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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濤:中國刑法現代化的未來圖景

【摘要】從刑法進化論視角,政治刑法、市民刑法和社會刑法既是刑法的具體類型,又是刑法與政治秩序、法律秩序和社會秩序互動進化的產物。政治刑法以身份為依據對權貴與平民進行區分,并重點保護權貴的權益,因而在罪刑規范上實行區別對待。市民刑法力圖打破刑法對身份的依賴,并以社會契約為理論基礎建構一種立足于罪刑法定主義的平等刑法,其雖然有助于限制國家權力的不當擴張,但卻存在著明顯的正義困境:無法滿足不同主體對社會正義的要求。社會刑法主張刑法建構的立足點是社會正義而不是社會契約,其在承認強者與弱者之基本社會分層的基礎上,主張給于社會弱者以更多的人道關懷并給強者的自由以更為嚴格的法律限制,從而在有效矯正市民刑法之正義困境的同時,又可能帶來刑法干預的不當擴張。這也決定了社會刑法只能以例外存在,并需要與市民刑法之間形成共生秩序,從而呈現出市民刑法“兼容”社會刑法的發展路線。此亦構成了中國刑法現代化的未來圖景。

【關鍵詞】刑法現代化;政治刑法;市民刑法;社會刑法;社會契約

探索中國刑法現代化的未來圖景,是破譯刑法現代化之謎的當代刑法學的重要任務之一。學界以往對此問題的研究體現有三:(1)論證中國刑法現代化的基本走向,即由結束動亂轉向放棄革命,由刑事法制轉向刑事法治。[1](2)詮釋中國刑法現代化的倫理基礎,主張以利益平衡為原則,培育中國刑法的現代倫理品格。[2](3)反思中國刑法現代化踐行的法文化障礙,并提出克服的路徑。[3]然而,迄今為止,中國學界缺乏從刑法進化論視角對刑法類型這一最基本命題的研究,以至于遮蔽了中國刑法現代化之未來圖景的真實面貌,窒息了中國刑法現代化的動力,從而也使刑法從制度與智識上看都沒有取得學者們所期待的進步。當然,也留下了繼續反思這一問題并予以解答的學術空間。以類型學方法論為參照系,本文要闡釋的是,不同的刑法類型導致不同定罪、刑罰及量刑模式的分流,因而是刑法現代轉型的“方向標”。當明確了中國未來所需的刑法類型之后,中國刑法現代化的未來圖景便昭然若揭了。

一、刑法現代化的第一次革命:由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的轉變

刑法現代化研究屬于刑法社會學的范疇,它所要建樹的正是確立刑法成長的一般模型。其中,從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的基本轉變,就是人類刑法現代化的第一次革命。對此,國內學者已有一定的學術自覺,早在十年前,陳興良教授就提出了“從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的基本轉變”這一學術主張,[4]開啟了中國學者對刑法發展未來圖景的慎思。為完整描繪刑法現代化的理論譜系,有重溫這種刑法類型轉變的必要。

什么是政治刑法?從理論上分析,政治刑法就是一種建立在身份、地位差異基礎上的國權主義刑法,其出發點和歸宿是作為權力的手段與工具,刑法是否維護了政治國家的利益。一般而言,政治刑法是與一元社會結構對應的刑法類型。因為一元社會結構下的法律必然以肯定、高揚國家權力至上為價值取向,從而也必然以權力能否覆蓋并控制市民社會作為評判法律的標準,至于這種權力的覆蓋與控制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利于社會個體者的利益和整個社會的進步,動機是否純潔,目的是否正當,都不予以考慮。[5]當然,如何以刑法來維持統治者對社會利益的壟斷,則主要是通過在刑法上建立嚴格的身份制來完成的,因而是一種典型的不平等刑法。

