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和法治都是現代化的重要內容,科學統籌改革和法治的關系是現代化成功實現的一個重要課題。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新時代全面深化改革以來所積累的寶貴經驗中的重要一條,即堅持全面依法治國。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充分肯定堅持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地位,并將其作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所要貫徹的一個重要原則。在中國式現代化偉業不斷推進的關鍵時期,要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深化立法領域改革,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統一,推動生產關系和生產力、上層建筑和經濟基礎、國家治理和社會發展更好相適應,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強大制度保障。
【關鍵詞】全面深化改革 立法領域改革 法治思維 中國式現代化
【中圖分類號】D920.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4.22.001
【作者簡介】支振鋒,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研究方向為法理學、數字法學、科技法學、“一國兩制”與大灣區。主要著作有《馴化法律——哈特的法律規則理論》《中國司法公開新媒體應用研究報告(2015)——從庭審網絡與微博視頻直播切入》《西方法理學研究的新發展》等。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1]把堅持全面依法治國作為一條寶貴經驗納入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必須貫徹的原則之中,強調“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統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及時把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制度”,這既是對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新時代全面深化改革經驗的科學總結,也是對法治與改革關系規律性認識的又一次新的重大躍遷。深刻把握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必須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深化立法領域改革,不斷以法治保障改革推進,以改革推動法治發展,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強大動力。
以法治保障改革是現代化重要歷史經驗
改革開放是決定當代中國命運的關鍵一招,也是決定中國式現代化成敗的關鍵之舉。現代化作為一個發展目標,作為人類社會的一個重要階段,是各國人民的共同夢想。但各國實現現代化的過程往往充滿了曲折,而法治是關系現代化成敗的重要保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和人治問題是人類政治文明史上的一個基本問題,也是各國在實現現代化過程中必須面對和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綜觀世界近現代史,凡是順利實現現代化的國家,沒有一個不是較好解決了法治和人治問題的。相反,一些國家雖然也一度實現快速發展,但并沒有順利邁進現代化的門檻,而是陷入這樣或那樣的‘陷阱’,出現經濟社會發展停滯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種情況很大程度上與法治不彰有關。”[2]
改革開放伊始,黨中央就高度重視法律制度建設。1978年12月13日,鄧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工作會議閉幕會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3]《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強調,“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并對“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作出具體部署。
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法律制度建設既是改革開放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又為改革開放提供重要保障。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制定了刑法、刑事訴訟法、選舉法、地方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七部法律[4]。覆蓋了保障公民權利、恢復司法機關建設以及支持中外經濟合作等重要領域。鄧小平同志指出:“全國人民都看到了嚴格實行社會主義法制的希望。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5]改革開放推進一步,法律保障就跟進一步。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強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寫入憲法;1997年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確立為基本治國方略;2001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程清理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見》;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通過;等等。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新時代以來,法治建設得到黨和國家的充分重視,也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重要保障。國內經濟社會形勢的深刻變化,國際格局的巨大變遷,使我們黨面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和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更艱巨的改革任務,需要更強有力的法治保障。依法治國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法治建設為深化改革提供法理基礎與制度引領,保障了中國發展的巨輪行穩致遠。黨的十八大提出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并作出頂層設計和擘畫部署。在黨的歷史上,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一次以中央全會形式就全面依法治國進行專題研究和部署;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也是第一次以黨中央工作會議形式研究部署全面依法治國工作。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導下,“黨大”還是“法大”的偽命題得以破除,現代化等于西方化的舊迷信得以祛魅,全黨全國人民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決心更加堅定。堅持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通過憲法修正案,頒布民法典,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家和社會生活各方面總體實現有法可依”。[6]法治實踐不斷取得新的進展,黨和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不斷取得新的成就。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現代化建設的一條重要經驗就是,既不能允許隨意突破法律紅線,也不能讓一些過時的法律條款成為改革的“絆馬索”。認為“改革就是要沖破法律的禁區”“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讓路”是不全面的;認為“法律就是要保持穩定性、權威性、適當的滯后性,法律很難引領改革”也是不全面的。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要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立法主動適應改革需要,積極發揮引導、推動、規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改革和法治同步推進,增強改革的穿透力”。[7]實踐表明,法治建設的進步需要改革的不斷推動,改革的不斷深化也必然要求強化法治的保障。
改革與法治是有機統一的辯證關系
