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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測算結果評價與可能存在的誤差說明
根據經濟社會公平度與人均GDP的排名,我們構建了“經濟公平協調度”這一指標,其計算方法為:經濟公平協調度等于各縣市的經濟社會公平度排名減去各縣市人均GDP排名后的絕對值。據此,可以將參與測評的36個縣市分為兩類:第一類縣市其經濟公平協調度小于等于10,說明與其他參與測評的縣市相比,其經濟社會公平程度與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為均衡;第二類縣市的經濟公平協調度大于10,說明在本次測評的36個縣市中,其經濟社會公平程度與經濟發展水平相差較大。
測算結果表明,超過一半的縣市(第二類縣市),經濟公平協調度波動幅度較大,即很多縣市經濟社會公平度的排名,與自身人均GDP排名存在較為明顯差異(見表1)。與此同時,對于參與測評的36個縣市,從三個一級指標劃分的維度來看,各縣市底線公平度平均得分最高,達到81.59,分配公平度平均得分次之,達到73.90,機會公平度平均得分最低,僅為69.71,說明在經濟社會公平方面,機會公平程度的相對偏低,是參與測評的36個縣市在整體上存在的最主要問題。
尤其需要說明的是,由于下述四個方面的限制,可能會使測評結果與江蘇省各縣市的實際發展情況存在一定偏差:
統計口徑的不同。由于我們的數據主要來源于江蘇統計年鑒、江蘇教育年鑒、江蘇省地級市統計年鑒和年度統計公報等經官方發布、可公開獲取的數據,而江蘇省與江蘇省各地級市之間,江蘇省各地級市相互之間在數據的搜集和統計過程中所采用的統計口徑、抽樣比例都可能存在差別,這些差別都會對最終的測評結果產生影響。
各縣市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測評結果可能和人們對于江蘇省各縣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直觀印象存在偏差,不乏一些經濟實力很強的公認富裕縣市,在測評結果中排名相對靠后。我們認為,這主要是由于各縣市處于不同的發展階段所造成的。例如,按照經濟學中的經典“U”型曲線,隨著一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升、人均生產總值的不斷提高,該地區的經濟社會公平度很有可能經歷一個先下降、再上升的過程,因此對于處在不同經濟發展階段的各縣市,相互之間在經濟社會公平度方面不完全具有可比性。
數據可得性帶來的限制。我們在構建指標體系的過程中,主要是以數據的可獲取性為導向的,這在較大程度上限制了更加系統而完善的指標體系的建立,同時也限制了我們對于更加科學的測評模型的構建,因此測評結果與各縣市的實際發展情況存在偏差在所難免。
更為深入的實地調研有助于對測評結果進行補充和修正。除了數據的可得性會給指標體系的構建和指標數據的選擇帶來限制之外,對于現實中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中國各省市,有其自身不同的發展特色、發展重點和難點,因此評價各省市經濟社會公平度的指標體系應盡量避免千篇一律。若能就相關問題廣泛開展實地調研,不僅有利于把握江蘇省以及其他各省市所處的實際發展階段,而且有助于根據不同省市,對我們這里所構建的測評體系、指標數據有針對性地進行調整和完善,對測評的結果進行修正和補充。
由于篇幅的限制,我們在文中并未列出江蘇省36個縣市底線公平度、機會公平度、分配公平度的全部測評得分和完整排名,關于這方面的詳細測評結果,可關注“民智市場調查”官方微信獲取。今后,我們將陸續對全國其他各省市經濟社會公平度進行測評和排名。
(執筆:欒大鵬、董惠敏)
責編/嚴俊 美編/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