眾所周知,傳統社會是個講究身份的國度,身份制是當時社會的基本政治形態,成員的生存資源主要依據身份及身份之間的關系而配置,身份不僅成為古代人的社會生活、經濟生活及文化生活的核心要素,而且也成為法律制度建構的主導因素,可以說,法律就是在身份的基礎上“社會再生產”的社會產品,兩者互為條件,互為結果。影響所致,所謂的“身份正義”這一觀念囊括了刑法使貧困階層服從權貴階層并強行維持這一秩序的社會現實,或者說政治刑法使身份正義制度化、合法化,當然,也帶來了扭曲化和不平等。在政治刑法之下,刑法的主要功能也轉向人身控制或人身關系的秩序追求,刑法由此變成了人身規則。[6]所以,政治刑法是一種典型的建立在身份劃分基礎上的刑法類型。歸納來看,政治刑法對身份依賴體現主要有五:(1)基于生物學特征之身份,主要分年齡和疾病、婦女和孕婦兩類進行考究。(2)基于職務、職業之身份。(3)親屬身份,即考察了親屬相犯、親親相隱、族誅與緣坐、親屬相奸等,并進行了比較分析。(4)共同犯罪中的身份。(5)社會等級身份,即考察了等級特權和良賤相犯。應當說,刑法與身份之間的這種關系譜系并非完全是不科學的,比如,其對生物學特征之身份的考慮就一直被延續下來。可問題是,它把社會以身份為標準進行階層劃分,分出高低貴賤,并使占社會最大多數的一般民眾成為了權貴者控制的對象,使人由主體變成了客體,使一般民眾不能為人之權利,這就使刑法成為典型的身份等級確認、維護的工具。

欲達此目的,刑法必然嚴厲,犯罪化與重刑化就是刑法嚴厲的兩端。之所以會以嚴刑峻法來維護當權者的利益,并形成對一般民眾反抗的嚴厲鎮壓,這除了是因為無視一般民眾的利益需要而可能引來社會暴亂的風險,迫切需要以嚴刑峻法來控制民眾的反抗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主權者可以利用的維護自己權威的資源極其貧乏,除了嚴刑峻法之外,沒有其他的選擇。俗語有云,“弱狗常叫,重用刑罰的政權,往往是虛弱的政權”。[7]當社會治理能力低下,或者主權者認識到自己的政權陷入危機時,訴諸嚴刑峻法就在所難免,甚至可以無節制地使用暴力,以維護所謂的社會秩序。正是這種身份對刑法的依賴與影響,使政治刑法呈現出明顯的工具主義特性:法律變成了政治的奴仆,以法律“燃燒”政治的情形隨處可見,刑法成為“刀把子”,以至于民眾的正義訴求和公共福祉,又在國家維護“公共安全”的欺騙性口號下,被無情地規避掉了。一言以蔽之,政治刑法就是典型工具本位主義的刑法。

刑法類型取舍的背后除了文化依賴現象之外,主要體現著政治文明的發展程度。一般來說,當政治文明程度較弱,社會秩序混亂的時候,嚴刑峻法就會受到國家的青睞。相反,當一個社會的政治文明來臨之時,政治刑法也就會隨之失去“市場”,走向消亡。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刑法類型進化規律。17世紀以降,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等級的身份被打破,私權神圣深入人心,自由、民主、平等以一種“自然法”形態的政治信條和理念植根于近代社會,身份的意義在自由競爭經濟的硝煙中逐漸式微。契約作為自由和平的表征不僅構成了人際交往的主要方式,而且構成了法律制度建構的理論基礎。與此同時,隨著國家與社會二元結構的形成以及由此帶來的公民人權保障意識的提高,人們對民主、自由和法治精神的要求和期盼亦隨之高漲。此時,建立法律的統治,而非人的統治的社會秩序,以契約自由精神打破政治刑法那種對身份關系的依賴,以限定政府權力和保障公民自由,也就被學者們所提出并首先被西方國家所實踐。隨之,一個理性的形式化的市民刑法也逐漸成長和發展起來。一方面,要求國家刑罰權受到法律的強力約束,并不可越雷池半步,這就形成了現代意義上的罪刑法定原則;另一方面,又要求國家制定有效地實施保障市民社會多元性及其必要自由的刑法。