改革與法治的關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問題之一。[8]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如鳥之兩翼、車之雙輪”,[9]二者相輔相成、相伴而生。這一論述為科學處理改革和法治內在辯證統一的關系提供了基本遵循。改革強調“破”和“變”,打破舊有的體制機制與陳規陋習,建立新的利益關系與社會秩序;法治強調“立”和“定”,確定國家運行與社會生活的活動準則,使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不斷推進。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分別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為主題并作出決定,有其緊密的內在邏輯,可以說是一個總體戰略部署在時間軸上的順序展開。”[10]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不僅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保障,也作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內在部分而越發受到重視。《決定》提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繼續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二者顯然是目標方向一致、相輔相成、并行不悖的,都以憲法作為制度依憑,憲法既是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依據,也是全面依法治國的“總章程”。
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項綜合的系統工程,涉及利益格局調整、社會關系變動,是對現存國家制度及其運行的優化。如果不能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就可能會出現新的形形色色的問題。例如,一些地方實施新能源汽車補貼時,傾向于補貼本地的新能源汽車生產商;少數地方政府采購時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設定與地域相關的硬性門檻,公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個別地方政府部門在開展城市規劃時,漠視被拆遷人利益訴求,甚至引發社會事件等。法治是改革的合法性基礎,為利益訴求不同甚至截然相對的社會各方提供了基本的行為規范、定分止爭的標準與公平公正的平臺,從而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將社會沖突納入制度所能容許的范圍之內妥善解決,有助于避免改革進程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社會風險。
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須走法治之路,一方面,用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要尋找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約數,構建人民群眾參與改革決策的法治機制,建立暢通無阻的利益表達體制機制,兼顧統籌不同社會成員的利益,最后實現諸多改革利益關系的均衡與協調;另一方面,以法治引領改革實踐,要求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確保改革政策受法律法規制約,以法治規范改革活動,避免改革引發的錯亂與失范。同時,改革帶來的經濟社會的新發展新變化,也推動了新的重要立法進程,豐富了法治的內容,促成法治完成升級轉型,增強社會系統活力,為全面推進法治建設提供充分條件。[11]
在法治軌道上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
《決定》指出:“改革開放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提出“先富帶動后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激發了億萬勞動者創造的積極性,釋放了社會活力,推動了經濟長期快速發展。但經濟社會發展往往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必然會出現利益的再調整、再分配,導致不同社會主體的升降起伏。近年來,我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日益突出,城鄉區域發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較大,住房、醫療、教育等民生問題亟需解決;市場體系仍不健全,市場發育還不充分,創新能力難以滿足當前國際競爭的需要,產業體系安全性、質量和韌性仍需要提高,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有待實現;生態環境保護仍存短板,反腐敗斗爭永遠在路上,改革進入深水區。
國際形勢正在發生復雜、深刻的變化。“當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局部沖突和動蕩頻發,全球性問題加劇,來自外部的打壓遏制不斷升級,我國發展進入戰略機遇和風險挑戰并存、不確定難預料因素增多的時期”。[12]面對紛繁復雜的國際國內形勢,面對新一輪產業技術革命帶來的歷史機遇與挑戰并存的局面,面對人民群眾新期待,必須自覺把改革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凸顯改革引領作用,緊緊以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為核心戰略目標,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中國式現代化是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時代主題。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決定》同黨的二十大報告對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作出的戰略部署相銜接。把這些戰略部署落到實處,把中國式現代化擘畫的偉大藍圖一一變為強國富民、接續發展的現實,根本在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決定》共提出300多項重要改革舉措,涉及體制、機制、制度層面的內容,包括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經濟高質量發展體制機制、支持全面創新體制機制、宏觀經濟治理體系、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高水平對外開放體制機制、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文化體制機制、民生制度體系、生態文明體制、國家安全體系等。[13]有的是對過去改革舉措的完善和提升,有的是根據實踐需要和試點探索新提出的改革舉措,意圖通過掃清先進生產力發展道路上的障礙和阻隔,推動生產關系和生產力、上層建筑和經濟基礎、國家治理和社會發展更好相適應,源源不斷為中國式現代化激發活力、增添動力。
改革是現代化的動力,法治是現代化的基礎,二者統一于現代化建設中。[14]在法治下推進改革與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是有機統一的,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與重大改革于法有據也是有機統一的。《決定》將堅持全面依法治國確定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則之一,意味著改革必然是在法律框架下的有序變革。將法治有機貫穿、深度融入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國家安全和黨的建設等各領域改革,以良法善治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法治不僅在價值上確保改革活動符合自由、平等、公正、人權、效率、和諧等要求,還為推進改革奠定更加穩定、有序的社會環境。
《決定》提出的改革措施,幾乎每一大項都會涉及全面依法治國的相關內容。比如,在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方面,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健全涉企收費長效監管和拖欠企業賬款清償法律法規體系,規范地方招商引資法規制度,依法平等長久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加強產權執法司法保護等。在健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體制機制方面,完善中介服務機構法規制度體系,促進中介服務機構誠實守信、依法履責等。在健全宏觀經濟治理體系方面,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等。在完善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方面,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建立可持續的城市更新模式和政策法規體系等。在完善高水平對外開放體制機制方面,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依法保障外商投資權益等。在健全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體系方面,完善監督法及其實施機制,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加強宗教事務治理法治化等。在深化文化體制機制改革方面,加強網絡空間法治建設,健全網絡生態治理長效機制等。在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體系方面,健全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制度,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和激勵機制等。在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方面,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推進生態環境治理責任體系、監管體系、市場體系、法律法規政策體系建設等。在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方面,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深化安全領域國際執法合作等。在持續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方面,健全依法治軍工作機制等。[15]這些重點改革任務,充分體現了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的鮮明導向,將堅持全面依法治國這一重大原則可感、可觸、可操作性地落到實處,是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具體體現。[16]
