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11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將分散在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二是消除“信息孤島”,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三是推動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依法公開查詢系統。
在2013年3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明確要求,在2014年6月前出臺不動產登記條例并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事實上,在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消息公布后,公眾便將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與“征稅”和“反腐”緊密聯系。那么,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與征稅和反腐關系究竟如何?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嘯表示,雖然不動產登記制度可以用來征稅,在一些時候也可以用來發現某些腐敗活動,但是,這項制度真正的、主要的功能卻與征稅、反腐無關。
程嘯指出,當前反腐形勢嚴峻,不少人認為,通過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公開,允許任何人到登記機構查詢官員名下的房產可以變相實現官員財產公開。但這種做法不僅違反中國法律的規定,無助于反腐,更會扭曲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功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程嘯說,首先,要求公開登記資料,允許任何人到登記機構輸入官員及其近親屬的姓名來查詢其名下的房產,有違現行法的規定。中國《物權法》第十八條對于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主體有明確的規定,即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權利人是指針對被查詢的不動產享有所有權、抵押權等物權的主體,而利害關系人是指與登記的不動產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之人,包括不動產交易的當事人、與權利人發生法律糾紛的人等。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不動產登記制度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交易效率和維護交易安全。如果一個人完全沒有任何從事不動產交易的意圖,他有什么必要去了解不動產登記資料?把登記資料向這些人公開的意義又何在呢?
其次,不動產登記制度是不動產市場的基礎性制度,而非用于反腐的制度。從制度設計層面上看,即便允許任何人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也無法反腐。比如,登記與否是自愿的,而不是強制的。官員收受他人行賄的房屋后,完全可以不辦登記。就算辦登記,也可以登記在他人的名下,或者完全如同龔愛愛那樣以違法方式取得多個身份證、戶口本,來辦理登記。對于這些公安機關辦出來的真的“假身份證、假戶口本”,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本是無法查驗。這種情況下,單獨一個登記制度如何反腐?
第三,如果假不動產登記之手來反腐,允許任何人隨意查詢他人名下的房產,很可能出現“畫虎不成反類犬”的效果。不僅反腐失敗,還會泄露廣大民事主體的數據信息,造成其隱私權、財產權甚至人身權被侵害的嚴重后果。當前,中國個人數據信息被泄露的問題已經十分嚴重,各種欺詐犯罪甚囂塵上。此時,再允許任何人隨意查詢他人的房產信息,勢必為別有用心者、違法犯罪分子提供便利。他們可以從不動產登記機構輕易獲得廣大民事主體的重要信息,并利用它們來實施詐騙、綁架、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顯然,以不動產登記來反腐,本質上就是要以廣大民事主體的隱私權和個人數據信息的安全為反腐“陪綁”。
程嘯說,要真正預防和減少官員的腐敗行為,就應當真正實現權力的制衡與監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是在世界各國以及中國臺灣地區都行之有效的“制度之籠”。這一制度通過強制官員及其近親屬向有關機關及社會大眾公開財產狀況,以達到監督官員、預防貪腐的目的。然而,這個制度與不動產登記制度顯然是性質不同、功能不同的兩項制度,不應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