關于市民刑法的概念,學者們著墨并不多,但已有一定的學術探討。雅克布斯就從刑法作用對象上,將市民刑法定位為“針對的對象不是頑固也不根本性的犯罪人”的刑法,并指出,縱使其犯罪,也可以承認其繼續保持具有人格的身份,對其進行修復式地治療。[8]國內學者一般把市民刑法等同于民權主義刑法,它從本質上就是法治國的刑法。[9]不難看出,從犯罪主體的人格權身份上對刑法進行分類,根據不同犯罪者的“身份”區分出市民刑法,這是機能主義刑法視野的邏輯,目的在于區分不同的主體,以使刑法合理組織對犯罪的反應,這是它,的進步意義。無疑,從功能上把市民刑法界定為民權主義刑法,把刑事法治的精神融入到市民刑法的定義之中,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市民刑法何以成為刑法現代化中人類努力追求的刑法類型,就在于它立足于刑罰也是一種“社會契約”的假設,以刑法限制刑罰權的發動。

可問題是,市民刑法中的嚴格法條主義和機械的罪刑法定主義,帶來了嚴重的刑法規定無法有效對接具體生動的司法現實之弊端。加之,隨著社會發展的深刻演變,不同主體的強弱差異或社會分層逐漸凸現,社會發展是社會強者與社會弱者成為一個基本的社會分層,并且不可預知的交通肇事、經濟犯罪、環境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犯罪等社會風險的客觀存在,也讓人類再次反思刑法應該是什么,而這一切恰是以市民刑法中傳統內容的衰變為一個條件的。弱勢群體的存在自覺導致市民刑法中契約自由因素的消亡,風險社會的到來也使市民刑法束手無策。然任何刑法理論或發展模式都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市民刑法也不例外。自國內學者提出市民刑法概念以來,十幾年過去了,在此期間,風險刑法、勞動刑法、環境刑法等被學者們提出,并引起了巨大的理論聚合效應,它們都屬于市民刑法的例外。這種發展也就提出了一個基本設問:市民刑法何以會存在局限性?這就需要從市民刑法的本質出發,以診斷其在當下社會發展中的病灶。

市民刑法是以自由主義為導向,以平等主義為旗幟,強調罪刑法定與刑法平等的契約化刑法,其精神實質在于以形式上的合理性、確定性和可預測性為特征的罪刑法定主義。一如我們所知,罪刑法定原則是確保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契約的法律體現,其價值在于限制國家權力的濫用,以保障公民權利。之所以把罪刑法定主義作為近現代市民刑法建構的價值基礎,主要是基于對以往時代罪刑擅斷主義的反思,因此,罪刑法定主義與罪刑擅斷主義也就成了市民刑法有別于政治刑法的根本標志。正是在這種意義上,學界一般把市民刑法等同于民權主義刑法。而如要正確認知市民刑法的這一精神本質,則需要社會契約理論的引入,并把它作為市民刑法的分析工具。作為國家“存在原理”,社會契約主旨是解決個人、社會和國家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問題,使人類擺脫“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其終極關懷則是人民的福祉--保障安全、自由、財富和尊嚴等。當人類開啟并完成了從身份到契約的基本轉變之后,當契約成為一種新的法律理念后,必然會影響到刑法模式的基本建構。可以這樣認為,市民刑法是一種以社會契約為基礎,并強調強勢平等、罪刑法定的契約化刑法。市民刑法在評價違反秩序之人時,以社會契約論為基礎,對人民以個體為單位進行水平劃分,旨在解決個人、社會和國家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問題,使人類擺脫“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其終極關懷則是人民的福祉--保障安全、自由、財富和尊嚴等。因此,它要求限制司法權,強調司法權不得僭越立法權,否則就違背了契約精神。