深化立法領域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科學立法是處理改革和法治關系的重要環節。”[17]在法治軌道上進一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首先需要以科學的立法為依據。立法是一個尊重規律、實事求是的科學活動。立法工作既要堅持以黨的創新理論為指導,也要從國家和社會的實際情況出發。法律必須符合規律、契合事理、合乎情理,才能得到人民群眾真正的信服和尊崇,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立法決策和改革決策相統一、相銜接,是我國立法活動一個重要遵循。經過七十多年的努力,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的發展,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已取得重大成就,對改革和法治的關系也有了更科學的認識。立法要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一方面,“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時,要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立法問題,及時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議”;[18]另一方面,法治作為一種公共產品也要注重供給效率,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完善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調研論證機制,從立法項目合法性、重要性、可行性等環節確定立法項目的優先順序與具體內容,把握改革領域的立法需求,權衡改革領域立法條件成熟程度,判斷立法需求的輕重緩急狀況,使立法與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相適應,與社會成員的最大化利益相符合,為在法治軌道上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高質量立法支撐。
前瞻立法、決定授權,支持保障改革創新。摸著石頭過河,是富有中國特色、符合中國國情的改革方法。改革必然伴隨試錯,為了避免改革失敗給社會帶來的巨大沖擊,我國采取先授權地方試點,再由中央統一立法推廣的模式,進一步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寬容改革失誤。設置“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等,調動各地、各部門積極性,鼓勵各地、各部門從實際出發、從區情出發,在重大改革事項上先行先試,積累經驗。以深圳為例,其率先出臺《深圳經濟特區民辦科技企業管理規定》《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等保障民營經濟、科技創新的法律;率先立法解決非戶籍人口居住證問題、解決農民工欠薪問題、解決救助人權益保護問題和違法成本過低的環境保護問題等;率先立法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探索“律師駐隊”行政執法模式,系好權力運行的“第一粒扣子”。面對新領域、新問題,立法機關仍然需要“摸著石頭過河”,為支持保障改革創新預留空間。
積極跟蹤、科學權衡,對于阻礙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合時宜的法律條款,及時修改、廢止。中國正在經歷廣泛而深刻的社會變革,改革帶來的經濟基礎、生產關系、利益格局的新變動是法律修改的主要事由,而廢止某部法律的本質是該部法律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就“對涉及生態環境保護、優化營商環境、食品藥品安全、人口與計劃生育、民法典貫徹實施、行政處罰等20多個領域的規范性文件開展專項審查和清理,督促推動制定機關修改或廢止2.5萬多件”。[19]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為例,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人口問題,科學把握人口發展規律,生育相關政策法規隨人口形勢調整,2021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提出“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2021年,國務院廢止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規,為我國新時代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提供了法治化保障。
在法治下推動改革,不僅要將改革進程納入法治軌道,還要將改革成果納入法治軌道。比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先后提出“加快資源稅改革,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適時出臺。又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權的較大的市數量”,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改革開放推進一步,法律保障就跟進一步,做到“對實踐證明已經比較成熟的改革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要盡快上升為法律”,[20]使改革成果制度化、法律化,引領改革不斷走深走實。
在法治軌道上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須抓住關鍵力量
改革開放越深入越要強調法治,“必須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21]“人類社會發展的事實證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穩定的治理。”[22]缺乏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引領,改革就可能出現無序、盲目、任意,甚至出現“一改就亂”的非預期后果。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法治軌道上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干部是關鍵力量。各級領導干部要肩負起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責任,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真正按照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按照經濟社會發展的內在規律,按照人民群眾的所思所盼,按照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秉持法治、推進改革,扎扎實實以中國式現代化推進強國建設和民族復興偉業。
在尊法的軌道上推進改革。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領導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帶頭尊崇法治、敬畏法律”。[23]尊重才能崇敬,崇敬才知敬畏。領導干部有了對法治的敬畏,法治才能切實得到實施。在踏入干部隊伍的那一天起,就要教育引導領導干部把法治牢牢放在心中。對于地方黨委政府而言,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在行政訴訟中,要進一步完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彰顯出對法律的尊重。
在學法的軌道上推進改革。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做學法的模范,帶頭了解法律、掌握法律”。[24]不學法知法,就很難真正守法用法。黨員干部要認真學習憲法以及行政、經濟、社會管理、國家安全、推動高質量發展、促進科技自立自強、維護網絡空間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系統掌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準確把握我們黨處理各種復雜問題的基本立場。“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在工作中要無時無刻不忘法紀明鏡高懸,緊緊用法紀戒尺衡量是非曲直,處處以黨紀國法約束為官做事。
