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著力防控債務風險,要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要求,把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作為經濟工作的重要任務。完善政績考核機制,要抓緊清理和調整考核評價指標,既看發展成果,又看發展代價,既注重考核見成效的顯績,更注重考核利長遠的潛績,全面歷史辯證地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政績。
如果不顧發展規律,不管債務風險,盲目投資決策,必將加大地方政府財政收支的失衡,加重地方長期可持續發展的負擔包袱,損害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
近日,中組部印發《關于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強對政府債務狀況的考核,把政府負債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強化任期內舉債情況的考核、審計和責任追究,防止急于求成,以盲目舉債搞“政績工程”。
無論是對個人、家庭,還是對某個地方的經濟社會發展而言,在發展中出現一定舉債,都是可以理解的。不過,債務一定要在可控制、能償還的范圍之內。當前一些地方政府存在“負債型經濟增長”的錯誤導向,即地方生產總值等經濟指標的快速增長是建立在財政負債急劇膨脹的基礎之上的。這些地方通過政府債券、財政借款、投融資平臺等方式,大規模進行政府負債,以政府的有形之手將大量資金投入到基礎設施建設、招商引資優惠、發展平臺搭建等發展事項之中,在促進地方經濟刺激性增長的同時,也付出了高投入、高排放、高污染的沉重代價,還使部分行業產能嚴重過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