可以約略地說,正確厘清政治與法律的界限,并強化法律對權力的限制和對自由的保障,這是市民刑法區別于政治刑法的最明顯標志,而其精神實質在于以形式上的合理性、確定性和可預測性為特征的罪刑法定主義。為此,市民刑法必須以強勢平等為根基,打破刑法與身份之間的關聯,并宣示其與政治刑法的根本區別。強勢平等倚重西方自由主義的精神理念,借助其形式理性,以抽象人、抽象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假定為前提,即假設每個人在一個法治國度中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是同等的,至于現實中人們之間的權利能否切實地實現,刑法在所不問。因此,它主張任何人不管出身、地位、學歷、收入狀況等有任何差別,在適用刑法上一律平等對待,不允許法律有區別對待,以維護刑法的公平正義形象。其目的在于限制官僚權貴在刑法上所享有的特權,實行權貴與庶民平等對待。為了達到這種效果或目的,市民刑法是以一般性的、抽象性的規則體系去解決刑法的生命力問題,特別重視形式上的合理性、確定性和可預測性,以免刑法再回到政治刑法的老路上,這就形成了近現代意義上的罪刑法定原則,以限制國家權力的恣意擴張。可以說,市民刑法是立足于社會契約理論,并以限制國家權力為旨趣的。

如果說,在價值單一化的時代,以形式上的合理性、確定性和可預測性為特征的市民刑法還能維護社會正義的話,那么,在價值多元化、犯罪日趨復雜化的時代,尤其是隨著雇傭社會和風險社會時代的到來,堅守市民刑法就不僅帶來無法合理組織對犯罪反應和無法為人類謀取整體福祉的危機,而且強行貫徹強勢平等也會帶來新的社會不正義。因此,還必須慎重思考中國刑法現代化的新方向。

二、刑法現代化的第二次革命:社會刑法從反思市民刑法中萌生

一個例外的事實通常是不為現有的概念框架所預期的、難以解釋的和邏輯不相容的。20世紀以后,隨著法治國家到福利國家的轉變,刑法現代化又經歷了一種從“契約回歸身份”的相反運動,這次運動的旗幟是把“刑法作為一種社會控制的手段”來對待,主張應該從功能的視角來定位刑法介入社會關系的模式,以期能合理組織對犯罪的反應。

之所以會發生這種轉變,除了社會條件的改變之外,乃是法律的客觀主義所造成的。它把自己的視野僅僅關注在法律自身的范圍之中,而沒有注意到超越法律范圍的某種潛在的社會力量或社會因素的影響力。19世紀法學家試圖尋找一種顛撲不破的基本觀念,已經反復證明具有明顯的理論上的不足。[10]

其一,市民刑法不能很好地體現刑法目的。法定主義、法條主義、強勢平等是市民刑法對政治刑法進行矯正而走向極端的表現,它強調對規則的嚴格適用,以權利為基礎觀念,維護強勢平等,并將其有效地制度化。這也是市民刑法自身具有正當性的途徑。與此同時,國家也賦予法官一種排除政治干預的司法權威,其職能在于將各種社會沖突的處理非政治化,法官不必細究實質正義和社會政策的基本問題,自然也就無須理會司法的社會效果,有時還會帶來極差的社會效果。比如,無法有效地控制社會風險,無法充分關照社會中普遍存在的強者與弱者之間的基本分層。這是因為,強調嚴格意義上的罪刑法定原則必然把司法權納入立法權的權威之下,進而也抹殺了能動司法的生成空間,由此導致刑法無法與社會生活現實呼應,進而造成刑法適用之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嚴重分離。同時,那種強調對刑法適用嚴格按照規則進行的制度模式,也造成刑事司法對目的、需要和結果的輕視,從而使普遍的形式主義削弱了刑法自身之目的性。

其二,市民刑法不能有效地反映國情民意。市民刑法是以理性為根基建立起來的,并借助權利來表達市民刑法的內容,權利思想在法學中的發達,可謂近世法律文明的恩賜,并由此派生出了罪刑法定主義和形式法治原則。其中,罪刑法定主義就是建立在形式理性之上的,以承認形式合理性為前提,并且這種形式合理性是一種相對的合理性、可期待的合理性。也許我們會說,刑事法治是建立在形式理性基礎之上的,通過形式合理性追求與實現實質合理性,由此保障公民個人的權利與自由,限制法官的恣行擅斷。所以,在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發生沖突的情況下,選擇形式合理性而非實質合理性,就意味著在堅守形式合理性的同時,必須承受一定程度上的實質合理性的喪失。[11]可問題的關鍵是,權利并非法律發展的最終歸宿,個人自由也無法脫離共同體的社會生活。因為法律是以共同生活為基礎,必須要反映國情民意。法律總是同現實的國情民意及實際要求緊密關聯,脫離國情民意所形成的法律注定僅具靜態文本的“死法”意義,并無可能在生活現實中動態地發生“活法”作用,[12]不能反應國情民意的刑法制定及其立于之上的刑法適用,其實在制定之初就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筑起了鴻溝。