在守法的軌道上推進改革。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做守法的模范,帶頭遵紀守法、捍衛法治”。[25]領導干部是為人民服務的公仆,也是普通人民群眾中的一員,要嚴格自我約束、依法辦事,時時處處以憲法、法律為準繩,在改革實施過程中,不能讓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利益集團或個人意志干擾影響改革舉措的落實。要充分體現法治精神,對于“三重一大事項”,絕不能以言代法,不能一人一言就作出決定,必須保證決策制度科學、過程公開、程序正當、責任明確。領導干部帶頭守法,是人民群眾守法最有用的榜樣,是加強全民守法的前提,應當將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
在用法的軌道上推進改革。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做用法的模范,帶頭厲行法治、依法辦事”。[26]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入新的歷史階段,面臨新的歷史機遇,也遇到一些具體的問題。這就對領導干部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維、法治能力提出了更高、更具體的要求。面對前所未有的發展形勢,復雜多變的國際格局,領導干部必須做到在法治之下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運用法律武器防范化解風險挑戰。領導干部用權必有依據、用權必有程序、用權必受監督,而且要做到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都是復雜的系統工程,關鍵是要有規矩、有戒懼、有監督、有問責。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既要立足當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深層次問題;又要放眼未來,不斷完善法律體系,推動法治實踐,筑牢法治長城,[27]從而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把中國式現代化藍圖變為現實的偉大征程中,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提供長期性的堅固制度保障。
注釋
[1][13][15]《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人民日報》,2024年7月22日,第1~3版。
[2][7][22]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習近平關于全面依法治國論述摘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5年,第12、52、63頁。
[3]《鄧小平文選》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46頁。
[4]《人大制度四大發展階段》,2014年9月17日,http://www.npc.gov.cn/npc/c1773/c2518/c25454/c25456/201905/t20190521_212005.html。
[5]宮宜希:《改革開放之初七部法律的立法故事》,《中國人大》,2024年第11期。
[6]陳文清:《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人民日報》,2024年8月6日,第6版。
[8]全面依法治國研究中心:《鋪就中國式現代化的法治軌道》,《光明日報》,2024年8月2日,第11版。
[9]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習近平關于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論述摘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5年,第13頁。
[10][17][18][20]習近平:《論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20年,第36、37、37、38頁。
[11]《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中國紀檢監察報》,2024年7月2日,第5版。
[12]《用完善的制度防范化解風險、有效應對挑戰》,《人民日報》,2024年8月1日,第5版。
[14]李濤:《新時代的改革與法治:現代化內涵、互動邏輯及發展圖景》,《社會科學研究》,2022年第5期。
[16]全面依法治國研究中心:《鋪就中國式現代化的法治軌道》,《光明日報》,2024年8月2日,第11版。
[1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2023年3月17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0579993794851377&wfr=spider&for=pc。
[21]習近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日報》,2022年10月26日,第4版。
[23][24][25][26]《習近平:領導干部要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帶動全黨全國共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2015年2月3日,http://jhsjk.people.cn/article/26496095。
[27]李林:《論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制度邏輯》,《中國法學》,2022年第4期。
責 編∕肖晗題 美 編∕周群英
Uphold the Organic Unity of Comprehensively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nd Further Comprehensively Deepening the Reform
Zhi Zhenfeng
Abstract: Both reform and the rule of law are important contents of modernization, and scientifically coordinat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form and the rule of law is an important subject for the successful realization of modernization. Since the country's reform and opening-up, especially since the comprehensively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in the new era,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valuable experience the country has gained is to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in all respects.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20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fully affirmed the importance of adhering to the rule of law in an all-round way and regarded it a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to be implemented in further comprehensively deepening the reform. In this critical period of continuous progress in the great cause of Chinese-style modernization, it is a must to continuously deepen the reform on the track of the rule of law and deepen the legislative reform so that reform and the rule of law can be integrated, and production relations and productive forces, the superstructure and economic base, and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social development can be better adapted to each other so as to provide a strong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for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the governance capacity.
Keywords: comprehensively deepen reform, legislative reform, legal thinking, Chinese-style modernization