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
①我國《立法法》第64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二)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后,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②筆者在下文的論述中將該政策簡稱為“安監三不罰”。
③《縣安監局堅持“三不罰”,力助企業發展》,http://xspf. nbxs. gov. cn/Article/ArticleShow. asp?ArticleID=2436。
④參見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關于促進全省民營企業平穩較快發展的若干意見》,浙工商企[2009]1號。
⑤參見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關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蘇工商辦[2008]298號。
⑥2009年8月29日《重慶晚報》報道,來自湖北省孝感市的56歲男子趙某,在重慶市朝天門金海洋批發市場內吸煙被行政拘留5天,成為重慶市公共場所吸煙被拘第一人。
⑦以下簡稱為“公安部8•20通知”。
⑧我國臺灣地區行政法學者陳春生教授曾指出:“代替法律之行政規則指在特定須法律規范之領域,但卻全無規范法律或雖有規范之法律存在,但是卻很概括須進一步之具體規定時,所訂定之行政規則。就法律只是概括規定情況,于過渡時期有時會類似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但與裁量基準行政規則之區別在于,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為對已給予之決定基準加以具體化,而此時因法律只是概括規定之代替法律之行政規則,首先即須提供必要之決定標準。”陳春生:《行政法之學理與體系(二)》,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30頁。論者雖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與代替法律之行政規則并列置于行政規則大家族之中,但就本文面向行政實踐的功能主義理解而言,將創設性裁量基準列為裁量基準的一種亞類型并無矛盾。
⑨事實上,指導性行政裁量基準還與“行政指導基準之行政規則”相區別。按照我國臺灣地區行政法學者陳春生教授的理解,所謂的行政指導基準之行政規則指“于特定行政領域,行政機關因業務性質常有發布行政指導之必要時,有關其為行政指導之方式,預先予以成文化之謂”。陳春生:《行政法之學理與體系(二)》,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29頁。可見,指導性行政裁量基準與行政指導基準分屬不同的學術概念。
⑩參見陳春生:《行政規則外部效力問題》,載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行政法爭議問題研究》,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366-367頁;[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高家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93頁。
(11)467 U. S. 837(1984)。
(12)法律解釋學中的“目的解釋方法”就是貫徹立法原意原則的重要解釋方法。一般來說,目的解釋方法指以法律規范目的為根據,闡釋法律疑義的一種解釋方法。參見梁彗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26頁。
(13)法律解釋學中的“社會學解釋方法”就是體現適應社會需要原則的重要解釋方法。一般來說,社會學解釋方法指的是將社會學方法運用于法律解釋,著重于社會效果預測和目的衡量,在法律條文可能文義范圍內闡釋法律規范意義內容的一種法律解釋方法。參見梁彗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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