其三,市民刑法無法合理地維護社會正義。市民刑法是一種法治國刑法文化作用的結果。法治國的基本精神在于:一個受法約束的國家。刑事法治意味著以刑法限制國家刑罰權,包括對立法權與司法權的限制,保障公民的自由與權利。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罪刑法定原則是刑事法治的題中應有之義。[13]然而,社會現實是多。樣的,市民刑法假設的保護公民自由的假設,還只是一種理想,因為現實中的主體雖然享有平等權利,但并不見得能切實地實現這種權利,能否實現這一權利涉及多種因素,比如,信息能力、知識背景和強弱差異等,因此市民刑法并不能適應維護社會公平的需要。因為市民刑法在觀念層次上是權利本位的,相應地在規則層次上強化了強勢平等、形式平等的重要性--刑法必須以強勢平等、形式平等為基礎。而強調弱勢平等、實質平等意味著規則定制和法律解釋方面又重視對社會正義的回應,從而也就意味著當一個社會的基本正義觀發生了根本轉變之后,刑法類型也隨之發生轉變。

在市民刑法存在危機之時,中國刑法現代化是否仍固守市民刑法的發展路線。如前所述,市民刑法的特點在于對規則與程序法定的強調,結果則造成了不可避免的強勢平等與法條主義。正是這種強勢平等與法條主義,一方面,導致了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的分離,嚴格遵守規則和程序表現了一種形式正義,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又可能導致實質正義的喪失殆盡,從而帶來刑法認同危機;另一方面,強勢平等與法條主義還產生一種依靠法律權威而不利于實際問題解決的傾向,[14]無法實現司法之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這都促使學界在反思市民刑法之局限性的同時,又萌生出了對社會刑法的向往。

如何定義社會刑法,學界尚無人論及。社會刑法是以一個社會中的基本社會分層或社會風險為基礎,對不同的社會主體或不同的犯罪配置不同的罪刑規范而形成的一種功能主義刑法。學界主張的風險刑法、勞動刑法、環境刑法、敵人刑法等都屬于與正統的市民刑法不相容的刑法類型,乃屬社會刑法的范疇。從理論上分析,社會刑法的一個基本假設是:當代社會是一個主體多元、價值多元的社會,不同的社會關系主體和不同犯罪在刑法中的意義不同,需要完全不同的罪刑規范去實現社會控制的目標,刑法并無實行一刀切的可能。以社會分層為例,市場競爭的結果使社會群體形成強弱的劃分,少數人(比如資本者)占據了這個社會中的絕大部分資源,包括財力、物力等。相反,絕大部分人(比如勞動者)卻占據著社會中的少部分資源。在這種假設之下,刑法的功能也有不同的定位。刑法的功能不僅要考慮法律意義上的公平,即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還要考慮社會意義上的正義,強調不同主體在法律上的不同意義,尤其是考慮對社會弱勢群體的特殊刑法保護,基于權益與責任相符合的原理,以刑法保障弱者的社會權,限制強者的自由權。而同時,隨著食品安全、環境污染、核泄漏、恐怖襲擊等社會風險的不斷出現,刑法必須以積極干預的方式(比如法益保護前置化、刑事推定、責任標準多元化)去控制社會風險。

