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制”曾經被認為是中國社會主義社會在城鎮地區最具特色的組織制度。相對于農村地區的“人民公社”,所謂“單位”,是改革開放前在城鎮地區,基于中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計劃經濟體制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組織,是國家進行社會控制、資源分配和社會整合的組織化形式,承擔著包括政治控制、專業分工和生活保障等多種功能;其典型形態是城市社會中的黨和政府機構(行政單位)、國有管理及服務機構(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單位。[1]在有關當代中國社會結構變遷的研究中,農村、城鎮社區、地方政府等基本社會結構單位及其組織制度,都得到了較為系統、詳細的調查和研究,但是,對于“單位制”,包括單位組織的變遷卻缺乏系統的、持續的研究。這里,我想通過對單位制的變遷及其研究做一個初步的總結式討論,希望能夠引起更多研究者對“單位制”變遷的興趣,從而不僅通過單位制的變遷透視中國社會改革的過程、路徑和機制,而且將單位制作為研究中國組織現象和制度的重要參照物,有助于對中國組織現象和組織制度的研究。
通常我們會將“單位制”分為兩個基本層次,即單位體制和單位組織,前者主要涉及社會體制的層面或曰宏觀的層面,后者主要涉及組織制度和結構的層面。下面的討論也將從這兩個層面上進行。我將試圖回答:究竟單位制的特征是什么?發生了什么變化?在多大程度上發生了變化?如何界定或認識現在的狀況?為了給讀者更清晰的印象,我將按照單位制的特征分別討論上述問題。
首先必須明確的是單位制的基礎或制度背景。簡單地說,中國的單位制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中央計劃經濟體制和共產黨的領導基礎之上的,這是我們討論單位制的特征或者進行比較分析時不應忘記的。
當我們分析“單位體制”時,關注的是下述問題。
在中國傳統的社會主義社會中:一切微觀的社會組織都是“單位組織”[2]
1.“單位組織”是國家基于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建立起來的、或對原有的社會組織進行改造后建立起來的、由國家直接控制的組織形式。而在其他社會中,社會組織大多不是由國家建立起來并由國家直接控制的,例如,私人組織、財團法人等。改革開放以來,這一特點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最基本的變化是:僅就工業企業這種組織形式來說,2009年,國有和集體工業企業僅占全部工業企業總數的4.9%,可以說,大部分企業組織都不再是“單位組織”。當然,就其性質來說,行政單位和大部分事業單位仍然是國有單位。
2.單位組織中普遍設立黨組織,在政治上和法律上代表黨和政府。首先,現在的國有單位中仍然普遍設立黨組織;其次,這些黨組織在政治上代表黨和政府,但“黨政分開、政企分開”的改革,使得這些黨組織在法律上已經不再代表黨和政府;再次,大量的非國有單位中黨組織已經不是普遍的存在,而是成為需要努力的目標。
3.以國家行政制為基礎的普遍行政等級制度,每一個單位組織都被組織到國家的行政等級制度中,獲得一個相應的行政等級位置,承擔相應的責任,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政企分開和市場化改革,已經造成,在非國有單位和中小國有企業中,國家行政等級制度已經解體;但在大型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中,仍然存在國家行政等級制度,而且在國家行政權力越來越“升值”的背景下,這些組織的行政化傾向還有發展的趨勢。
幾乎一切城鎮地區的就業人員都是由國家按照計劃分配至“單位組織”成為其成員
這一特征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首先,隨著就業體制的改革,國家已經基本上取消了計劃就業體制,就業基本上實現了市場化;其次,隨著非國有單位的發展,在國有和集體單位就業的人員占城鎮全體就業人員的比重,已經由1980年的99.2%下降為2009年的20.5%。也就是說,在城鎮地區,大部分就業人員不再是國有單位的成員,也沒有統一安排人們工作單位的就業制度。
單位組織具有功能合一性、非契約性、資源的不可流動性等內在特質[2]
1.功能合一性。伴隨政企分開和市場化改革,國有企業組織所承擔的社會保障功能已基本上市場化,例如,養老、醫療保險、社會福利、住房等;國有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還承擔著的養老和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功能,在社會化的保障體系建立過程中,這些單位的社會保障功能顯著“升值”。盡管國有單位,特別是國有企業單位在功能上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但它們仍然在一定程度上要承擔國家賦予的政治和社會功能,例如,社會穩定功能等。
2.非契約性。組織性質、地位和環境的改變,使得國有單位組織和其成員的關系已經基本上轉變為普遍的契約制,即普遍的合同制,相對于過去的非契約性關系有了根本的變化。
3.資源的不可流動性。國有單位組織與國家關系的改變和市場化的發展,國有單位組織對于自己實際控制的資源有了相當大程度的經營自主權,市場化的環境也推動資源在市場中的大規模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