗教的治國理政思維、過度地依靠道德的治國理政思維,等等。在當下中國,人治思維主要表現為一種“官本位”的權力思維,常外化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等行為。因此,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破除‘官本位’觀念”。在社會治理過程中,包括檢察機關在內的政法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發揮用法治思維來處理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糾紛的典范作用。
那么,究竟如何處理法治思維和人治思維的關系?習總書記用通俗的語言作了明確闡釋,即“牢固確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實際上,法治思維就是守法、用法和信法思維;人治思維則是一種守權、用權和信權的思維。針對當下社會矛盾凸顯的新情況、新問題,檢察人員必須分清法治思維與人治思維的優劣,自覺用法治思維指導檢察工作,有效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有力促進法治中國建設。
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的關系
政策與法律的關系是檢察工作中必須謹慎處理的重要課題。一方面,檢察機關承擔著執行黨的政策的任務;另一方面,肩負著實施國家法律的職責。檢察機關必須妥善處理好二者的關系,從法理上厘清二者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在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關系的背后,其實是黨與法的關系。我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具有緊密的內在聯系,它們都反映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毋庸諱言,政策與法律在形式、內容和效力等方面也存在著差異。法律規定較為具體和完整,法律規則也有自己完整的邏輯結構,為人們提供的行為模式指引具體而明確。而黨的政策則較為宏觀和抽象,沒有法律上的國家強制約束力。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各級檢察機關必須要妥善處理好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的適用性問題,自覺維護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的權威性,確保政策和法律得到統一正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