盡管國內外學界尚無學者主張社會刑法,但相關的論述及其理論主張已經觸及到了社會刑法的內容:第一,雅克布斯的市民刑法與敵人刑法的區分,它主張對敵人刑法來說,因其針對的犯罪人是根本的社會叛離者,所以刑法應否認這些犯罪人的人格,把其當作敵人排除出去,甚至要對其進行戰爭。[15]敵人刑法理論即是根據現實生活的恐怖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和經濟犯罪等特殊的懲治需要及社會民眾的意愿,而從刑事政策上采取不同于市民刑法的治理策略。第二,風險刑法。風險刑法以命令理論與人的不法理論為根基,以風險作為規制對象,以抽象危險犯、客觀處罰條件、法人犯罪與環境犯罪為主要研究內容,以功能論取代本體結構,以功能主義取代規范主義的刑法類型。這種轉型大致包括“刑法保護膨脹化”、“法益保護的前置化”和“刑法介入多樣化”三個基本維度。[16]第三,勞動刑法。勞動刑法乃是根據勞資關系主體(雇傭者與勞動者)實力上的差異,強化刑法對勞動權的保護力度,并規范勞動者的罷工等集體爭議行為。[17]這些學術主張都是以法社會學為研究方法而得出的研究結論,它們直接構成了對正統的市民刑法的“反叛”,自然為市民刑法所不容。

比較而言,社會刑法與政治刑法、市民刑法不同,它是一種全新的刑法分析范式。一方面,社會刑法與政治刑法不同,盡管社會刑法與政治刑法都強調刑法的工具價值,但其出發點卻明顯不同,它不再是基于意識形態而維護階級統治、封建權貴、宗法禮數等的手段,而是基于犯罪學研究的實證,立足于現實中出現的特定犯罪結構或控制風險的需要,從刑事政策上建構一種區別對待的刑法規范,以合理組織對犯罪的反應。另一方面,社會刑法與市民刑法不同。市民刑法是以抽象人為出發點,強調刑法平等原則,以打破政治刑法對貴族、權貴的特殊保護,而政治刑法則基于現代刑事政策的需要,并立足于具體人,強化對不同社會主體或不同犯罪采用不同的罪刑結構,其目的是合理組織對犯罪的反應。其中,市民刑法強調強勢平等、罪刑法定和刑法的謙抑性,而社會刑法則重視弱勢平等、罪刑法定和刑罰權的適度擴大,這具體體現為對雇傭者和勞動者分別為謀取自己利益而實施犯罪的不同規范反應,也體現為突破刑法的謙抑性,而運用刑法保護的早期化、抽象化以及法人犯罪化等合理控制風險,甚至體現為以嚴格責任追究環境犯罪者的刑事責任,而這些都在不少國家存在。那么,社會刑法有哪些特征呢?

其一,社會刑法是一種“區別對待”的刑法類型。社會刑法主張對不同犯罪、不同犯罪主體實施的犯罪實行區別對待,以合理組織對犯罪的反應。這種區別對待并不是對政治刑法下刑法身份制的一種復辟,也不再是一種政治權衡,而是在科學的、實證的基礎上,把當下社會中的分層現象、犯罪原因或犯罪帶來的巨大風險等,作為罪刑規范選擇的依據,比如,勞動者與雇傭者之間的強弱區別、政府與一般民眾之間的強弱區別、男人與女人之間的自然之別等,納入到刑法的罪刑關系配置之中,使刑法對這種特殊身份的考量作為實現社會正義的矯正器,以發揮刑法的社會功能,維護刑法的法律權威。再比如,以法益保護前置化、犯罪模式膨脹化、刑罰嚴厲化等來控制社會風險;以刑事和解、積極的一般預防、二元化犯罪模式等應對訴訟社會對刑法的挑戰。可見,這種契約到身份的“回歸”,是建立在否定之否定基礎上的回歸,是一種具有社會進步意義的回歸。同時,刑法在不同社會主體面前的姿態也不同。強調對社會強者進行更為嚴格的利益限制,因而實行“重強”的罪刑規范;而對社會弱者進行較為寬松的利益限制,轉而采用“輕弱”的罪刑規范。所以,在社會刑法中,奉行的是實質正義,采用的是傾斜保護原則。為了社會正義,刑法不僅要維護現有的社會關系,而且還必須為社會公益而控制犯罪,這是社會刑法不同于市民刑法的基本使命。

其二,社會刑法的最顯著標志是其社會性。社會刑法就是生活世界中的刑法,是對生活世界的一種現實反應,它不僅使常規刑法學解釋疑難的活動得以完成,從而成為開啟刑法學新活力的契機和手段,而且在罪刑規范和現實生活之間建立起新的相互關系,解決從規范刑法理論轉向實用刑法理論的途徑問題。與市民刑法思維的抽象性相反,社會刑法不僅強調刑法的具體性,而且特別強調刑法的社會性,并把社會性看作是社會刑法的基本特性。由于一套與社會生活相符合并能夠積極引導社會生活的刑法規范對于有效的犯罪治理是非常必要的,它不僅是司法機關控制犯罪的基準,是刑法維護社會安全和正義的基礎,而且能賦社會刑法以自己的特色,決定著它的未來和發展,所以,社會刑法把社會性作為其理論模型建構的核心,并在實際的“犯罪圖像”、“刑罰模式”和“社會生活”之間找到了契合點,從而使自己的理論圖釋與市民刑法區別開來。這就十分有利于發揮刑法自身的應有機能,使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在現實世界中實現“無縫對接”,真切地體現一國的國情民意,并最終成為了“活法”。因此可以說,社會刑法就是刑法與社會的天作之合。

其三,社會刑法重視刑法的目的性。認真對待目的,就是認真對待刑法的努力,這成為了社會刑法下刑法發展的一個基本邏輯。在社會刑法的視野中,判斷犯罪化與非犯罪化、刑罰化與非刑罰化,都要考慮目的訴求,因為在社會刑法看來,刑法自身的契約性并不能成為懲治和預防犯罪行為的有效工具,當社會發展帶來了不公或不和諧因素之后,犯罪浪潮并不會因刑法自身作為規范的存在而有所消減,而只有把刑法作為社會生活中控制工具的安排,才能合理因應當前社會的犯罪結構,并減少犯罪帶來的危害。從市民刑法到社會刑法的重要一步,就是刑法目的的普遍化,并強化刑事政策對刑法的制約,即先由刑事政策設定目的,然后依據刑法規范來實現。在這種設定之下,刑法的社會效果得以重視,即不僅要強化刑法的法律效果,而且關注刑法適用的效果。據此,市民刑法那種堅守規則主義和形式正義的刑法模式被打破,它在發展中在特定領域被注入了社會效果的基因。就此而言,在社會刑法中,刑法規范與刑事政策之間的互動得以凸顯,這不僅是保持刑法權威的需要,而且是刑法由“死法”轉變為“活法”的必由之路。當然,完成了社會刑法目的的證成,也就完成了社會刑法任務的闡述。只是對刑法目的的強調,需要刑法的權威性和刑事政策的靈活性之間的銜接,所以,復雜的社會問題及其解決模式成就了社會刑法之后,也就意味著刑法判斷的邏輯和刑事政策運行的邏輯之間的關系變得緊密起來。

為何會形成社會刑法,這首先是社會發展的產物。“社會刑法”與一定的社會結構形態有關,或者更為確切地說,與當下社會發展的目標密切相關。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各種社會問題層出不窮,比如,風險社會所提出的控制風險的需要,雇傭社會所提出的保障勞動者的社會權的需要,以及訴訟社會帶來的訴訟案件快速增加的事實等,都給傳統意義上的市民刑法提出了挑戰,迫使刑法學界深刻反思市民刑法那種以規則功利主義建構起來的理論大廈是否能夠合理組織對犯罪的反應,有效回應社會生活的需要。反思與建構的結果是形成了風險刑法、勞動刑法、環境刑法等具體的刑法學分支,它們都屬于社會刑法的范疇。當然,社會刑法的最終形成還有其他原因。

首先,社會刑法的形成與法社會學的貢獻密切相關。刑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根植于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并與一定的社會結構形態密切相關。這是社會刑法得以形成的根本原因。不難看出,當今時代的學者更愿意借助“法律與社會”的研究,拓展或校正法律研究中常見的技術偏頗與過度規范化的取向。[18]牧野英一教授就指出了法律與社會之間的關聯,一方面,法律系社會生活的結果而成立的狀態,即法律是社會的事實;另一方面,法律系支配社會生活而行之,即法律是社會的規范。[19]為此,他進一步主張,“社會的解釋,系從新社會的理想運用法律之意,系以新社會的理想代替法律制定上、事實上之趣旨而推動法律之適用者,而所謂法律之缺陷同時亦藉此新社會的理想以填補之。”[20]而論及法社會學的貢獻,更值得提及的乃是羅斯科·龐德,他將法律視為是社會控制的工具,這一觀點影響美國法律制度的建構數十年。更為重要的是,法社會學學派強調研究法律的社會作用、法律的實效、法律規則生效的手段、法律與其他社會控制方式的聯系。[21]這就為社會刑法的誕生提供了學理基礎,也促進了社會刑法的萌芽與發展。

其次,社會刑法的提出與對刑法功能的分析與解釋密切相關。就刑法功能分析而言,“刑法是什么”和“刑法做什么”,這是刑法分析的兩個基本維度,并且后者又往往具有決定意義。長期以來,對“刑法是什么”問題給予了極大的關注。殊不知,在回答“刑法是什么”這一問題時,應該更多地考慮“刑法做什么”這一問題。刑法做什么,也就是刑法的功能問題,即通過制定和適用刑法所期望達到的效果。不難看出,刑法在不同的社會時代,其功能定位不同,進而形成不同的刑法類型。在專制時代,刑法往往被視為“刀把子”,以維護社會秩序,因此暴力鎮壓往往成為專制時代刑法的基本形象。而在法治時代。,刑法搖身一變又成為了“大憲章”,保障公民個人自由成為了刑法不變之真諦,這又使強勢平等、罪刑法定成為了法治時代刑法的標志。在當代,由于法律和司法的任務突破單一的法律實施,上升到既考慮法律和司法的法律效果,又考慮法律和司法的社會效果,所以刑法僅僅替代“刀把子”而為“大憲章”還不夠,刑法必須向社會生活延伸,成為社會正義的“守護神”或社會風險的“控制器”,以刑法規范充分保障弱者利益和有效控制社會風險。這都使社會刑法的建構成為一種客觀必然。

最后,社會刑法的實現與現代刑法理論重視刑事政策有關。把刑事政策融入現代刑法規范體系,這是社會刑法的基本主張。如前所述,市民刑法關注的是法治國和法治之下的罪刑法定主義,而非刑法解決社會問題的能力。在這個階段,刑法的主要任務是證明規則和判決的權威,而非保障司法機關實現自己使命的意志和能力。[22]然而,任何發達的法律秩序都存在著一種保障社會需求的功能性要求。無疑,社會刑法的貢獻是將刑事政策之目的融入到刑法中,將應罰性與需罰性皆作為犯罪階層體系的構架準則,基于刑事政策上的考慮而阻卻罪責或減免刑罰,皆屬于需罰性問題。[23]所以,它與市民刑法最大的區別點在于:不再完全固守傳統的意志自由論的責任主義原則,而是針對不同犯罪區別性地采取不同的罪刑規范,重視功能責任論,[24]以維護社會安全或保障社會正義。而同時,在社會刑法體系之中,刑事政策的制度性與價值性得到重視,[25]刑事政策分析把刑法目的之含義和范圍從一套理性主義規則擴大為功能主義的框架,這又提高了刑法的有效性。

當前中國刑法學雖然發展了三十多年,但仍然處于“補課”階段,刑法在發展中仍然存布著政治刑法的基因,同時社會發展又具有建構社會刑法的客觀需求,因此,中國刑法現代化的未來路徑只能是:讓市民刑法與社會刑法處于一種共生狀態,以市民刑法為刑法分析范式的主流,而以社會刑法的優長彌補市民刑法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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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鄭韶武]
標簽: 姜濤   圖景   刑法   中國   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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